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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论我国婚姻的无效与可撤销制度

    [ 曹红星 ]——(2005-10-14) / 已阅33921次

    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例外情形: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双方年龄均已在法定婚龄之内。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婚后已经治愈的。这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即,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了一年申请时效的,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告知婚姻当事人按离婚案件处理。
    4、请求权人不同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而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本人。
    5、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和可撤销婚姻案件的程序不同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此判决不能上诉。而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七、法律实践中婚姻当事人在受胁迫缔结婚姻关系的同时,一方或者双方又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性条件的法律适用
    在法律实践中,还存在婚姻当事人在受胁迫缔结婚姻关系的同时,一方或者双方又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性条件的案例。例如,员某(女,出生于1985年)高考失利后瞒着父母外出打工,后被人贩子拐骗卖给于某(男,出生于1970年)为妻。员某不从,多次外逃,均被于某发觉抓回,并被于某多次强奸后生下一子。员某为了脱逃,欺骗于某同意共同生活,并通过涂改身份证的年龄与于某领取了结婚证。之后员某借口回娘家携带儿子离开并到当地县公安局报案。笔者认为,对于此案,应按无效婚姻处理。虽然结婚当事人的一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既是被胁迫,同时又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性条件,即该婚姻构成适用法律的竞合,既符合可撤销婚姻的条件,又符合无效婚姻的条件。但从根本上讲,该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应宣告婚姻无效,并追究于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的刑事责任。对于此类案件,若按可撤销婚姻处理,经过审查,若不存在婚姻当事人被胁迫的情形,则该婚姻应被宣告有效,而婚姻当事人又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性条件,这就与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相违背。因此,对于此类案件,应按无效婚姻处理。
    (注:作者系陕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参见: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婚姻家庭法(一)》(2004年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 组编 杨大文 马忆南 编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第四章 婚姻的成立 第四节 婚姻的无效与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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