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茂东 ]——(2005-10-14) / 已阅53271次
第二,要重视庭前准备程序。很多纠纷之所以久拖不决,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当事人存在误解或妄想。在准备程序中,通过对事实和法律的整理,可令双方尽早摊牌,消除误解,打消妄想。实务中,很多撤诉是在庭前准备活动中出现的。
第三,要善于把握案件的基本事实。由于很多撤诉案件是在开庭审理之前完成的,这就需要法官对案件的审理具有丰富的经验,能从庭前证据交换所获得的材料中,把握案件的基本事实。这是法官在促成当事人依法撤诉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前提。
第四,加强对案件生成和审理规律的认识。民事纠纷五花八门,不同类别案件的生成和审理规律也不一样。法官应善于通过对不同类别案件审理规律的总结,为具体案件的当事人找到和解基础。就专利侵权纠纷而言:生产“侵权”产品的一方当事人通常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一定的技术实力和一定的销售渠道,当其与专利权人取得和解后,则有可能继续使用上述人力、物力创造价值,否则将面临因“转产”而出现巨大浪费;对专利权人来讲,如能达成销售或技术许可协议则可以进一步组织自己的生产,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市场销售份额。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不同种类案件的深入分析,从案内案外不断提高自身认识问题的能力,扩大办案效益。
第五,充分发挥诉讼代理人的作用。在我们受理的案件中,诉讼代理现象已非常普遍。通常,诉讼代理人可能具有广泛的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有些还可能同时具有相应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这使他们在案件审理中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我们要善于多方发挥诉讼代理人的这一媒介作用。在知产案件审理中,许多案件的专业性或技术性很强,相当多的诉讼活动都是由具有知产诉讼专长的诉讼代理人完成的。法官在把握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容易使诉讼代理人就有关争议达成共识。进而通过代理人和当事人之间的信任,使当事人获得庭外和解。据统计在有些国家的法院里,很多案件是在庭审之前在双方的诉讼代理人(主要是律师代理人)之间解决的。这也说明,发挥诉讼代理人的作用是实现当事人撤诉的重要工作方法。
第六,努力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由于很多纠纷呈类型化态势,在法律适用和执法标准统一时,纠纷当事人根据经验,很容易对自己的诉讼结果形成比较确定的预期。在当事人对诉讼前景明确时,便容易获得和解撤诉。所以,法官适用法律的综合能力对撤诉工作的积极影响是存在的。可以说撤诉率与司法水平成正比。从目前的撤诉率可以看出:基于对司法的信任,人们理直气壮地将纠纷起诉到法院,同样出于这种信任,人们在撤诉中握手言和。这种现象令人鼓舞。
第七,促成当事人案外“执行”。离开这一点,将使以有关和解协议实体义务的执行为前提的撤诉工作前功尽弃。
总的来讲,撤诉结案的所有经验归结到一点就是,做好矛盾转化工作。这是撤诉所具有的和解性质所决定的。在诉讼中,原被告之间固然有对立的一面,而在某些方面也有和解的基础,即转化为统一的一面,关键是找准切入点。根据知产案件多数属“不正当竞争”(取广义)纠纷的总体特点,法官在解决纠纷中,就是要努力促成双方向合作生产、共同发展方向转化,即深刻认识矛盾的对立和统一关系,通过矫正不正当竞争,促成正当竞争。事实上,撤诉后的当事人很多走到了一起,出现“不打不成交”的情况。
七、撤诉与民事诉讼相关问题的联系
加强对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认识,重视撤诉现象,进一步发挥撤诉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积极作用,离不开我们对民事诉讼相关问题的认识,从而达到重视撤诉现象,实现多方发挥民事诉讼解决纠纷功能的目的。
第一,撤诉是与调解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一种结案方式。在实务中,由于和解撤诉和调解都有和解的成分,都饱含法官的积极工作,人们通常将调解和撤诉混在一起,简称为调撤,在司法统计中表现为调撤率的高低。尽管撤诉和调解有相同的一面,二者的区别,即体现撤诉结案独特价值的一面也非常明显。就和解撤诉而言,它更能体现出当事人自行解决纠纷的和解精神,与调解相比,这种结案方式自然省却了法院可能面临的强制执行。在调解结案的情形中,当事人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甚至是又申诉的不在少数。即便是“单方”撤诉,其所体现的澄清原告认识纠纷真面目的作用也是调解结案所不可替代的。所以我们应重视撤诉结案的独特价值。
第二,重新认识撤诉与民事诉讼功能的发挥。在民事诉讼法的研究中,专门论述撤诉的文章不多。这与人们对撤诉结案的认识状况有关。有种倾向就认为,原告起诉的目的是解决纠纷,提倡当事人撤诉就是回避解决纠纷。其实不然,从本文上面的分析可见,撤诉在很多情况下是在纠纷得到解决后出现的一种结果,于是重视撤诉结案同时也就是重视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过程,这与民事诉讼功能的发挥是一致的。
第三,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多层次性与撤诉。民事诉讼的核心任务是解决纠纷,但民事诉讼实现这一目的的途径和最终发挥这一作用的角度是多种多样的。对此,国外学者也认为,不能把法院在解决纠纷中所做的贡献简单等同于以判决来解决纠纷,法院在解决纠纷中的功用有多种:对私下解决纠纷产生影响,并明确所能控制的范围;认可私下解决结果,并保证当事人服从解决结果;作为当事人可以降低解决纠纷的成本,使私下解决纠纷的可能性增加;为当事人提供相互了解对方主张的方法,减少当事人间的不可靠性,从而增加私下解决纠纷的可能性;法院全体工作人员应作为促使纠纷达到合理解决的中介者而采取行动;适当地引导当事人合理地解决分歧;当事人不满时,应根据权威性的审判解决纠纷。纵观这些功能,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它们发挥的程度与撤诉结案率是成正比的。
第四,重视撤诉结案与法院公共职能的发挥。当今,法院的职能已经发生重大转变。通过法院终结的某些特定纠纷大大减少,以形成政策为实质内容的案件呈现大幅上升趋势。也就是说,法院通过对疑难案件的审理进而澄清、完善法律的作用,也即人们所说的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职能正在提高。这种职能的加强与强调当事人自我解决纠纷是一致的:撤诉结案的增加有助于法院集中精力解决疑难案件;公共产品的增加意味着法律的完善和当事人自我解决纠纷能力的提高。
作者:周茂东
单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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