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公证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思考

    [ 冯兴吾 ]——(2005-10-13) / 已阅33398次

      四、发挥公证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㈠对人民群众进行法治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    国家公证机关,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执行者和维护者,同时,又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宣传者。我国《公证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公证处应当通过公证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因此,公证机关应结合自身的业务,利用一切机会,通过各种形式,向人民群众宣传法律知识,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守法,树立法治观念,学会利用法律武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建设,保障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国家长治久安。
      实践证明,公证机关通过公证活动,向人民群众广泛开展了法治教育,已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如通过办理《个人借款合同》、《船舶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明确了签订合同的原则、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以及违反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维护合同的严肃性;通过遗嘱、继承权公证的办理,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的意义,传播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遗嘱的内容和有效条件以及遗产的处理方式等,以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
      ㈡发挥公证的服务、沟通、证明、监督作用,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服务
      公证制度是国家的一项法律制度,公证机关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运用公证机关的特有职能,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协调发展,是国家公证机关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当前的经济建设中,加强经济领域的宏观调控,实行稳健的财政政策,保证整个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就需要一个稳定的经济秩序。但是,各种经济纠纷的日益增多以及违约事件的频繁发生,其结果必然引起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从而干扰,甚至阻碍我国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国家公证机关就是要用公证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这一特殊职能,介入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大力开展与之相关的各项活动,办理公证业务,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1、为国家和地方重点建设项目提供公证服务
      公证是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不可缺少的重要法律手段,公证机关为国家和地方重点建设项目提供公证服务,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运作公开、公平、公正。
      2、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供公证服务
      公证机关积极办理公司事务公证,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供公证服务。公司事务公证包括:一是公司的创立事务公证。如发起人协议公证、公司章程公证、公司股东创立大会公证、合资(合作)经营合同公证等;二是公司机构重大活动公证。如股东大会董事会公证、监事会公证以及董事会、监事会通过的各项决议、会议记录公证;三是与公司资产、股权相关的公证。如资产清点、财产分割、股权转让、股票承销等公证;四是公司的并购、分立协议和拍卖、招标公证;五是公司的法人资格、资质,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公司授权委托书等事实或文书公证;六是职工持股、管理层收购、股权奖励等事项的公证。
      3、为发展资本市场和其他要素市场提供公证服务
      公证机关积极围绕发展资本市场和其他要素市场、完善金融运行机制等,提供公证服务和公证保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如办理经济合同公证,经济联合协议(包括产、供、销联合,生产、科研联合,情报、信息联合,劳务协作联合等)公证等。通过国家公证机关,运用法律手段,进行严格审查,加强法律监督,严肃合同的履约,促进了合同的正确履行,保障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4、为农业、农村、农民、农民工“四农”提供公证服务
      197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舒尔茨说过:“……如果你懂得了穷人的经济学,那么你就懂得经济学当中许多重要的原理。……如果你懂得了农业,那你就真正懂得了穷人的经济学。”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的农村人口约为7.5亿,而农民工则高达1.3亿之众。他们一般都是来自农村和农业大省的人,其中安徽省外出务工人员已达成193万多人。从年龄结构上分析,主要是18岁到50岁之间的青壮劳力。一亿多农民工,被一些经济学家称为农业、农村、农民“三农”之外的第“四农”。公证机关关注“四农”问题,办理与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有关的公证,依法维护农民在承包期内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经济体制服务;办理与农民工就业的有关合同、身份、学历等公证,为增加农民收入服务;办理粮棉等收购合同公证和各类服务合同公证,为实现农业产业化和健全农产品市场服务;办理退耕还林、退耕还草等合同公证,为调整农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服务。如宣城市公证机关应积极办理观光农业、旅游农业等合同公证,为“一主两翼”的经济发展提供公证服务。
      ㈢发挥公证的预防纠纷的职能,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
      1、发挥公证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公证是预防性的法律制度,处在防范民事纠纷的最前沿,通过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的审查和监督,帮助指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变更法律行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剔除纠纷隐患和不真实、不合法的因素,制止了违法行为,防微杜渐,促进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进一步降低经公证的行为、事实和文书的纠纷发生率,使公证成为预防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同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针对经过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说服教育、劝导协调,促使当事人之间和解、消除纠纷,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如《公证程序规则》第54条规定:“经过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原公证处可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公证处应给予公证。”新达成的协议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35条规定条件的,公证处应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2、做好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公证工作,预防和减少公民个人财产流转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公证处的业务如下:⑴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⑵证明继承权;⑶证明财产赠与、分割;⑷证明收养关系;⑸证明亲属关系;⑹证明身份、学历、经历;⑺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⑻证明文件上签名、印章属实;⑼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⑽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⑾保全证据;⑿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⒀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事务。”而公证机关通过办理大量涉及民事权利义务方面的公证事务,可以使公民在财产上、身份上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从而起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有利于社会的综合治理。
      3、积极预防和及时化解各类社会矛盾
      公证机关认真做好城市房屋拆迁、交通事故处理、医患纠纷、拖欠工资等方面的公证,积极预防各类社会矛盾的激化。如通过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可以减少诉讼,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通过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可以使“幼有所育、老有所养”,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此外,通过办理继承权公证,财产赠与、分割协议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婚姻状况公证,保全证据公证,以及保管公民个人遗嘱或其他文件等业务,均可以起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4、建立不良信用登记和通报制度
      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对少数利用虚假证明申办公证的事件给予坚决斗争。如有的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有的冒名顶替他人丈夫,企图骗取贷款;有的隐瞒继承人的真实情况,以求独占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有的擅自涂改亲属关系证明,骗取出境证明等等。公证机关建立不良信用登记和通报制度,对虚假证明材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予以登记和通报,维护社会信用。公证机关和公证人员对违法行为的揭露,维护了法治的严肃性。
      ㈣充分发挥公证的桥梁纽带作用,为扩大开放服务
      公证是一项国际通行的法律证明制度,公证文书具有跨越国界和地区界限的普遍效力,在对外交往中,许多涉及国家、企业和个人财产以及其他方面的合法权益,往往需要通过公证机关提供必要的证明,使他们得到法律上的保护。
      目前,我国公证机关办理涉外公证文书的内容非常广泛,在对外承包工程、提供劳务、开发第三产业等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我国公证机关,按照国际惯例和双边协议,提供各类型的涉外公证文书。如为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出具法人资格证明公证,以便这些单位在国外注册登记,设立办事机构,开展业务,参加投标,承包工程;在劳务出口,为派出的技术工人、技术员和工程师办理学历、经历、职称、未受刑事处分等公证;为对外经济谈判人员出具法人授权书、委托书等公证;为出口的商品出具商标注册公证书等。同时,还为广大侨眷和其他公民出国探亲、定居、升学、谋职、继承域外财产等出具相关的公证证明。通过这些涉外公证,对促进经济贸易往来和科学文化交流合作,促进国际友好往来,学习国外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起到了重要作用。
      ㈤发挥公证的法律保障作用,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供服务
      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政府在履行审批、行政许可、登记等职能过程中,越来越多地不再承担对有关民事行为特别是合同的审查义务。公证一方面代表国家行使公证证明权;另一方面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进行前置性法律监督,为依法行政提供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公证机关积极办理与不动产、知识产权、婚姻财产约定等相关事项公证,承担对有关合同、协议和章程的审查义务,并开展有关登记等相关业务,促进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安徽省宣城市公证处
    安徽省司法厅
    电话:0563-3021349
       邮编:242000
    电子信箱:notary1964@hotmail.com

    主要参考资料:
      1、常修泽:《和谐社会的价值、特征和构建思路》,《人民日报》,2005年3月18日第9版;
      2、周佑勇:《构建和谐社会的行政法思考》,《法律日报》,2005年3月25日第9版;
      3、杨海坤:《现代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法制日报》,2005年3月6日第3版;
      4、孙立平:《利益时代的冲突与和谐》,《南方周末》,2004年12月30日;
      5、陈文杰:《工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工人日报》,2005年3月18日第7版;
      6、罗豪才、宋功德:《和谐社会的公法建构》,《中国法学》,2004年第6期。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