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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优化外商投资法律环境问题研究

    [ 何秋竺 ]——(2005-10-4) / 已阅26421次

    (一)适应WTO法律框架,完善外资立法
    1、 在外资准入方面,继续扩大外商投资领域,简化审批程序。
    通过立法进一步开放竞争性产业,有步骤地扩大金融、通信、信息、机械、轻工和石化行业等服务领域。国家有关部门定期公布我国新的外资法规,对于逐步放开的投资领域在法律上指定明确的时间表,使外国投资者及时了解有关投资立法和政策制定情况。
    我国对外资的审批制度没有必要仿效发达国家的登记制,但要力争对外资准入实现国民待遇,同时尽可能的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机关审批效率,比如在各职能部门基础上建立统一、全权职能部门(招商局等),真正做到审批环节的快捷,高效。
    2、在外资待遇方面,要逐渐实行国民待遇。
    淡化对外商的优惠,实现公平税负。在投资主体方面,调整我国长期限制国内自然人作为合资、合作者的规定,使内外投资者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机会;在所得税方面,应统一内外资税率,取消对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 “二免三减”;在外贸管制优惠方面,对国内具有一定出口创汇能力的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均给予其外贸经营者资格;在用汇及生产经营方面,逐渐弱化外资的优惠地位,减少对国内企业在外汇信贷指标上的严格限制。
    同时,还要取消法律法规中的次国民待遇,减少对外资的限制。首先,减少当地成分要求,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时应取消当地成分要求作为审批条件,在一些较典型的领域如汽车工业,逐步取消国有化要求。其次,取消地方法规对外资投资企业出口业绩的歧视规定,如外资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的一定比例才可享有优惠待遇的规定等。最后,在吸引外资再投资方面,应协调各法律法规中关于外商投资公司和外资企业再投资的规定,并对外资资产和利润再投资领域及法律地位给予明确的界定。
    3、清理法律法规,保证外资立法的协调和统一。
    严格按照WTO的规定,对近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废止或修订不符合现实需要的法律、法规、规章,协调公司法、海关法、外汇管理法、劳动法、环保法等各法律之间以及行政法规、规章之间的关系,尽量减少相互间的矛盾性,增强其统一性、协调性。 同时规范外资立法权限。收回地方的外资立法权限,并将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权收归对外经贸主管机关单独或会同有关职能机关行使。 关注WTO的后续发展,做好及时优化我国法律环境的准备,不断地调整和完善我国的外资法,使其尽快地顺应全球化发展趋势,溶入整个国际大环境中充分地利用和配置国际国内两个市场资源。
    4、健全公平竞争机制,建立市场秩序法律体系。
    随着投资和生产的国际化,市场限制程度大大降低,资源流动更加自由,大量的吸收外资,特别是跨国公司的大量投资会使市场出现垄断化趋势,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采用阻碍竞争的行为将对市场带来不利影响。为建立公平的竞争秩序,在鼓励外资进入的同时,要依据WTO规则进一步健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法律,加快反垄断法的制定,规范外资企业的不法竞争行为。 就我国目前的法制现状而言,当务之急是加紧制定《反垄断法》和《反倾销法》,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5、健全解决外商投资争端的立法
    就目前国内仲裁机构都有权进行涉外仲裁包括外商投资争议仲裁的状况,笔者建议改变这一做法,恢复为初期仅CIETAC有权对投资争议进行仲裁,以保证投资争议仲裁结果的专业性以及仲裁裁决最终执行的可行性。同时,法律应对是否同意以及如何利用华盛顿公约解决投资争议作出明确规定,对提交中心管辖的争议范围、中心程序当事人资格的确定、提交中心仲裁的条件以及中心仲裁应适用的法律等问题都应该在立法中一一明确。
    6、提高我国外资立法的透明度
    及时将我国关于外商投资政策规定的法律法规,特别是相关的内部文件等予以公布,让外国投资者及时了解可能影响他们的期待利益的一些问题,提高外资立法的透明度。这既是改善和优化投资法律环境的要求,也是我国加入WTO后相关协议的客观要求。
    7、尽快制定一部统一的外资法典
    鉴于前述情况,笔者认为我国外资立法完善和统一的最好办法就是将现行过于分散、交叉、重复的外资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统一起来,尽快制定一部外资法典。该法典应全面系统的规定外国投资的概念、外商的法律地位、投资形式、法律原则、投资领域、保护范围、鼓励与优惠措施、设立与管理程序等等。
    (三) 依法行政,构筑良好投资法律环境的关键
    1、 转变传统观念,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首先是转变执法人员的观念,使之充分认识到行政不单就是管理,实际上是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公共服务,要用“服务”观念来替代传统的“行政”观念。其次,高度重视培训,把培训工作看作是一种必要的投资而不是一种成本, 对广大公务员进行行政法治知识的培训、考核,促进行政管理者更新知识和观念,提高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提高法律素质,为依法行政打下良好基础。
    2、 提高政府管理透明度,实现行政执法的公开化
    现代市场经济的法治理念以及WTO的透明度规则,都要求政府管理透明化,提高经济政策和经济管理行为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防止和消除政府的不公开行政管理造成的歧视待遇和国际自由贸易障碍。 我国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公开化程度很低,务必抛弃暗箱操作,改革执法体制,实现政府行政执法的公开化。
    3、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建立行政执法约束机制。
    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职能、办事程序和依法行政的工作情况,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可以专设一个行政执法投诉机构处理执法投诉问题,以增加公务员的执法压力,促使其严格依法办事。由地方人大常委会每年对政府热点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以依法行政为主要内容的述职评议。此外,地方人大常委会还应定期组织各种有关法律、规章的执法检查活动。
    (三) 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公正的司法环境
    1、 真正地实现司法独立,树立法院的公正形象。
    确实保障法院的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政党、政府或领导人的影响,克服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从公平角度出发处理外商投资争议案件,树立法院的公正形象,让外国投资者放心的将投资争议交给中国诉讼,同时有利于提高我国法院及法官的国际形象和威望。
    2、提高司法人员法律意识。
    提高对司法人员法律专业水平的要求,特别对从事涉外案件的法官严格把关。对各级司法机关,除了加强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外,还应定期组织邀请法律专家进行法治讲座,定期组织法律培训和考试。严格依照《法官法》等的有关规定,获得相关司法从业资格的人员方可上岗,并且可依相关规定淘汰不合格的司法人员,选拔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优秀人才充实司法队伍。
    3、改进法院管理制度,提高法官的责任心和审判工作的效率。
    学习先进的法院管理制度,如广州海事法院的个案法官负责制,加强和完善合议庭、独任庭的职能,以法官或合议庭的名义作出判决,做到审与判、权与责的统一,以提高法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促使其认真负责的进行审判,并努力提高审判工作的效率。 改变审判委员会包揽过多的现象,切实实行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疑难案件的制度。同时建立相应的责任机制,增加法官公正、平等审判的压力。
    4、遏制司法腐败,提高审判质量
    司法腐败侵蚀社会对司法的信心,社会对司法的信任度不断降低,这对外商投资甚为不利,严重影响了投资的法律环境。进行司法改革,应旗帜宣明地把反对司法腐败列为首要目标,注意引进广泛的社会监督力量,同时彻底打破人情与面子等方面的考量,一经查处一律严办,以逐步恢复社会对司法的信心,建立一个清明、廉洁的司法环境。
    (四) 加强法制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树立良好的法律观念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充分认识到外资法的制定并不是仅仅为了制约管理外资企业而给外资企业创制的行为规则,它同时也是为了我们处理与外资的关系所创设的应遵循的行为规则。 同时我们还要加强全球意识,不能只看到眼前利益、地区利益,还要看到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适应并参与这种发展和变化,从而为吸引外资、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建设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这对于保证外资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具有基础性作用。

    结语:用良好的法律环境为外商投资开辟道路

    为外商投资者创设良好的投资法律环境是每一个资本输入国改善自身投资环境所需达到的首要目标。有专家指出:“在国际投资过程中,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不仅考虑该项投资在经济上的可行性,更要考虑其投资权益在当地是否有切实的法律保障。投资者对一国投资环境的评价标准,不再局限于鼓励性的优惠政策,转而注重投资环境的整体质量,特别是法律环境是否良好,投资者的权益是否能得到有效保障。” 因此,我们必须改善和优化我国投资的法律环境,以良好的法律环境为吸引和有效利用外商投资开辟道路,为民族经济的发展和腾飞做出最大的努力

    参考文献:
    余劲松:《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黄辉:《WTO与国际投资法律实务》,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慕亚平、代中现:《论经济全球化影响下我国投资法律环境的优化》,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
    贺娜、杨飞:《当前中国投资环境分析》,载《商业研究》2003年第13期;
    慕亚平:《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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