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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党的领导、人大监督与检察独立的辩证关系

    [ 方良 ]——(2005-9-19) / 已阅16838次

    ⑺ 同⑵。
    ⑻ 同⑵。
    ⑼ 由于我国宪法对检察独立的规定为: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的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就为党和人大机关对检察机关进行不正当的干预打开了方便之门,实乃立法上的一大漏洞。因此,宪法关于检察独立的正确规定应该是: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只服从法律。
    ⑽ 现阶段,由于我国审判机关对人大机关的立法行为并未享有司法审查权,司法权无法对立法权形成制约,因而,即使仅将人大机关作为国家权力中立法权的行使主体看待,其与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律地位事实际上也是不平等的。
    ⑾ 现阶段,我国人大机关的权力是个例外。
    ⑿ 由于我国目前并无检察官身份保障制度,因而也就没有检察官弹劾制度。但检察机关的检察长可以依法提请同级人大机关对检察官予以罢免,上级检察机关的检察长也可以依法提请下级人大机关对其同级检察机关的检察长予以罢免,人大机关也可以主动依法罢免同级检察机关的检察长和检察官,且罢免程序均相对简单。
    ⒀ 考夫曼说:“司法独立原则只有在法官们通过他们的模范行为和业务上的自我克制,继续不断地争取得它而无愧于它的时候,这一原则才会坚持下去”。欧文 R 考夫曼:《维护司法独立》,《法学译丛》198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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