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娄本清 ]——(2005-9-9) / 已阅39793次
3、“协议主义”。事故发生后,想方设法给职工一点钱住院看病,让其签字达成协议了事。
4、“先积极后消极主义”。为了不让职工及其亲属申请工伤,在前期,特别是在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全支,等到拖过申请工伤期限,则翻脸,将职工踢出门外。
5、“工作年限主义”。有些企业,甚至有些机关、事业单位在对临时工、合同工管理中,实行差别待遇。规定连续几年、十几年工作的职工才能给参加劳动保险,否则,不给上保险。
6、以商业保险代替工伤保险。
7、其他情形。
造成以上现象的原因很多,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 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在单位上班就是赚钱的,单位已经给发了工资,发生工伤事故应当自担,是自己倒霉。
2、 不敢申请。认为申请工伤认定就是打官司,企业有势力,就是申请工伤认定,也不会有好的结果。因此,不敢申报工伤。
3、 不知如何办。农民工信息闭塞,不知道他(她)或者亲属的人身伤害是工伤。在法律实践中,遇到很多当事人咨询时,已经超过申请期限,造成权利丧失或者难以弥补。即使没有超过期限的,谈话中,当问到为何不早公了时,回答不知到哪里处理。
4、 不想申请。农民工进入企业工作,有一部分是亲戚、朋友、熟人介绍,或者直接通过单位领导进入。发生工伤事故后,碍于情面,不想走“公”了之路。
5、 心存幻想。“怕”申请了工伤,企业连最起码的住院医疗费也不给支付。单位领导有的以医疗费用恐吓职工及家属,不能让机关知道,否则,费用一概不管。职工家庭又困难,为了保命,“怕”无钱看病,“怕”马拉松似的工伤索赔,不敢申报工伤。
6、 其他。
针对以上情况,提醒以下几点:
1、 立法部门加强工伤法制建设。应当完善工伤法律法规规章建设。
(1)建立方便职工索赔与医疗救助的法规体系。比如,建立工伤案件的先予支付令制度。对于已经申请工伤的职工,在工伤认定期间,根据病情与医疗需要,由法院或劳动保障部门强令单位优先支付住院医疗等与抢救病人有关的费用。
(2)通过立法,明确通过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农民工,可以一次性赔偿,规定一次性赔偿办法.根据当前法律规定工伤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职工,可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但不能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不能得到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在法律实践中,大多数发生工伤的农民工希望得到一次性赔偿,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特别是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他们担心即使裁决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也可能会流于形式.事实上,用人单位不按时支付,工伤职工及其家属不可能每个月都去讨要,申请法院执行太麻烦.不说是外省民工,就是本省、甚至本地的农民工,这种愿望相当强烈.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赋予一至四级的职工对一次性赔偿与按月领取津贴的选择权,无疑是一种现实可行的方案.事实上,在北京及有些省级和较大市已经立法,并在具体的实施中取得了理想的效果.
2、加强工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让农民工知道他的劳动权利,以及出现工伤事故后,权利救济的途径。打消“不想告”、“不敢告”、“不愿告”、“不知告”的状况。
3、劳动保障、相关政府法制部门、法院等单位协调配合、创新机制,制定便民、利民措施,建立工伤案件绿色通道,缩短工伤案件的处理时间,优先处理工伤事故。工伤案件,不仅关系到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实现问题,而且关系到农民工的人身安全与生命安全,是我国人权保护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引起足够重视。
4、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管理与教育的同时,强化对工伤单位的处理力度,将处罚落到实处。
5、有权不使,过期作废。提醒广大农民工兄弟,当你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千万不要忘记拿起法律武器.权益有时效、有期限,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60日,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为一年.山东省**集团一职工赵某,于204年3月到该集团公司工作,2005年8月1日,在工作岗位发生工事故,机器将其右臂至手划伤,在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现在病情稳定。部分神经损坏,右手失去知觉。需要第二次治疗。
单位为其支付了第一次住院医疗费用,但第二次治疗费用不予承担。2005年8月17日到咨询,要求通过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途径处理。但是,因为超过期限,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该职工失去了宝贵的权利,经济损失最少7—8万元。现在,由于该职工无法上班,单位拒绝为其安排工作。因此,提醒广大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兄弟,不要漠视自己的权利。否则,后悔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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