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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职工权益保障情况的调查报告

    [ 徐凤林 ]——(2023-12-1) / 已阅709次

    近年来,市总工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握工人运动时代主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企业发展为目标,着力解决劳动者群体急难愁盼问题,组织广大劳动者在建功新时代中发挥主力军作用,在促进企业发展、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了智慧和力量。
    近期,针对全市职工权益保障情况进行了调研,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维护劳动者权益,搞好劳动用工"体检"
    市总工会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发挥职能作用,借助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法律监督员、集体协商指导员的力量,结合“万名人社干部进万企”、送法入企等活动,组织人社、工会、企协、工商联等部门联络员深入基层企业,开展劳动用工法治“体检”服务和最低工资标准问卷调查,对企业进行欠薪风险排除摸底,对存在劳动用工法律风险的企业开出“用工处方”,提出改进建议,帮助和指导基层工会依法行使要约权,高质量完成集体合同签订相关工作,从源头上消除劳动关系风险隐患,稳定工作岗位。
    (二)开展要约行动,落实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市总工会帮助和指导基层工会依法行使要约权,组织开展要约行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家成员单位开展集体协商工作,指导签订并履行集体合同。完善质效评估指标体系,强化示范引领作用,探索新业态企业和石材经济园区、食用菌产业园区等行业性集体协商经验,推动新业态企业和行业性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为基层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法律依据和经验方法。
    (三)强化重点服务,推动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市总工会围绕加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规范化建设,推动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防范和化解欠薪等劳动关系风险。调整充实劳动者权益保障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督导调度,整合工作合力,发挥人社、工会、企协、工商联等部门联络员制度作用,定期召开线上、线下会议,会商专项行动情况,一体化推进工会组建、协商建制、普惠服务、风险化解等项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推动平台企业建立与工会、劳动者代表协商协调机制;对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备案。严守集体协商流程,推动全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四)抓好示范引领,帮助企业稳岗扩岗促就业
    市总工会加强工驿站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完善布局合理、数量充足、功能完备的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网络,提高服务和关爱户外劳动者精准化水平。开展常态化、多元化系列关爱户外劳动者活动,加强职工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工会户外劳动者服务站。创新职工服务中心(站、点)服务方式,提升职工服务中心综合服务职工功能,加大创业就业培训力度,搭建供需平台,以民企招聘月、金秋助学、互助保障、阳光就业等活动为载体,为求职者和用工单位搭建供需平台,帮助求职者创造就业机会。开展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阳光就业暖心行动,解困脱困,促进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
    二、存在问题
    问题一:合同必备条款不完备,协商程序不规范。订立合同无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不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情况,故意缺少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必备条款,没有经过协商过程,劳动者被动接受。合同到期不续签,以录用合同代替劳动合同。还有的违规用工,拒签劳动合同。
    问题二:出台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相悖。劳动合同法规定出台企业规章制度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实际走访中,个别企业除安全生产制度、操作规范与职工协商确定并公示以外,出台规章制度均缺少告知程序,导致职工不知情被处罚,被动遵守许多不合理、违法的规章制度。
    问题三:巧立名目截留押金或保证金。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实际用工中,普遍存在企业长期扣押证件、收取押金保证金现象。有的以工作服押金名义收取,有的以风险保证金名义收取,有的直接缴纳押金,职工离职往往借各种名目扣减押金。
    问题四:追逐利润随意增加劳动定额。别企业为逐利降低劳动成本,增加劳动定额,加班加点超负荷工作,不按工作量增加工资额,支付加班工资不及时,在计算基数或支付比例上文章。加班费以基本工资为基数,将占工资总额60%以上的津贴、补贴、奖金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算在内,只有应得加班费的40%;有的按300%计算的加班费按200%或更低比例计算。
    问题五: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处理劳动关系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以“不胜任工作”“违反劳动纪律”“不服从领导”为由,强制解除劳动关系。因工伤残、因病医疗期接受治疗的职工、哺乳期女职工等被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还有的以裁员为借口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六: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执行不到位。集体合同以全体劳动者共同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约定职工权利与企业义务,是企业劳动者享受的最基本的福利待遇,最基本的保障条件。集体合同效力高于劳动合同效力,劳动合同关于劳动者利益的规定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视为无效。集体合同约定企业方的义务企业必须执行,约定员工的义务基本上是道义上的,员工不履行集体合同有关规定,企业不可凭集体合同为证据对员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鉴于此,一些用人单位从利己主义出发,采取托、等、靠等方式拒签集体合同。
    问题七:违规适用劳务派遣制度。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做了限制性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劳务派遣情况看,存在问题是:劳动关系不清晰、工资支付不透明、不参加社会保险、同工不同酬等。
    三、成因
    成因一:用工单位法律意识淡薄。一些用工单位错误认为劳动者是盈利工具和管理对象,企业“管理”职工天经地义,职工只能“服从”。出台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相悖,订立集体合同缺少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必备条款,程序不规范,缺少协商过程,合同到期不续签,采取托、等、靠等方式拒签集体合同。随意增加劳动定额,强制解除劳动合同。
    成因二: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不强。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劳动者对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重要性认识不足、参与度和覆盖率不够;对劳动者与企业协商代表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不够,法律素养和协商能力不强。劳动者劳动权益被侵犯,多数劳动者没有选择用法律武器进行权力救济,而是忍气吞声,把合法劳动权益看成是企业的馈赠与恩典。
    成因三:政府劳动保障执法职能缺失
    法律授权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运用劳动监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三方协商等机制和手段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但现实工作中,政府除运用公权力干预一些群体性劳资纠纷外,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利益的行为视而不见,采取放任态度,借口人手不足或影响营商环境等,放纵企业违法行为,侵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群访、越级上访等信访事件,损害政府信誉,造成劳动关系失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成因四:发挥工会职能作用不到位
    构建维权服务工作体系,发挥组织服务和维护功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组织的天职。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是加强工会规范化建设,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进程的有效途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工会落实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职责,但是,由于用人单位领导对工会建设重视不够,维护职能弱化,导致基层工会在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维护职工、农民工合法权益,化解劳动关系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作用不理想。
    四:对策
    对策一:加强劳动法治建设,提升劳动法治观念和依法维权意识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国工会十八大精神,把握我国工人运动时代主题,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开展劳动法宣传教育活动,树立法律至上、权利约束、公平正义、人权保障、正当程序的法治观念,增强用人单位法治观念和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促进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形成自觉守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和法治习惯。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为目标,加快立法步伐,修订《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领域法律法规,完善劳动法律体系,弥补法律空白,推动劳动用工规范化管理,提升劳动者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对策二:加强工会规范化建设,完善各项工作机制
    以《中国工会章程》为指导,加强工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健全服务职工体系,拓宽服务职工领域,构建智慧工会,促进基层工会组织健康发展。完善工会内部管理制度,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落实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会员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把工会组织建设成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职工之家”。丰富入会形式,搞好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建设,吸引更多的劳动者加入工会。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权利。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困难职工生活保障机制和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机制,确保重大问题依照规定程序集体决定。加强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协调机制建设,落实好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立科学合理、公平有序的企业职工工资决定机制,探索新就业形态劳资机制运作方式,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利益,保护劳动者积极性。健全失业救济机制,强化社会保险统筹覆盖面,解决欠缴保费问题。建立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依法调解劳资双方争议,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对策三:加强劳动保障执法建设,竭诚服务职工群众
    以强化劳动行政执法为保障,对不签劳动合同、随意变更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克扣和拖欠工资、随意加班加点等问题,按照法律规定严厉处罚,增加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加强“会、站、家”一体化建设,构建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作体系,建立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司机之家等工驿站,开展送健康、送清凉、送互助保障等活动。修订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挖掘具有特色的企业文化内涵,走有特色的企业文化建设之路。开展群众性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举办文娱、体育活动。加强企业和员工之间的联系和理解,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热情和归属感。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完善员工培训机制,提高劳动者职业素养和知识水平,培养更多工匠、高技能人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产业工人队伍。
    对策四:加强工会干部队伍建设,提升工会法治化水平
    以加强工会干部队伍建设为主线,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历史,提高政治能力、思维能力、实践能力,增强推动高质量发展本领、服务群众本领、防范化解风险本领,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的高素质工会干部队伍。建立预算、决算、资产监管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落实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和下审一级的经费审查监督体制。认真执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强化执法检查,提升处理劳动争议效率。加强集体合同的审查管理和履约监督,做好劳动关系风险会商研判,搞好劳动关系基层公共服务站点建设,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制定集体协商指导员岗位素能标准,完善评价激励机制,打造一支业务精能力强,懂法律能代表,会维护善协商的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加强与人大、政府、司法机关沟通协作,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进程。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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