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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法体系内容与劳动权利解析

    [ 徐凤林 ]——(2023-5-19) / 已阅1163次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劳动者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等。
    我国劳动立法的宗旨是以社会公平为原则,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为目的,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劳动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独立的重要位置,在社会法领域中具有基本法和次法典地位。
    最近,笔者就劳动法体系内容与劳动权利进行解析,撰文如下,可商榷与指正。
    一、劳动法体系内容
    我国的劳动法比较健全,法律法规门类齐全,法律位阶清晰紧密,构成相对独立的劳动法体系。
    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劳动者主体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生效。
      2、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2月1日生效。
      3、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9月1日实施。
      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5年1月1日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8年1月1日生效。
      6、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5月24日实施。
      第二、劳动保险与工伤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
      1、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起施行。
      2、《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公布实施,2010年12月20日修改。
      3、国务院《工伤认定办法》2004年1月1日生效。
      4、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1995年1月1日颁布实施。
      5、国务院《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1988年1月1日实施。
      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04年1月1日实施。
      第三、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生效。
      2、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5年1月1日颁布实施。
      第四、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1月1日生效。
      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8月1日实施。
    二、劳动权利解析
    劳动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属性。简而言之,即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参与社会劳动和领取相应报酬的权利。劳动权是获得生存权的必要条件。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权利:
       权利一:平等就业的权利
    凡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即劳动者拥有劳动就业权。劳动就业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保证按劳取酬的权利。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劳动就业权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就失去基础。
      权利二: 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意愿、自身素质、能力、志趣和爱好及市场信息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即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这是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体现,也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
      权利三:取得劳动薪酬的权利
    劳动者有权依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取得劳动薪酬。获取劳动薪酬的权利是劳动者持续行使劳动权不可少的物质保证。
      权利四: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这是对劳动者在劳动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以及享受劳动权利的最直接的保护。
      权利五:享有休息的权利
    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并加强劳动者休息和休养设施建设。
      权利六:享有社会保险的福利权利
    为防止劳动者患疾病时和年老时提供保障,规定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即劳动者享有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在内的劳动保险和福利。
      权力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职业教育。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基础条件,实现劳动权必须拥有职业技能,获得职业技能必须获得专门的职业培训。
       权利八: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即劳动者享有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用人单位、工会和职工代表组成,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权利九: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包括: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举报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要以学习劳动法为重点,准确适用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提高劳动关系治理法治化水平,为提升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经济振兴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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