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凤林 ]——(2023-4-26) / 已阅3176次
2001年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对处理劳动争议起了重要作用。
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是我国劳动法的渊源。迄今为止,已批准24个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如《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同工同酬公约》等。
五、我国劳动立法、实施、处理劳动争议存在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劳动法律制度不足与缺陷日渐显露,表现以下三个方面:
(一)立法存在的问题
问题一:劳动立法相对滞后
劳动标准法、劳动关系法、劳动行政法等还有缺项;有些劳动法律规定过于宏观,法律层级搭配不协调,立法位阶较低,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法律效力不强,致使社会上对劳动法律法规不够尊重。
问题二:立法不统一,法律法规之间有冲突
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同样问题规定不同,立法不统一。如劳动合同的违约金设立条件、竞业限制的范围、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等各有不同,造成各省之间、省与部委之间立法规定冲突,不利于法律的统一实施。
问题三:法律制度不完整,内容不完善
采取纲要式立法模式,劳动立法原则性规定较多,具体操作规定不够细致,司法解释出台不及时。如,集体合同制度《劳动法》原则性规定四条,如何适用需地方立法进行细化规定。就业促进立法应包括就业调控、就业管理、反就业歧视、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等法律制度,但目前,我国就业调控法律制度缺失,反就业歧视规定过于原则,其余立法均为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内容不够完善。
(二)实施存在的问题
问题一: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程序不规范,内容显失公平,存在违法条款,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合同期限较短。
问题二:违反劳动基准法。如,拖欠劳动者工资、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和卫生条件差;恶性安全事故频发等。
问题三: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不高,个别企业托延或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进城务工人员难以获得社会养老保障。
问题三:存在就业歧视和侵犯劳动者人格尊严现象。就业歧视种类繁多,性别、年龄、相貌、身高、户籍、地域、残疾、婚姻状况等歧视。对劳动者随意体罚或搜身,限定去卫生间的时间和次数。
2004年国务院发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强化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措施。劳动监察制度存在两方面不足:
问题一:办公经费和设施配备不足,人员少、力量弱,与劳动监察面广、任务重之间矛盾十分突出。
问题二:政府重视不够,地方保护主义盛行,行政干预过多,监察力度不强。
(三)处理劳动争议存在的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必经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处理比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复杂,通常经过调解、仲裁、一审、二审等程序。 “一裁二审”处理制度周期长、成本高、效率低,对劳动者来说负担大。劳动法规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超时效不予受理,因超时效不予受理的仲裁案件,法院也不予受理,部分劳动者劳动权被侵害而得不到法律救济。
问题一:仲裁诉讼程序比较复杂,时间过长;
问题二:诉讼成本过高,一些劳动者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
问题三:举证责任倒置在司法解释中虽有列举规定,但不全面,操作性不强;举证责任分配不够公平合理。
问题四:审判人员构成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不相适应,人员组成和相关程序难以适用国际上推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三方原则”,即由政府、雇主和工人共同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原则。
六、完善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建议一:加快劳动立法,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劳动法律体系。
制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劳动法典是构建劳动法律体系的追求目标。现阶段制定劳动法典条件尚不具备,制定与《劳动法》相配套的单项法律法规,填补劳动立法空白是完善劳动立法的最佳方式。
1.《劳动合同法》
一是扩大《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解决部分劳动者不适用劳动法问题。如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被排除劳动法适用范围,其权益得不到劳动法保护。
二是增加用人单位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不利后果的强制性条款。
三是完善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制度,鼓励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而劳动合同终止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有些企业就采取签订一年期甚至更短期限劳动合同的做法避免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经济补偿金,造成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
四是规范灵活就业等非全日制用工。对于非全日制人员在社会保险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技术性手段予以解决。如,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占总工作时间比重安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2.《就业促进法》
认真执行国家各项促进就业政策,进一步明确促进就业的法律属性,防止法律政策化倾向。通过立法完善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及劳动者获得救济的途径。通过立法规定反就业歧视,确立就业平等、禁止就业歧视原则。除法律允许合理差别待遇外,任何单位招聘使用员工都不得有歧视行为。
3.《社会保险法》
修订完善《社会保险法》,明确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待遇给付、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明确监督措施和法律责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将进城务工人员全部纳入社会保险当中,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发挥社会保险安全网作用。
4.《劳动争议处理法》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劳动者权利救济的最后途径。通过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法》构建公正、高效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一是改革“一裁二审”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针对不同利益诉求适用不同程序,特别是适用简易程序,节省诉讼时间和诉讼成本。设立劳动争议审判庭,适用专门程序依法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不绝对作为诉讼前置程序,对某类劳动争议仲裁可以作出终局裁决。工会与企业因集体协商引发的争议可通过三方原则处理。
二是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机制。认真执行《人民调解法》规定,运用法律手段促进劳动争议调解机制有效运行。借鉴国外劳动争议调解经验,建立多元化调解组织,完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依法调解劳资双方争议。
三是规范庭审举证责任。在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规则同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公平公正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因大多证据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如60天申诉时效问题,应予以修改。
建议二:完善劳动监察制度,加大劳动法的执法力度
完善劳动监察法律制度是劳动执法最关键的环节。实践中,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的约束作用软化,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成本很低,使得法律的威慑作用没有得到体现。为维护劳动法的刚性,需要加强劳动执法工作,通过劳动法律的强制性和处罚性来约束用人单位违法行为。
一是树立保护劳动者权益意识,消除狭隘的地方保护思想,支持劳动监察执法工作,提高劳动监察的权威。
二是保障劳动监察人员行政编制与经费。劳动监察大队是劳动行政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未纳入行政编制,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但缺乏硬性保证,劳动监察执法力量不足,不利于劳动监察的实施。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员队伍建设,确保劳动监察执法经费与条件。
三是完善劳动安全监察制度,建立职业安全卫生三方管理机制。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独立于劳动监察,由安全生产部门和卫生部门负责。目前,劳动执法力量薄弱和专业技术人员缺乏使安全监察处于尴尬境地。搞好劳动安全监察,应建立安全监察三方管理机制,建立企业内部劳动安全卫生联合委员会或设置由工会任命的安全代表,保证工会在安全监察中参与的权利,将国家监察、企业负责与工会监督结合起来,形成完善的监督体系。
建议三:关注国际劳工标准与我国劳动法的衔接
国际劳工标准影响各国劳动立法。加入WTO,国际劳工标准对我国劳动立法、社会政策制定、经济贸易产生重大影响。在劳动立法中,借鉴国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注意与国际劳工标准相衔接,对于我国已批准的国际劳工标准存在差距的方面,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通过修改法律逐步予以完善。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律制度涉及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大力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加快劳动立法步伐,促进劳动法律法规内容与位阶的有效衔接,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强劳动法的实施和监督,为推动经济社会全方位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法治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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