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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学好用好《劳动合同法》的法理思考

    [ 徐凤林 ]——(2023-4-21) / 已阅930次

    劳动合同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的法律制度;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利益、促进劳动关系规范有序发展的法律规范;是促进企业长远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制度设计。
    最近,笔者就劳动合同法的形成过程、立法意义与适用对策进行了法理探析,撰文如下,可商榷与指正。
    一、形成过程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历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期和第一个五年计划,社会主义性质的劳动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文革期间,由于受“左”倾错误干扰破坏,劳动立法工作进入低谷停滞状态。1978年中央确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开放发展战略,大量劳动立法得以恢复和发展。1984年实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尝试和推进市场化的劳动立法。1986年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标志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制度开始转变,为保障劳动者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1994年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改变国有企业用工制度,推动劳动关系市场化,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标志我国劳动法治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放在首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推进劳动关系法治化,建立和维护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基础性法律规范是《劳动合同法》。2008年《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标志着我国劳动法体系进入完善和实施阶段。
    二、立法意义
    意义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法总计8章98条。规定了劳动合同主体资格、劳动合同形式、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与终止、续订条件和程序,无效劳动合同及法律后果,规定劳动合同法的监督检查及违反劳动合同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立法层面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
    意义二: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要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与终止各阶段的权利义务,合同双方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从而确保了劳动合同的主体权利。
    意义三: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研究解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严格遵守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知情权,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受法律的限制;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从经济上制约用人单位的解雇权;用人单位违法劳动合同法应承担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成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
    意义四: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通过平等协商,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确认合同双方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平衡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规范有序发展。通过关注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兼顾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保障职工收入与企业经济效益相适应,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企业发展,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适用对策
    对策一:学好用好劳动合同法,构建新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利益、促进劳动关系规范有序发展的法律规范。学好是前提和基础,用好是目标和责任,宣传好是途径和方法。要高举习近平法治思想,学好用好劳动合同法,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实现企业与职工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促进企业发展。
    对策二: 加强集体协商制度建设,促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健康发展
    要把推行工资集体协商作为依法治企的一项重要内容,以实现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范化、法治化为目标,大力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设,打造制度支撑有力、机制运转高效、职工参与广泛、实施效果明显的集体协商工作新格局。按照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与集体合同规定,深入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遵守集体协商适用范围和工作程序,坚持集体协商原则,把握集体协商内容,规范集体协商行为,加强和改进集体合同审核备案工作,提升集体协商质量。依法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巩固集体协商建制率,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企业发展。
    对策三: 准确适用劳动合同法, 提升订立与履行劳动合同的质量
    学习掌握民法典和劳动合同法,弄通二者之间的法理关系,准确适用劳动合同法律规范具体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法律规章,掌握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与终止、续订条件和程序等法律制度。遵循劳动合同法确立的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发挥工会组织职能作用, 指导和帮助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发挥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度监督管理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劳动合同制度监督检查,支持和帮助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对策四: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提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律素质
    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是贯彻落实“两个普遍”要求,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的重要举措,是提升集体协商质量水平的有效途径。要认真落实《关于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加强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能力建设,学习掌握劳动法律法规、工资基础知识、集体协商内容及程序规定,用好集体协商策略与技巧,履行集体协商指导员5项职责,开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知识培训,提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律素质,为开展集体协商提供素质保证和智力支持。发挥集体协商指导员熟悉法律法规和政策优势,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起草合同文本,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为劳动关系双方提供智力支撑。加强对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督查和考核,努力造就一支业务精能力强,懂法律能代表,会维护善协商的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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