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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问题——从专利权犯罪谈起

    [ 张兰菊 ]——(2005-9-5) / 已阅30836次

    程序的改进其实是为保护权利人实质上的利益而服务的,如果权利人实质利益并没有得到切实保护或恢复的话,程序的改进只是一种无用功。在实践中,我们常常能看到司法机关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或者犯罪行为所查处的物品仅仅是简单的付之一炬或者用其他的方式予以销毁,仿佛只有这样才能遏制知识产权犯罪;而受害人往往是只能在现场“欣赏”而对此无能为力,如果受害人遇到的犯罪行为人已经无能力负赔偿责任的,这种简单的处理行为更具有讽刺意味。在这种情形下,笔者觉得很有必要将意大利关于侵权物品折价交给被害人的立法规定引入我国。17建议我国刑法可以借鉴意大利的做法,对于侵权物品及各种违法所得,一律予以收缴,并交给知识产权犯罪的被害人,这样,不仅可以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被害人提供切实可行的经济补偿,又可以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充分做到物尽其用。

    注释:
    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231页。
    2 赵国玲:《知识产权犯罪调查与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142页。
    3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联合出版,2000年第一版,154页。
    4 《专利法》第15条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5 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会在后文加以探讨,这里只取其最狭义的意思——即在非专利商品、服务上标注他人已经取得的专利标记、专利号的行为。
    6 我国台湾地区对于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皆规定为犯罪,且须经被告人告诉乃论,即为自诉之罪。这种立法模式非常有利于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为实施他人的专利的行为对于社会公众并没有什么危害,伪造、仿造、贩卖、陈列输入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产品,并非通常意义上的“假冒伪劣产品”,对于购买侵权制品的社会公众而言,并不一定受到侵害;这种行为主要损害的是专利权人的利益。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于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设置刑罚处罚实属必要。但设置刑罚处罚并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犯罪,更主要的是使被侵害的专利权人的利益得到法律的救济。
    7 聂洪勇:《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42页。
    8这里大概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假冒专利行为,指对上述专利在有效期限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擅自使用;或者虽经专利权人许可,但拒不与专利权人签订合同,支付专利使用费而使用的;被许可使用专利的人违反合同约定而允许第三者使用的侵权行为,视为假冒他人专利【高铭暄:《新编刑法学》(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658页】;二、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第三人在其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注专利人的专利号或者专利标记,或者在其产品的广告或者说明书中,谎称是某专利号的专利产品,及其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谎称其使用的方法是专利权人的专利方法。由此可见,上述行为的本质在于将一项本不享有专利权的产品或者方法假冒为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赵秉志:《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158页】;三、假冒专利罪包括上述两种情况【《当前惩治经济违法违纪犯罪丛书》编委会:《当前知识产权及出版违法违纪犯罪的政策法律界限与认定处理》,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第43页】;四、采用欺骗手段,在专利管理机关登记,冒名骗取专利权的行为,以及在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后,仍然使用原专利标记或专利号的行为【张明楷:《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673页】。
    9 其实,2001年6月15日通过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有这样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这表明,假冒的对象是他人的合法专利。
    10 根据2001年6月15日通过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5条规定,冒充专利行为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生产经营目的,将非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具体包括:a. 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b.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c.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d.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e.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11 我国的《行政处罚法》第二章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其中,第四、第五种即属于资格的剥夺。
    12强保护和弱保护常常是作为一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倾向相对出现的,分别指一国法律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强保护的目的在于保证知识资本生产者的私人收益在正常情况下不少于其私人投入,从而提供生产的激励。弱保护的目的在于降低成本,节省国家资金,并且减少本国产业的依赖性。
    13有学者敏锐的指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明显缺乏自身的独立品格,与其说是来自知识产权保护自身的需要,毋宁说是外来经济和政治压力的结果。——曲三强:《被动立法的百年轮回——谈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历程》,《中外法学》1999年第二期,第120-122页。
    14田宏杰:《论我国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保护》,《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
    15田宏杰:《论我国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
    16G• Shubert: Jurisprudence,转引自林飞:《经济违法行为的法律经济学分析》,《法学论坛》2001年第6期。
    17在意大利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可以随时以民事原告人的身份,要求刑事法官排除侵害或销毁侵权物,如侵权的样品、复制品或能用于其他复制、传播的设备的一部分,有关当事人可以要求自费拆离该部分后持有。被害人还可以随时要求将应予销毁的样品、复制品或设备经折价估算后作为赔偿交付给他。但有关销毁和赔偿的规定,不适用于为个人使用而善意获得的侵权样品或复制品。

    作者单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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