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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军 ]——(2005-9-3) / 已阅9079次

    《妇女权益保障法》写上禁止性骚扰条款,有用么?

    高军

    我认为,性骚扰问题基本上是媒体炒作出来的一个问题,可能是几年前西安的那案子激起了媒体和公众的好奇。

    《妇女权益保障法》写上禁止性骚扰条款,有用么?

    从法理上来讲,任何完整的法律规范必须包括三个部分,其中,法律后果是最重要的部分。但目前《妇女权益保障法》草案只是立法宣示禁止了却没有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规定,缺乏操作性,基本没有意义。

    有人可能说,至少起了一种宣示作用,对违法者是一种警示。呵呵,谁难道就不知道性骚扰是不对的么?基本的道德常识告诉我们,那肯定是不对的。刑法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都有对严重违反性道德的行为予以处罚的条款,大部分人可能也知道,过火的骚扰是违法的。

    我认为,目前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基本上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民法通则》第5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方式侵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性骚扰侵犯的是被骚扰者的生活安宁权、名誉权、或一般人格权。

    性骚扰立法问题之所以能成为热点问题,主要问题还在于我国司法的无能。都希望民法对事事都作出明文规定,法官成为机械的适用法律的工具,是立法万能主义的表现,是不科学的。法律的适用需要法官诚挚的理解和公平正义的解释。如果法律可以自动的适用,要法官干嘛,用电脑代替得了。

    针对职场性骚扰多发,雇主和雇员身份悬殊的特点,我认为有必要在劳动法规中作一些规定。反正劳动法早就该修改了,尤其是那可怕的第25条早该改了。如修改劳动法困难,可以单独作特别立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写上禁止性骚扰条款,可以说基本没有用,是立法万能主义的表现,一方面造成了立法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由于制定出来的法可能无法实行,对公众法律信仰而言,是一种摧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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