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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建立国家公务员个人失职赔偿制的草案说明

    [ 姜奎顺 ]——(2005-9-2) / 已阅11508次

    关于建立国家公务员个人失职赔偿制的草案说明

    姜奎顺


    随着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民告官的诉讼案不断地增加。
    综观大量行政诉讼案的发生,剖其原因,不乏以下共性。
    一、依法行政意识差,官老爷作风严重。
    二、执法人员素质差,特权思想严重。
    三、地方、单位利益至上,国家大局观念差。
    四、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
    这些大量行政诉讼案的发生,无疑于给我们国家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蒙上一层阴影。它不但败坏,侵蚀着社会的安定和团结,而且还必奖渗透,影响到社会风气和社会文明健康地发展。不同程度地危害和影响了我们改革和开放的顺利进行。不同程度地危害和影响了我们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的光辉形象,不同程度地危害和影响了国家的繁荣,富强和安定团结,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我们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群众进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根本保证。
    建立“个人失职赔偿制”,就是指单位,个人,由于主观上工作的失误,直接或间接地造成国家、单位或他人财产和精神损失时,当事人要按国家赔偿的一定百分比予以个人赔偿部分,或予以全额赔偿。
    建立“个人失职赔偿制”
    一、有利于提高公务员的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思想和地位。
    二、增强了国家公务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责任感。
    三、有利于国家政府在“宏观上控制、减少”公务员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和法律保证。

    俗话说:“干一、看二、想三”就是说明我们的领导工作要有超前意识,才能总揽全局运筹维握。

    对于经营和管理由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组成的这个大社会,我们建立的是一个廉洁奉公、政令统一的政府。一个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政府,建立的是一个优质高效、廉洁文明的政府,并把各组织部门的工作目的、任务、原则、规章制度、责任细化到每一个岗位、环节和人员身上。
    法律是规范人们社会行为的准则,具有预防和惩罚犯罪的双重作用。且预防应大于惩罚。这就好比我们给婴儿注射“疫苗”一样,起到了积极预防的目的,控制和消灭了疾病的潜在发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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