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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审判中的隐性超审限现象初探

    [ 王宝鸣 ]——(2000-7-1) / 已阅17737次

      3监督不到位

      目前法院对审限制度的监督基本停留在事后监督的形式上,对审判人员在手的案件往往不能掌握其审判动态。人民法院发现的超审限案件大部分通过卷宗检查,此时,相当数量的超审限案件已通过“技术处理”在卷宗上弥补了程序违法的事实,超审限情况很难发现。在诉讼中对审限提出意见的案件数量较少,大多数案件由于案件实体尚未处理,审判人员大权在握,当事人因涉及自己的切身利益,一般不愿反映承办人的问题。有的当事人不了解审判程序的特点,甚至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已被侵害。对法院审判外部监督的方式虽然很多,但大部分监督都局限于案件实体处理或执行上。比如二审监督,大多在于审查一审判决是否适当。在二审程序发现的一审超审限案件,只要实体处理正确,一般维持原判,对超审限的程序违法不作处理。

      4处罚不力

      法院对超审限现象的制裁不力相当普遍,而隐性超审限案件由于有一层合法的外衣,基本上没有任何处理措施。有的法院领导出于对本院整体利益考虑,担心太多的超审限影响法院荣誉,对隐性超审限案件多睁只眼闭只眼听之任之。当事人反映强烈的要求审判人员抓紧处理,其余案件多不加过问,只要卷宗质量合格即可。而对超审限的制裁也仅仅停留在表面上,一般为象征性的经济制裁,没有落实到错案责任从严处理。

    三、超审限现象的危害

      1妨碍了法院的公正司法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流转日益频繁,诉诸法院的纷争越来越多,快节奏的诉讼必然要求法院迅速及时地行使审判权,高效率地解决纷争。诉讼及时判决原则是世界公认的司法最低限度标准之一。“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这一法谚已被无数司法实践所证明。比如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的案件,法院三年才作出判决,这样,即使最后的判决结果是公正的,当事人三个月便应实现的公正却通过三年时间才取得,这样的公正肯定是大打折扣的。人民法院存在大量的超审限案件,是法院公正司法的严重障碍。

      2侵犯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我国的民事诉讼采取当事人负担主义,当事人必须承担因诉讼支出的费用。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诉讼成本过大投入,即使最终胜诉的当事人也会落得赢了官司输了钱的不经济局面。案件久拖不决,影响了社会的经济流转,尤其有的标的较大的经济纠纷案件,每天都有利息的损失,无论损失最终落在哪方当事人的头上,都是对其权益的侵犯。一些有给付内容的案件,由于审理时间长,案件审结后,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能力已经发生很大变化,难以执行。

      3影响了法院的司法形象

      当事人对法院的了解主要来自对个案的处理。案件久拖不决,即使最后的处理结果是公正的,也会使当事人在盲目的等待中对法院产生不信任。当事人因案件不能及时审理,找关系、找门路甚至向承办人员送礼行贿,容易滋生司法腐败。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因诉讼的迟延而不为承认。有的当事人因不堪诉讼的拖延而不得不寻求其他不法的解决纠纷途径,成为社会不安定的隐患。

    四、解决隐性超审限的几点思考

      无论法官采取何种形式使卷宗合乎规定,案件超审限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法院要完全克服案件超审限,必须解决好司法实践中的隐性超审限现象。

      1立法的完善

      首先,将审判实践中隐性超审限与正当程序区别开来。如明确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延长审限、中止诉讼的条件、程序,使之在实践中更便于操作。如民诉法第135条规定,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审限。到底哪些是“特殊情况”应有具体的规定。需要延长审限情况主要有:(1)案件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需要做大量工作的;(2)集团诉讼的案件;(3)婚姻家庭或继承案件当事人有可能矛盾激化的;(4)疑难复杂或新类型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需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的;(5)院长认为确需延长的其他情况等。如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可以公告送达、缺席判决,而无须适用诉讼中止。申请鉴定亦不必然引起诉讼中止,中止的期间应仅指鉴定部门鉴定的时间,审判人员委托鉴定进行的程序仍应计算在审限内。

      第二,建立举证时限制度。当事人如不能及时举证应承担败诉的责任,防止因当事人随时举证、反复举证影响审判的及时性。

      2全面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

      充分认识案件超审限的危害。案件超审限不仅加大诉讼成本,而且严重损害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必须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不良倾向,在追求实体公正的同时,积极追求案件程序公正,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院长要以身作则,严格把好案件审限关,对延长审限应从严掌握,不能姑息。对不符合延长条件的,不予延长;具体延长时间应根据案情需要,而不能一签就是六个月,同时,应杜绝事后补签现象,事后补签的一律按超审限对待。

      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防止因法官业务素质低下而延误诉讼。司法权力无论如何运作,都离不开法官这一操作者,提高审判人员法理功底和业务水平,增强分析和处理疑难案件的能力,是提高办案效率的重要方面。如需要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的,应及时决定延期审理,限期举证;部分事实查清的,可先行判决,以免拖延诉讼。

      3建立规范的案件流程制度

      建立案件流程制度是提高审判效率,杜绝私办案的有效途径。通过制定案件流程动态管理体系,有利于加强对各个审判环节的监督制约,从而使各部门都互相配合,加快节奏,提高整体的工作效率。具体设想是:

      建立庭审排期程序。立案庭统一立案后,按两便原则确定由业务庭或法庭审理,以及案件审理程序,然后排定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径行通知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庭前准备,再将卷宗移送相关庭室,庭室负责人对移送来的案件指定承办人员进行审理。通过庭审排期制度,把案件审理顺序、审理日期等环节用制度确定下来,使合议庭的工作围绕庭审开展,保证案件审判的有序运行。

      建立案件督办机制。由审判监督庭对已受理的案件实施审理期限的跟踪督查。在法院系统内部计算机网络尚未建全的情况下,审判人员逐案填写收案登记卡,写明受理时间、适用程序、承办人员、开庭日期报审判监督庭,便于审判监督庭对审限进行监督。结案后填写结案登记卡,连同卷宗交审判监督庭复查后归档。适用简易程序期限届满前一个月,适用普通程序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尚未审结的案件,审判监督庭应及时向承办案件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提出“督办案件意见书”,督促审判人员及时审结。程序转换或延长审限、中止诉讼的情况,应报审判监督庭备案。延长审限应提前半个月报院长审批,审监庭对审判人员不能在期限内审结而不符合延长条件的案件,及时报请院长更换审判人员,并对责任人员按情节给予处理。审判人员因公因私长时间不能到岗的,要及时调整审判力量。基层法院应进一步加强计算机管理系统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电子数据传输技术,从法院开始诉讼程序后,采用专门的电子数据格式记录诉讼过程,院领导和审监庭利用专用网络了解和把握整个法院的审判动态,及时督查和指导。

      4强化对隐性超审限处罚措施

      正确界定案件是否超审限。司法实践中一般未把隐性超审限现象作为超审限案件处理,使承办人员对卷宗材料的“技术处理”乐此不疲,借以规避违反程序法的事实。解决此类现象,首先必须明确界定案件的审限标准,对不符合规定转换程序、延长审限、中止诉讼或在卷宗中造假的行为,均应作为案件超审限来认真处理。使审判人员将精力放在案件审判上,而非卷宗材料的整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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