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浅析公立医疗机构不涉及产权变动的改制模式下的相关问题

    [ 邓利强 ]——(2005-8-29) / 已阅22428次

    (职工大会及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由三方协商,但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相关规定。)
    九、托管协议签订各方承担的责任;
    (三方所各自承担的责任应予以明确并给予细化,三方所承担的责任不仅包括托管协议中所列各项,还包括附件,当托管方与医院所交换的材料具有伪造、变造等其他虚假情形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方所承担的责任的方式相同――均为支付违约金;但三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不同,宗旨在于:1、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与医院不得干涉托管方的自主经营权;2、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与医院应保持国有资产不流失;3、托管方应使医院的国有资产增值;4、医院与托管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材料是真实地。)
    十、附件;
    除上述托管协议必须具备的项目外,医院、托管公司及医疗卫生
    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除上述所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进行协商。
    三、关于组建松散型医院集团的理论探讨
    集团,是指母公司及其所有附属公司。
    公司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或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医院集团,是指三个或三个以上医院为了特定目的组成的统一管理体。医院集团依其成立及存在是否以资本为基础、为纽带可以分为松散型的医院集团和公司制的医院集团。
    在目前宏观政策环境下,松散型医院集团是医院兼顾自身短期利益和长期发展,发挥品牌和规模效应,降低医疗成本,增强综合竞争能力,拓展医疗市场的有效手段,就目前我国各地公立医院改制的现实情况来看,松散型医院集团与公司制医院集团在各地医院改制过程中虽均有体现,但从长远来看,我们认为公司制医院集团有一定的成长前景。
    在医疗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医院为自身生存和发展,集团化和规模化是一种常见做法。通过集团化的道路,可以发挥集团品牌效应和综合服务优势,降低成本,增强对病人的吸引力,扩大医疗市场份额,增强医院的竞争力,通过组建医院集团,可以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和互惠互利,形成医疗市场中的竞争实体,全面提高各医院的影响力、地位、综合实力和竞争能力,其潜在利益十分明显。
    在松散型的医院集团中,参与其中的各家医院可以通过签署多方协议对各医院的床位功能、学科设置、病人双向转诊、参与其中的医院在集团组建后的“运营”机制、各方之间矛盾的解决机制等多项问题进行统盘规划,并且,参与松散型医院集团的各方因其仍然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在“运营”过程中,可以结合其自身的实际情况及“所属”集团的客观情形,独立的制定自身的发展规划,所以,松散型医院集团及参与其中的各方均具有极高的灵活性。
    从宏观方面来看,组建松散型的医院集团可促进闲置资源的合理利用,实现优势互补。集团大而全的综合优势,将大幅增加病人信任感,形成极具吸引力的品牌形象,吸引竞争区域内和全国的病人,拓宽医疗市场。集团的综合实力,能释放参与各方所固有的学科优势,拓宽学科发展空间。可最大限度地增强医院应对外部环境变化的能力,以扩展参与其中的各方生存与发展的空间。松散型的医院集团的组建,也将推进各医院内部的一系列的改革,对诸如疑难杂症会诊中心和各类诊治中心、药品配置中心、临床检验和质控中心、大型仪器等多种医疗资源实现共享,并且也可以为管理部门合并和人员精简、后勤服务社会化等提供体制和机制上的支持。
    如上所述,在松散型的医院集团中,因不涉及产权的变动,因此,参与集团的各方仍然具有法人资格,这就使集团及参与集团的各方在运营上具有极大地灵活性,这是松散型医院集团的优势所在,但也正因为如此,使松散型医院集团的另一面也很突出。
    松散型医院集团建立的目的是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实现参与集团各方的优势互补,社会对松散型医院集团期望的各项“项目”也是以此为基础的,但不可否认,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及参与各方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及维护,再加之松散型医院集团建立的基础无外乎参与各方所签订的多方协议或在政府主管机关的撮合甚至不排除压力的情形下签订协议,并且,参与集团的各方各自“企业文化”的不同及相互之间“文化”的磨合是否能够成功的不可知,最重要的是参与各方的管理者与政府主管部门及组织部门之间的复杂关系等多种因素的存在,极有可能出现除了参与各方的收益和内部低效问题得到解决外,除此两种问题之外的其它问题不会有任何改变。甚至出现松散型医院集团“虎头蛇尾”的局面。
    我们之所以认为极有可能出现上述问题的基础在于,松散型医院集团的组建并不涉及参与各方各自产权的变更。我们认为,组建的医院集团如不涉及资产重组和管理体制创新,往往难以真正推动医院内部运行机制的改革,人浮于事、管理低效的问题仍将继续存在。并且,松散型医院集团尤其是参与到其中的各方毫无疑问的会更为关注自身的经营和利润,注重自身的经济收益,而对于如何协调解决参与各方的医疗费用收取问题、药品的采购和使用问题、大型仪器设备过度设置和利用的问题、服务态度等问题,因为缺乏内在利益驱动机制和动力,而缺乏热情。
    虽然我们认为以上这些问题均可以通过组建之初的各方协议加以确认,并可以协商确定高数额的违约条款加以防范,但这无疑会无形之中增加公立医院改制的成本,并且参与松散型医院集团的各方管理者与政府主管机关及组织部门的复杂关系,在松散型医院集团“运营”的过程之中一旦出现某一方违反约定的情形,虽有违约条款的限制,但结合我国目前的国情,我们对违约条款是否一定会对违约行为产生效力不无疑问,即使违约条款的规定落到了实处,但这无疑又会增加诉讼成本,进而增大整个社会的成本
    从松散型医院集团的外部来看,在现有组织体系、运作机制和管理体制下,组建不改变产权的松散型医院集团将不可避免地增多管理层次,加大管理难度。同时,组建医院管理集团将带来利益重组,上级主管部门、医院集团管理委员会及各医院之间利益协调存在难度,潜在冲突可以预计。
    我们认为对公立医院进行松散型集团化改革的引导思路,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对医院生存发展,即增加收益的作用;二是对增加医院运作效率的作用,即改制后公立医院内部管理机制和外部的医疗体制有无有益的作用;三是对解决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和减少新的社会问题的作用;四是对实现政府对医疗体制总体改革目标的作用。
    从政府和社会改革目标角度来审视,不管是松散型医院集团化改革还是公司制医院集团化的改革,均是一把“双刃剑”,弊端出现与否,视政策引导与规范效果而变化。就松散型医院集团来看,对医疗费用的控制。如果法律或政策的规定到位、引导得当,采用不同级别医院原有收费标准,加强管理,病人可切实减轻负担得到更优质服务;如果法律或政策的规定不到位或引导不得当,就可能会导致二级、一级医院病人费用负担增加。同样道理,在松散型医院集团,法律或政策可以规定医院集团联合进药,这样就可以降低药品成本,规范药品使用;如果法律或政策规定缺位,则可能出现二级、一级医院过度使用三级医院昂贵药品;并且,在松散型的医院集团,法律或政策规定或引导适当的话,其潜在效果是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减少重复购置;否则,必然导致过度利用和资源浪费的问题。
    如上分析,笔者认为松散型医院集团是在我国特殊国情的前提及目前公立医院改制缺乏实际经验情形下的一种过渡性的公立医院改制方式——我们对此问题是从宏观上来考虑的,我们并不否认并且坚信,在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和引导得当;参与组建松散型的医院集团的公立医院各方所签订的组建协议足够详细和科学的情形下,组建松散型医院集团不失为公立医院改制的一种有效的方式。
    但同样不能否认,前述前提条件的实现在实践之中操作起来难度相当大,单就组建协议的签署来看就是一项“工程浩大”的项目,协议签署以后相关法律或政策的到位与否又是一个未知数,加之各地政府主管机关的认识及各地实际情况毫无疑问的存在差异,即便某一地方的权力部门和行政部门及党的部门能够颁布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以及适用于本地的政策,确实促使了某地松散型医院集团的健康的可持续性的发展,但是否能够被其它地方的主管机关所认同,是否能够被中央的主管机关所认同,进而促使中央的主管机关或全国立法机关颁布适用于全国的法律或规章或政策是一个未知数。
    四、组建松散型医院集团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及组建过程中相关程序性事项的构建
    笔者认为,“组建松散型医院集团”必须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
    ( 一 ) 坚持国有医院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性质不变, 并确保基本医疗任务的落实和完成;
    ( 二 ) 坚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依法维护和保障国家对医院资产的所有权,积极探索经营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经营模式,进一步扩大和落实医院的自主经营权;
    (三)坚持责、权、利相统一,正确处理国家与医院、医院与
    职工、集团内部的医院与医院之间的关系,深化医院人事、分配和经营管理制度改革,建立激励职工奋发图强的内在动力机制和医院自我积累的发展机制,促进医院建设上新的台阶;
    (四)参与组建松散型医院集团的各医院仍然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事业性单位。医院及其人员性质不变,国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各项优惠政策不变。医院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改革要求;
    (五)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医院集团的医疗工作、规划建设、重大投资、借贷决策、发展规模、人员编制等重大事项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行宏观管理。
    在两个或多个医院之间准备签署组建松散型医院集团的协议之前,医院与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必须)交换相应的材料与相关的信息,包括以下几项:
    一、 医院现有的诊疗设备、床位等与医疗诊疗有关的硬件设备的详细清单;
    二、 医院的传统优势项目的书面介绍(必须包括:传统优势项目所在科室的床位、机器设备等所有硬件的详细清单);
    三、 医院后勤实行社会化的情况的书面情况介绍;
    四、 医院现有的学科设置情况;
    五、 医疗卫生管理部门应提供其准备在参与组建松散型医院集团的医院设置某种学科、添置某种设备的书面材料或对此设想的书面说明;
    参与组建松散型医院集团的各方医院及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材料交换完毕后,参与组建松散型医院集团的各家医院可以协商(约定)正式签订组建松散型医院集团协议的日期。组建松散型医院集团的协议所包含的事项除本意见所列出的必须包含的项目外,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是,前述所交换的五项及各医院所约定的其他事项的材料应当(必须)作为组建松散型医院集团协议的附件,属于协议的一部分。参与其中的各医院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如实提供前述五项材料及各方所约定的其他事项的材料。
    组建松散型医院集团的协议应当(必须)包括以下事项:
    一、 组建松散型医院集团的期限;
    二、 各医院对于转诊制度的构建;
    三、 各医院对于会诊制度的构建;
    四、 各医院对于大型仪器及医疗设备实现共享及利润分配制度的确立;
    五、 各医院对共有的传统优势项目建立诊治中心的构建;
    六、 各医院对于药品采购制度的构建以及药品费用的统一;
    七、 当参与组建松散型医院集团的医院级别不同时,应当协商各医院服务费用达到对等;若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时,则医院之间可就利润分配问题进行协商;
    八、 各医院应就管理实现信息化进行协商,并就各医院实现网络化管理的出资、建设、各医院可互相查看、调取的信息的项目等相关事项予以明确;
    九、 参与组建亦远集团各方所承担的责任;
    十、 附件。
    除上述组建松散型医院集团协议必须具备的项目外,参与组建松散型医院集团的各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除上述所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进行协商。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