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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论我国刑罚执行中假释制度及完善

    [ 徐亚洲 ]——(2005-8-28) / 已阅34636次

    行为科学已经证明,通过对人的认知结构,需要结构和生活环境等因素的分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把握人的行为选择倾向。⒁所以相应机关对罪犯进行再犯预测是有依据的。再犯预测之前,首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0月《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规定的认罪伏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等四个方面对罪犯进行考察。若罪犯具有悔改表现,才有资格讨论是否假释。其次,引入科学的再犯预测机制,对准假释犯进行假释前预测。美国哈佛大学的Glueck提出的Glueck假释预测表,其中包括以下因素:一是犯罪分子的劳动习惯;二是犯罪分子的重度和次数;三是犯罪分子的检举情况;四是犯罪分子以前的犯罪经验;五是犯罪分子入狱前的经济责任;六是犯罪分子入狱时精神异常性;七是犯罪分子在狱内违反规定的频率;八是犯罪分子假释期间的犯罪。美国伊利诺州矫正部研究员Ohlin发表了Selection for Parole A.Manual Parole提出根据犯罪罪名、判决刑期、犯罪人类型、家庭之状况、家属之关心、社会的类型、职业经历、出狱后工作的适当性、居住社区、共犯人数、人格、精神医学上预测的12预测因子进行再犯预测。⒂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罪犯实际情况先进行假释前预测,假释后,再对考验期内适应社会生活能力及遵守监督行为规范情况进行动态预测。采用跟踪调查法,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评价,根据其遵守规范的表现、社区矫正的表现、就业状况、家庭状况、人际交往等情况结合以上预测方法进行综合考察,再犯预测。评定其假释继续进行或缩短考验期或撤消假释重回监狱。这样可以打消执法机关的顾虑,提高假释使用率,提高假释适用质量。
    (五)考验期是否折抵刑期的完善
    关于考验期是否折抵刑期,理论界大多认为已经执行的假释考验期与自由刑本身性质不同,不能折抵刑期⒃。但也有人认为假释仍在执行刑罚,罪犯的假释考验期应予折抵刑期。⒄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假释考验期内的罪犯首先,从名称上仍是罪犯,其次,假释考验期内遵守规定与管制刑服刑期间应遵守规定的内容只是稍有差别,第三,考验期内的罪犯仍然不等同于完全释放的犯罪分子,其权利和活动受到一定的限制,第四,假释仍然是在执行刑罚,只不过是一种变通执行方式,所以假释考验期应折抵刑期。基于其权利限制程度考虑,假释考验期应3日折抵羁押1日。考验期完善以后,可以调动罪犯的假释积极性,进一步调动改造积极性。
    (六)严格程序,规范文书,采取假释公开听证制度,办理假释案件
    严格遵照程序(推荐-评议-研究-讨论-初审-审核-呈报-听证-公布),规范文书(呈报表,建议书等等),坚持集体研究,择优呈报,逐级审核,然后将材料报往假释委员会,假释委员会到监狱中召开公开听证会,除管教干警、罪犯本人参加外,吸收与罪犯一起服刑的部分服刑人员参加,并请监察机关派员监督审查。假释委员会在听取监狱报请假释意见、罪犯本人陈述以及其他同监服刑人员对罪犯的改造表现所发表的意见以后,当即评议,当场公布审核结果。这样,不仅提高假释的运作质量,还给其他罪犯的改造带来好的影响。

    注释:

    ⑴ 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 [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第592页。
    ⑵ 邱兴隆、许章润著:《刑罚学》 [M] 北京: 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 第412页。
    ⑶ 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第676页。
    ⑷ 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第387页。
    ⑸ 转引于 王利荣著:《行刑法律机能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年版 第312页。
    ⑹ 朱伟临:《报应·矫正与假释权利》[J] 载于《现代法学》1995年第6期。
    ⑺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监狱工作简报》[Z] 1996,1997,1998,1999,2000年。
    ⑻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课题组:《假释问题研究》[J]载于《犯罪与改造研究》2000年第6期,第30页。
    ⑼ 转引于吴宗宪等著:《非监禁刑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 第404页。
    ⑽ 参见张绍彦著:《刑罚实现与行刑变革》[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 第27页。
    ⑾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课题组:《假释问题研究》[J]载于 《犯罪与改造研究》2000年第6期 第32页。
    ⑿ 尉迟玉庆:《假释适用面面观》 [J] 载于《中国监狱学刊》 2002年第3期 第27页。
    ⒀ 夏宗素主编:《狱政法律问题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年版 第187页。
    ⒁ 转引于周国强 :《提高我国假释使用率的制度保障》[J] 载于《镇江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1年第2期第108页。
    ⒂ 转引于翟中东著:《刑法中的人格问题研究》[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年版 第253页。
    ⒃ 陈光中 (加)丹尼尔•普瑞方廷《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度》 [M]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第463页。
    ⒄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减刑、假释工作必备——中外减刑、假释法律法规选编》[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2年版 第62页。

    参考文献:
    [1] 吴宗宪等著:《非监禁刑研究》[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
    [2] 翟中东著:《刑法中的人格问题研究 》[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年版。
    [3] 马松建 史卫忠主编:《刑法理论与司法认定问题研究》[M]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1年版。
    [4]《刑法问题与争鸣》编委会编:《刑法问题与争鸣》总第三辑 [M] 北京: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
    [5]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课题组:《假释问题研究》[J] 载于《犯罪与改造研究》2000年第6期。
    [6]谢彤:《有关刑法“不得假释”的规定中几个问题的探讨》[J]载于《中国监狱学刊》2002年第1期。
    [7] 尉迟玉庆:《假释适用面面观》[J] 载于《中国监狱学刊》200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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