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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合同

    [ 张要伟 ]——(2005-7-27) / 已阅35274次

    11.6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11.7 借款人使用借款如同时出现11.5、11.6所列情形的,贷款人应择其重而处罚,不能并处。
    11.8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在收到贷款人通知后3日内予以改正并采取令贷款人满意的补救措施,否则贷款人有权取消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贷款:
    11.8.1 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财务资料的;
    11.8.2 不配合或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借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的;
    11.8.3 未经贷款人同意转让或处分、或者威胁转让或处分其资产重要部分的;
    11.8.4 其财产的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或被指定受托人、接收人或类似人员接管,或者其财产被扣押或冻结,可能使贷款人遭受严重损失的;
    11.8.5 未经贷款人同意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权益实现的行动而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
    11.8.6 发生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或对外发生重大投资等情况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11.8.7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财务状况恶化等,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11.8.8 其它任何可能导致贷款人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
    11.9 借款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利息,拖欠利息达到2个月(含)的,贷款人有权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自第2个月21日起起,对全部贷款按照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二条 费用:
    12.1 除利息外,社团贷款牵头社和成员社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12.2 社团贷款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由牵头社先行垫付,由成员社按照贷款承担比例分担。
    第十三条 牵头社的权利和义务:
    13.1 根据贷款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自行完成本合同约定贷款项目的评估审查;
    13.2 组织办理社团贷款的担保手续;
    13.3 对审定同意发放的社团贷款总额及各成员社分担的贷款金额,逐笔进行登记,记录发放和收回情况;
    13.4 设立借款人贷款专户,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归还的本金,按贷款承担比例及时归还成员社;
    13.5 组织召开或者应成员社提议召开社团会议;
    13.6 收集有关社团贷款的实施情况,并定期向社团贷款成员社通报社团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13.7 指定专人负责社团贷款的具体事务;
    13.8 监督、检查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
    13.9 必要时向贷款人通报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有紧急情况的,随时通报;
    13.10 根据本合同规定和社团会议决定采取相应的行动;
    13.11 办理成员社委托办理的有关社团贷款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成员社的权利和义务:
    14.1 各成员社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应按照贷款承担比例各自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
    14.2 各成员社均是在对借款人的项目、业务、财务状况的独立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自主决定订立本合同。
    14.3 各成员社授权牵头社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贷款人的权利,其行为对各成员社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成员社应通过牵头社行使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
    14.4 成员社有权向牵头社了解借款人的贷款使用、项目建设等情况。
    第十五条 社团会议:
    15.1 社团会议由牵头社组织召开,任何一个成员社均可以提议召开社团会议;
    15.2 牵头社和全体成员社参加时,社团会议才能召开;
    15.3 社团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不受时间和地点限制;
    15.4 社团会议有权对社团贷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并由牵头社负责采取措施;
    15.5 社团会议通过决议,应当由牵头社和成员社全体一致通过。
    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与转让:
    16.1 本合同自贷款人和借款人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本合同和附属于本合同的保证合同获得上级有权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16.2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偿清之日终止。
    16.3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之约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执行。
    16.4 合同变更、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的,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
    16.5 借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必须经贷款人一致同意并重新确认担保。在全体贷款人与受让方的合同生效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16.6 贷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应及时通过牵头社书面通知其他贷款人、借款人及担保人。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
    17.1 借款人和贷款人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 各贷款人之间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召开社团会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方上级主管机关协调处理。
    第十八条 其他事项:
    18.1 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可以另行协商约定其他事项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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