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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汤加丽案”分析摄影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 王瑜 ]——(2005-7-25) / 已阅25582次

    这两个案件涉及到著作权的保护问题。作品被侵权在我国是非常普遍的现象,摄影作品被随意利用在任何一个可能被利用的地方,根本就不顾作者的作者权,这种任意使用的行为构成对作者著作权的侵犯。就这两个案子而言,摄影者张旭龙,都遇到了很大的困难,最后都要聘请律师对侵权行为进行打击,这说明了打击侵权的艰巨性。打击侵权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需要一定经验的和技巧,作者在积极主张自己的著作权时,还是需要聘请专业的人员来为自己保驾护航。

    4 摄影作品可能涉及的著作权等事项

    张旭龙因为其拍摄的人像相片,诉新浪,诉影楼,诉出版社,起诉汤加丽,还被汤加丽起诉,所有的问题全部出在作品的使用上。人像摄影作品可能遇到的问题基本一一都遇到了。

    作为人像摄影作品,最少应当有两个权利,第一是著作权,第二是肖像权,那么我们首先需要分析权利归属。摄影作品著作权应该归谁所有呢?人像摄影作品象其他作品一样,有三种形式:1、自行拍摄的,2、和别人合作拍摄的,3、受人委托拍摄的。我们一一来分析:第一种情况:如果是自己自行拍摄的,著作权当然归属摄影者个人所有;第二种情况和别人合作创作的,那么著作权归属合作各方共同享有;第三种情况是委托作品,这种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可以由双方先行约定归属那方,如果没有约定,那么著作权就归属受委托人,也就是拍摄者。著作权的归属我们划分清楚了,再来看看肖像权,肖像权当然是归被摄影者享有。以上分析可见人像摄影作品包含的这两个民事权利一般分属不同的人享有。

    人像摄影作品被使用才能发挥作为作品的真正价值,但是人像摄影作品上最少负载了两种民事权利,而且这两种民事权利由不同的人分别享有,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的使用,就象汤加丽写真,摄影者张旭龙使用了,被汤加丽起诉侵犯肖像权,汤加丽使用被张旭龙起诉侵犯了著作权。每个人都享有自己的权利,每个行使自己的权利时都应当尊重其他人的权利,这是民法的基本要义,这也造成人像摄影两种权利互相牵制,两个权利享有者互不相让。

    那么如何行使人像摄影上权利,只有各方达成妥协,对权利的行使进行约定才能避免纠纷的发生。这个约定主要体现在协议上,在网络上,我很幸运地检索到了张旭龙与汤加丽签订《拍摄协议》的原件的影印样本,非常精美的版式,透露着艺术家的气质,协议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写就。但是内容却只有简单的一页纸,双方约定:“本次人体拍摄供人像摄影等专业学刊发表及展出,本次拍摄的各类相关技术资料归属于摄影师;著作权隶属于摄影师。”内容总共只有不到六十个字。比较幸运的是,他们就著作权问题进行了约定。应该说他们还是比较有法律意识的,他们还就相片的使用签署过相关《授权书》、其他的《协议书》。人像摄影作品的使用因为涉及到几种权利,当然比一般的著作权使用协议要复杂一些,这需要专业的人士来制作,或者把关审查。约定的不明确与没有约定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尽管张旭龙和汤加丽就人像摄影作品的使用,著作权归属等问题签定了若干份协议,但是最终双方并没有因此而避免纠纷,反而协议本身就成了争议的焦点。

    在文章的最后,我们只能提示摄影作品的作者在摄影之前应当签订好协议,协议最好由专业的律师来制作或审查,汤加丽案件前车之鉴,足以引起相当的重视。

    ※:本文相关案例来自网络搜寻,不一定十分准确,案情仅为引述相关法律问题,如有出入,请各位见谅。

    作者:王瑜(知识产权律师),电话:010-5166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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