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叶文炳 ]——(2005-7-24) / 已阅12029次
同关系,本案的交通事故是人身损害赔偿,保险责任赔偿是合同纠纷,这
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立法本意是
要保险公司提前支付保险金及时理赔,并未将其作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
如果将保险公司作为此类事故赔偿责任的被告,那大量的因责任保险而产
生的纠纷将涌向法院,保险公司将有打不完的诉讼官司,从目前司法实践
来看,保险公司不能成为被告。为此,法院采取了第二种意见,驳回五原
告人向保险公司直接请求赔偿权。(福建省漳平法院叶文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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