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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代理的艺术——办案过程可视化(一)

    [ 韦律师 ]——(2023-3-15) / 已阅946次

    作者:韦律师,电话:18865906406
    从案件结果与过程对比的角度考虑,当事人更在乎结果,而不关心律师办案的具体分析和操办过程。而在当事人法律思维不足和法律意识欠缺的情况下,案件的输赢往往成为了当事人评价律师的唯一标准,案子赢了,这个律师就是好律师,案子输了,这个律师就是一个水平低的律师或者是一个没有尽心竭力的律师。这种只重视结果的评价方法似乎成为了社会共识,也对律师行业产生了并不积极的影响,甚至有些情况下,办案过程是否依法进行,当事人也在所不问,因此,这种思维方式使得律师并不重视办理案件的过程,也并不重视能够将法律分析的过程展现给当事人看,因为上述这种“一刀切”的社会评价方式降低了律师重视逻辑思辨过程外化的积极性。那么如何改变这种“一刀切”的社会评价方式对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影响呢?请认真阅读本部分的内容。

    从法律上讲,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及指派律师的合同是委托合同,而委托合同要义在于“认真办事”,即律师基于案件事实及法律认真处理当事人的纠纷。因此,在律师与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上,律师并不必然要对案件的承办结果负责,律师只需要基于应有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对案件做到认真的办理即可。

    但是,从社会现实角度考虑,似乎律师所从事的法律服务根本就是一种重结果的服务,这种结果表现为律师是否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这种结果表现在民事诉讼上就更为明显,就是看律师是否打赢了官司,如果和刑事案件做对比的话,民事案件的输赢压力是大于刑事案件的,因为从诉辩对抗的角度讲,中国语境下的律师进行刑事辩护是没有太大输赢压力的,或者说,刑事案件根本就没有输赢的概念,因为在法庭上大多数都是辩方输,在社会上怎么都是被害人输,而律师也只能从有效辩护的思路上做文章,民事诉讼则不然,民事诉讼是严重存在案件输赢概念的,尤其是一些事实与法律争议较大的案件,因为,民事案件就是原被告之间对民事利益的法律冲突,当事人委托律师,就是要律师在这个冲突中为其获取更大的利益,因此,律师参与民事诉讼,说的偏经济思维一点,本质上就是利用法律帮助当事人进行利益竞争,案件的成败直接决定了当事人的利益,进而,影响了当事人对律师的认可度。

    还有,民商事诉讼案件不同于非诉案件。非诉案件往往要求律师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和纸面成果,这个纸面成果能够大体的体现律师的工作过程,即使不能体现,这个纸面成果往往不会给服务对象以强烈的利益得失的冲击,因此,非诉案件的工作结果和过程是柔性的,是没有输赢概念的,例如,律师帮助顾问单位草拟合同,所草拟的合同往往就是工作过程的体现,再例如,律师帮助企业完成重组业务、上市业务等,这些业务都是事务性的,只要律师按程序投入工作,往往结果是水到渠成的,也就对主办律师没有那么大的压力(而时间压力等往往给了底层具体作为的小律师);而民事诉讼案件不是这样的,第一,民事诉讼案件往往案件结果并不能体现律师工作过程,法院一纸判决给当事人造成的视觉印象掩盖了律师在这个判决背后的大量工作,有时候法院采纳律师的观点也只不过是简单的说理,更何况有时也会不完全采纳,第二,民事诉讼案件的输赢会给当事人造成利益得失的强烈冲击,使得并无法律思维的当事人根本无暇顾及律师的过程性工作,使律师对其过程性工作陷入有口难辩的地步。

    不一而足,民事诉讼的案件结果在某种程度上并不是律师的主观因素造成的,而是由证据、法律依据、法官见解等客观因素造成的,律师只不过是在这些客观因素的基础上进行案件的研判与办理,律师所做的工作就是整合证据、查找依据,以说服法官做出对己有利的裁判,但是在这些基础性的客观因素欠缺的情况下,律师是无能为力的,或者说,某一个案件根本就不具有救济或申辩的可能性,有一句话说得好,律师不生产法律,律师只是法律的搬运工,当一个案件根本不具有法律上救济或申辩可能性的时候,其结果的产生不是律师的过错。

    而律师的能力体现在哪里呢?恰恰是体现在基于客观证据、法律、社会法治、司法政策等客观要素的案件研判、分析、写作、发言等办案过程中的,但是恰恰这个过程是当事人所无法感知的,而律师要做的是,告诉当事人影响案件结果的客观前提以及让当事人直观亲身看到律师的办案过程,以期赢得当事人的认可,以期左右当事人们一贯存在的唯结果论的“一刀切”的对律师的评价方式。这就是“办案过程可视化”理念。

    “办案过程可视化”就是最大可能是将办案的过程展现给当事人看,即使不能展现给当事人看,也可以通过留存相关记录等形式,以备当事人查阅,以及以后律师个人的总结学习。具体说来,这包括了案卷阅读可视化、证据收集整理可视化、法律检索可视化、案件分析论证可视化、文书写作可视化、庭审发言可视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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