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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代理的艺术——职业化与专业化并重

    [ 韦律师 ]——(2023-3-15) / 已阅928次

    作者:韦律师,电话:18865906406
    现实中,在律师行业内,以及包括法检在内的法律职业内,对于律师(尤其是民诉律师)应该是什么样的,已经具有广泛的讨论,每一个律师也都有意无意的朝着某一种律师职业形象前进了。有人谙熟政治,朝着政客型律师的方向前进了;有人喜欢商业精神也掌握商业规律,迅速地变成了商人型律师;有人具有学术天赋或者读了几本书,便走向了学者型律师的道路;还有人脑后长反骨,喜欢死磕,也有人为了内心强烈的正义感而努力着。但这些只不过是他们的手段,是他们赖以生存的招牌,因为他们有了这些,并基于这些,每时每刻都在向前看。

    律师到底应该是什么样的?尤其是做民商事业务的律师应该是什么样的?并能够基于这种应有的样子作为招牌迅速俘获当事人的信赖。这对于青年律师可能至关重要,因为青年律师既不能像政客型律师那样,具有丰富的政治资源和政治经验,也不能像商人型律师那样恪守商业规律,可能具有学术的精神,却没有学者的门路,他们应该怎么办,应该建立一种怎样的律师形象?以便让他们快速的获得案源,起码解决生存问题,进而在此基础上将自身所学发光发热,帮助更多的当事人,获取更多的收益。

    律师要建立的形象或者展现在当事人面前的形象,应当是职业化与专业化并重的。

    什么是职业化?从通用意义上来说,职业化就是从事某一职业的外在职业形象,它包括职业衣着、职业礼仪、职业道德、职业谈吐、职业气质、职业心态等等的综合要求,说白了,就是干什么就要有一个干什么的样子,不能干着甲职业其形象气质反而像乙职业的人。对于律师来说,职业化三个字具有非常丰富的内涵,需要律师从上到下、从里到外的予以重视,它是律师展现在当事人面前的外在职业形象,能够给当事人一个最直观、最原始的对律师的感受,并将直接影响了当事人对律师的评价,这种外在职业形象并不代表某一个律师个人,它还代表了当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看法、对律师行业甚至是法律职业的直观感受,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注重外在的职业形象,并不仅仅是律师对个人形象的负责,也是律师对其职业群体的义务。

    写到这里,我想起了生活中听别人说起的一个故事。说是某一青年律师是一个自行车骑行爱好者,为了充分发挥这一爱好和锻炼身体,他每天都骑着自行车上下班,这从低碳环保角度,固然值得提倡,但是放在律师行业中,可能就显得格格不入。有一次,这位青年律师约得了一位当事人,决定在这位当事人处商谈案件,并可能签署委托代理合同,于是这位青年律师收拾起行囊,穿上风衣,带上头盔,穿上专用的骑行鞋,带上公文包,跨上自行车,走上了穿越城市的旅程,经过一段骑行,他顺利到达目的地,并见到了这位当事人。当事人初见这位青年律师,表情诧异,甚至充满厌恶地问道:“你是?”这位青年律师急忙回答:“马总,你好,我是之前和你约的李律师。”这位当事人这才反应过来:“哦哦哦,李律师啊!请坐,今天怎么这幅打扮?”李律师回答道:“我平常喜欢骑自行车,平常也骑自行车上下班,今天天气比较好,我就骑车来了!”说罢,两人开始了简略的谈案过程,但是,本来想要签署委托协议的当事人并没有和他签订委托协议,当事人只是说:“这个事儿事关重大,我再考虑考虑吧。”临别,当事人把这位青年律师送出大门,目睹其跨上自行车扬长而去,消失在人海车流当中。当事人回到办公室,心想:“这个事儿不能找他办,看着就不稳重,成天光想着骑自行车了,哪有时间给我研究办案子啊。”想到这里,于是拿起电话,拨通了另一位律师的号码:“喂,王律师吗?我这里有个法律上的事儿,需要你帮忙给看看,你看你什么时候有时间啊?”……

    从这个故事中,我们可以看出,律师注意自己的职业形象,对于俘获当事人的信赖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故事中的青年律师能够西装革履,开上一辆较为体面的轿车,谈吐礼貌,可能就会改变当事人不与其签约的尴尬局面,就可能会结合自己的专业分析,赢得这位当事人的信赖,并通过这位当事人赢得其他一些案源信息。

    那么,什么又是专业化呢?从一般意义上说,专业化就是超越社会一般群体的专业胜任能力、专业知识和专业见解,说白了,就是干一行要懂一行、精一行,不能从事一个行业,还不如社会一般人对这个行业了解和精通,这不是骗人吗?!对于律师来说,专业化意味着律师要能够在理解一般法律上优于一般人,要能在理解专业领域法律上优于专业领域从业人员,甚至基于律师对相关法律的理解,对相关社会事实、司法政策、行业状况等都要有一定的了解,其这种对法律的理解、对其他情况的了解,要能够使得当事人信服或者说服当事人,不能脱离群众。

    例如:律师对于婚姻法以及相关婚姻社会现状、婚姻司法政策等的理解,要优于一般人,虽然婚姻是社会大众都知晓的法律制度,有一些婚姻问题,之所以要咨询律师,就是因为律师比他们强,如果一个律师连婚姻制度的相关问题都不如社会上一个年龄较大的成天关注婚姻制度的妇女理解的到位的话,那这个律师就是不称职的。又例如:律师对于劳动法律制度以及劳动社会状况、劳动司法政策等的理解,要优于企业的人事管理人员(HR),虽然劳动法律法规是HR职业中必须要了解的法律知识,但是一个企业之所以要聘请法律顾问,可能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帮助企业建立或者指导人事制度,如果一个律师在处理劳动事宜时,还不如企业一个常年从事HR工作的员工来的专业,那这个律师不会得到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尊重。再例如:从事建筑、基金、证券等专业领域法律工作的律师,对于这些领域法律制度、社会状况以及相关司法、行政政策的理解,要优于这些领域具有专业从业资格证(即一级或二级建造师、基金从业资格证、证券从业资格证等)并具有一定社会实践的人员,因为一个从事这些领域法律工作的律师甚至不如这些领域的一般工作人员,怎么能说是有专业胜任能力?还有:律师在处理一些企业法律事务时,除了要比该企业的一般工作人员懂以外,还要比该企业的法务和企业领导要懂,起码要比他们有见地,他们懂得律师要懂,他们不懂的律师也要懂,有时在处理某一法律问题上,可能还要给他们以醍醐灌顶的感觉,这样才能彰显律师的专业性。

    写到这里,笔者将两个故事,以期生动形象的说明专业性对于律师的意义。

    第一个故事是一个律师朋友对我说起的一位青年律师一次讲课的经历。由于律师事务所的安排,这位青年律师需要到一个物业公司去做一个关于物业法律知识方面的讲座,于是他制作了PPT,带着很强烈的自信对前来聆听的物业公司的员工们进行了针对法条的讲解,但是在最后提问时间出现了尴尬的一幕,有人提问:“根据你讲的内容,小区业主对物业公司的选聘和解聘到底是需要总人数的二分之一通过还是总人数三分之一通过?”这位青年律师连想都没想(因为根据他学的法律,需要进行决议的事项,不是二分之一就是三分之二),就根据他制作的PPT上的内容对对提问者进行了回答:“肯定是二分之一,这个《物业管理条例》有相关的规定”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根据这一条规定,这位青年律师的回答是没有错的,但是他并没有仔细阅读《民法典》,只是简单的阅读了《民法典》合同编物业服务合同那一章,他看到物业服务合同那一章没有关于选解聘物业企业的业主决议所需要比例的规定,他就放心的做出了这样的回答,但是青年律师回答完之后,提问者马上进行了让他尴尬务必的追问:“之前有一个过来讲座的律师说是三分之一呢?你为什么说是二分之一,到底是三分之一还是二分之一,这律师们怎么说的都不一样呢?我们到底该听谁的?”青年律师听到这样的追问,马上尴尬的脸红起来,不知所措,但是为了维护脸面,他依然斩钉截铁的回答是二分之一,这下这些听众们坐不住了,有些人也是看热闹不嫌事大,他们都在继续追问:“我们到底该听谁的,怎么两个律师说的不一样呢?”还有人拿着手机搜索到的内容对律师说:“你看,这网上都说的三分之一呢?!”于是,青年律师凑过去看搜索的内容,他注意到,网页上显示是《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具有相关的规定,于是马上拿出手机翻到《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进行详细阅读,读完之后,他恍然大悟,原来自己回答错了,根据此规定,选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再经过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这里经过三分之二乘以二分之一得出的答案是“三分之一”,于是青年律师对这些听众们做了反思,并草草结束了讲座的活动。

    第二个故事是听一个律师朋友说起的一位青年律师和小微企业老板洽谈的经历。这位企业老板想要这位律师给他做法律顾问,于是进行签约的洽谈,这位老板也阐述了他想要找法律顾问的原因,目的就是为了律师帮助其规范企业的对外签约和企业内部的人事制度。说道企业人事制度时,这位老板将他因此吃过的亏和满肚子的苦水对律师讲了一遍。他说:“哎呀,我在这方面可是没少吃亏啊,就在去年,有几个员工,由于没有给他按时发放工资,他们就到劳动局去找,一下子让劳动局判了好几万块钱去啊!”青年律师说道:“你是不是给他们发工资和交社保不是很及时啊?而且这几个人比较年轻对不对?”老板说:“是啊,你怎么知道的啊?”青年律师道:“对于这种年轻工人类的员工一定要给他们及时发工资,要不然很容易引发他们的仲裁。”老板问:“为什么呢?”青年律师答道:“因为这些年轻工人大部分都是月光族,平常花销也很大,往往都有可能超过工资水平,而且他们往往都会通过互联网或者信用卡借贷消费,而且每月还款日固定,你说你断了他们的月工资,这不是让他们断了粮还还不了借贷了吗,他们本来就是对现有工作持一种无所谓的态度,你给他们断了月薪,他们在着急、生气还能多弄点钱的情况下,当然选择去仲裁你了。”老板听完之后恍然大悟,颇有茅塞顿开、拨云见日之感,连忙称赞道:“你说的真对啊,就是这么回事啊!”又说:“那也不至于赔这么多钱啊!”青年律师又问:“你给他们的工资是不是挺高的啊,或者你给他们发的钱都放在工资里了?”老板听后疑惑不解:“此话怎讲啊?”律师答疑道:“因为劳动仲裁计算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都是以月工资为基数啊,他给他们按月固定发那么多钱,他们拿着工资银行流水去仲裁委一证明,这不就清楚了吗?!”老板听后忙称赞道:“原来如此啊,那以后该怎样规避这种风险呢?”律师说道:“这个就得把鸡蛋放在不同的篮子里了,我们叫奖金管理,就是设计一个合理的薪金结构,将有的薪金放在按照工资发放,将有的薪金按照奖金发放,工资只需要超过最低工资标准即可,而将其他薪金放在奖金里,这样不但能够有效的规避因为工资过高带来的劳动仲裁补偿金过高的风险,还能够用奖金来实施必要的激励和约束性管理。”这位企业老板连忙称赞道:“对对对,就是你说的这个,就是你说的这个。”……在经过了一段时间的沟通和交流之后,这位企业老板很痛快的和青年律师签订了企业法律顾问合同。

    经过对这两个故事的对比和体现,大家可以看出专业化与非专业化之间的区别,非专业化的样子就是能够让当事人给问住,或者没有的得到当事人的认同,而专业化则是能够得到当事人对律师的专业认同,进而在专业认同的基础上能够给当事人一种醍醐灌顶、豁然开朗的感觉。

    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专业化就是内在专业修养与外在专业表达的统一。只有内在的专业修养,而不能把这种专业修养表达给当事人,或者不能够让当事人看到这种专业修养,也是不能起到专业化的效果的,因为律师是为当事人服务,得到当事人的专业认可才能发挥律师的专业才能;但是,没有内在的专业修养,律师也没办法做到对当事人专业的表达,即使表达也只能是忽悠,因此内在专业修养是外在专业表达的基础。

    专业化的目的是得到当事人的认可,这种专业化认可有两个明显的层次。低层次的专业化可以用在当事人面前“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来表达,就是不让当事人挑出专业毛病来,起码要做到在当事人面前不卑不亢,对法律的见解和认识是到位的、是在线的;高层次的专业化可以用给当事人一种醍醐灌顶、豁然开朗的感觉来表达,这不是一种基本的专业要求,而是一种更高的专业要求,就是能够针对不同的当事人,为其提供量体裁衣、量身制作的表达和沟通,能够让当事人觉得律师的专业表达是他需要的,也是他没有想到的,对他来说操作起来也是舒服的。这两个层次,是第一步和第二部的关系,对于青年律师的建议是,先学会走再学会跑,先有第一步再走第二步。

    所谓“职业化和专业化并重”,在经过上述介绍之后,它其实就是两者都能够做到,两者都得到重视,两者能够相辅相成的成为律师的招牌。

    现实生活中,有些律师只重视职业化,不重视专业化,发型、眼镜(甚至不戴眼镜的去带一副假眼镜)、面部装饰、衣着、礼仪、谈吐、办公室装饰、文件整理等都弄的很到位,开好车,带好表,给人一种成功人士的感觉,但是当你和他一进行专业探讨,他就没招了、没戏了,因为他并没有很深的专业功底和专业素养,对当事人也只能是能忽悠就忽悠,反正当事人也不懂法律。也有些律师只注重专业化不重视职业化,在专业上,这类律师可能无可指摘,也能够有力的分析各种问题,但是他们却往往行为无拘束,衣着不考究,言语随便,也不重视律师职业的外在形式,在说专业问题的时候也不考虑当事人的感受,可谓情商较低,虽然具有专业优势,但却不能够让当事人喜欢,反而不如那些职业化与专业化并重但却并无比较优势的律师受当事人的欢迎。还有一些律师,他们具有内在专业修养,读了很多书,也有一定的实践经验,但是他们其往往不知道如何进行专业表达,他们在和当事人沟通交流问题的时候,往往管用法律术语和学术语言,并没有将这些语言转化为社会语言,这使得当事人在沟通过程中一头雾水,听不懂他的表达,反而不如不如那些专业修养一般却能说会道、外在形象良好的律师受欢迎。

    一个人要想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考验的是其建立在基本法律知识基础上的综合能力,不能光有专业特长,也不能只是外表光鲜、语言谄媚,而是需要律师能够在法律知识之上,充分发挥社会综合能力,能够充分地适应社会,既要知识化,也要社会化,要做半个知识分子,这应当也是某种意义上对法律理解和解释的应有之意,我想我们可以将这种对律师综合能力的要求称为“职业化与专业化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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