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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文良 ]——(2023-3-13) / 已阅1790次

    浅谈工伤认定程序中的受理和不予受理问题
    高文良
    最近,在阿勒泰地区各县市代理的几件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中,普遍涉及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程序性问题。各县市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对工伤认定的程序理解不一,致使作出错误的行政行为而最终败诉。
    问题一,职工申请认定工伤时,劳动关系存疑的情况下如何处理。
    (一)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但无法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的规定,此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这时并不能出具《受理通知书》,而是在下发书面告知书后等待申请人补正。直至其补正的材料符合本条第一款的三项要求后才能依法受理。 
    结合《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六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以及第七条“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的规定,已经明确规定了对法定时限内的申请受理和不予受理的条件。
    因此,此时不能“先予以受理”再行“中止”而等待补正材料。此时一旦受理即为违法。
    (二)关于工伤认定决定时限“中止”的规定。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 )第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的规定,中止只能是在受理后,而且,不是“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不能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的情形。人社部门往往在此处产生理解偏差,认为据此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申请应当先行受理。
    问题二,申请时限问题。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工伤认定办法时限分为两种:单位在三十日内,职工个人在一年内。而且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尚可延长,可以明确工伤认定办法时限不是除斥期间,可以发生中止或者中断的可能。不看其他法律文件,根据举重以明轻的法理,职工个人申请的时限完全可以延长。
    (二)问题出现在职工与单位劳动关系存疑而申请仲裁的情形中。
    1、如上所述,职工在补正材料时只能以提起仲裁或者诉讼方式进行时,等终审裁判结果形成后,已经超过一年法定时限后。人社部门竟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理由是“超出法定时限”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八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一)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二)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三)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四)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此种情形中被延误的期限应当予以核减,但人社局的答复是“应当先行申请,我们受理后再行中止,这样超出一年的可以受理,否则不能受理”。足以说明,基层人社部门对自己的上司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偏差有多大!  
    3。况且,这个《不予受理决定书》一定要被工伤职工起诉的。诉讼中,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七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进行裁判时,人社部门败诉的可能性是百分之九十九点九九。那么,为了一个必败的结果,去做一个行政行为,是不是脑子出问题了还是另有隐情,只有当地人社部门的官员与工作人员心里清楚。
    新疆木山律师事务所
    高文良
    202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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