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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意思表示的构造

    [ 韦长江 ]——(2022-11-15) / 已阅1547次

    (一)基本构造
    意思表示由内心意思和外部表示构成。
    内心意思是指行为人的内心主观状态;外部表示是指行为人的外客观表达。内心意思又可以分为动因、意思内容和认识。外部表示又可以分为明示和默示。

    (二)内心意思
    动因是指行为人进行一定意思表示的行动背景和原因,动因也可以认为是意思表示广义上的原因。根据动因距离意思表示的远近和对意思表示的作用程度,可以分为动机、原因和目的。动机、原因和目的三者可能重合,也可能分离。
    动机是意思表示远因,是指意思表示的战略原因和背景,动机是非常复杂的,也是难以考证的,主要是一些伦理、感情、社会、政治、经济等原因,如交易之意思表示的动机可能是交易者长期战略动机的考量,如收养的动机可能是为了“延续香火”,如赠与可能是为了获得情感认可和道德认可,如男女明星结婚可能是为了炒作,如实现增值可能是购买房产的动机。
    原因是意思表示的中因,也可以认为是意思表示狭义上的原因,是指意思表示战术原因和背景,包括具体考量因素、要求、依据、交易环节等,如交易者之间的框架合作协议可以作为一个具体订单的原因,如一个债权行为可构成一个物权行为的原因,一个原因行为可构成一个履行行为的原因,如标的物价值和市场价格可构成价款的原因,如标的物或交易的客观时间要求可能称为履行期限的原因。
    目的是意思表示的近因,是指意思表示要达到的直接目标,其与意思表示之间不再有其他原因相隔,而是意思表示直接的欲求,主要包括欲求之法律效果、直接利益考量等,如物权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完成物权变动,这与其为了履行债权行为的原因(中因)不同,如票据行为就是为了完成支付效果,这与其交易原因(中因)不同,如购买房屋的目的就是为了房屋所有权,如借款利息的目的就是为了赚取利息差价等,如一个以物抵债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物权转换,而其原因(中因)则是为了履行交易之债权合同。
    意思内容是指行为人的自我意愿本身的内容,内容的范围比较广泛,只要是行为人想要表达的相关意思就是意思之内容,也就是具体的意思,意思内容主要包括,意思主体和对象、标的、价款、期限、相关的权利义务内容、责任等等,以合同之意思为例,意思内容就是合同的内容。
    认识是指行为人对意思表示的认知,大体可以包括对主体的认知、对行为的认知、对结果的认知等,如果没有相应的认识则不是一个真实的意思表示。

    内心意思的进一步分类具有如下意义:
    第一,动因能够影响意思表示的解释,原因和目的解释是重要的意思表示解释理由,基于解释的原因,其对意思内容本身具有影响。动因能够影响相应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根据原因、目的的不同,可以产生不同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动因能够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原因行为和履行行为、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等。动因能够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如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将产生法定解除权,进而当事人可依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使合同失效。
    第二,意思内容影响意思表示的完整性,如果针对欲处理之事宜其意思内容并不能够涉及这个事宜的必要事项,则可谓意思内容不完整,进而意思内容不完整将导致漏洞的意思表示,进而导致漏洞的民事法律行为或漏洞合同,进而需要相应的漏洞填补。
    第三,意思表示的认识能够影响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如果行为人产生错误认识,则不具有作出真实意思表示的前提,也就不具有意思表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前提。

    (三)外部表示
    根据外部表示是通过作为还是不作为作出的,外部表示又可以分为明示和默示。明示是通过作为方式作出的表示;默示是通过不作为方式作出的表示。
    明示包括口头表示、书面表示和其他方式的表示。口头表示是指通过口头语言进行的表示;书面表示是指通过书面文字、符号等方式进行的表示,书面表示包括了通过互联网等电子形式进行文字、符号记录的方式;其他方式还包括了手语、旗语、肢体动作、正常履行等进行的表示。对于其他方式的表示:如两个聋哑残疾人不能够进行正常的口语表达,其通过手语方式进行意思表示,达成一项交易;如海上救助活动中,由于距离、环境等原因无法进行正常语言交流,可以通过旗语进行交流;如某人到饭店吃饭,由于是老主顾,饭店服务员说“还是老三样吗”,此人用手作出“OK”手势,于是落座等待就餐,这一举例表达了饭店用餐者用手势作出了意思表示;如无人驾驶公交车、自助贩售机、无人值守停车场等无人值守场合,购买者可以直接通过正常履行动作进行表示。

    《民法典》第140条第2款规定:“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也就是说,以不作为方式进行外部表示应当有基于法定、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交易习惯的前提,否则相关默示不构成意思表示。
    根据《民法典》第140条第2款规定的三个默示产生前提,可以分为基于法定的默示、基于约定的默示和基于当事人之间交易习惯的默示。
    基于法定的默示是指法律规定在一定情况下沉默、不作为可以作为一种意思表示。较为典型的基于法定的默示当属以默示方式表示的接受继承和放弃受遗赠,《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该规定明确表达了“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和“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即表明可以沉默、不作为方式接受继承和放弃受遗赠。
    基于约定的默示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在一定情况下沉默、不作为可以作为一种意思表示。如某合同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或一定条件下以不作为方式达成一定的法律效果,则在符合该合同约定的情境后,乙方没有任何明示的意思表示,而是沉默、不作为,此时乙方之沉默、不作为构成意思表示。
    基于当事人之间交易习惯的默示是指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在一定情况下以沉默、不作为方式作为意思表示的交易习惯,在该交易习惯中,当事人可以通过沉默、不作为方式作出意思表示。如十年以来,甲乙双方一直进行同一种商品的交易,交易中的一个环节就是乙方以沉默、不作为方式达成一定法律效果,此时,乙方继续在该习惯情境中沉默、不作为的,构成意思表示。
    实务中,基于《民法典》第140条第2款之规定精神,认定以默示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应当审慎,没有充足的证据和充分的法律论证,不应认定之。

    (四)内心意思与外部表示的关系
    第一,内心意思是对外部表示的指导,外部表示是内心意思的发展。没有外部表示作为客观表达和内心意思的外观,仅具有内心意思是没有法律意义的,内心意思尚停留在思维状态,法律调整客观行为不调整主观思维,仅具有内心意思没有适法的余地。
    第二,外部表示是对内心意思的推定和证明,没有外部表示之痕迹和记录,则无法证明真实的意思表示,只有通过作为内心意思之外观的外部表示痕迹和记录,才能以其作为证据推定内心意思,因此,外部表示为证明内心意思提供了前提,外部表示的痕迹和记录是内心意思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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