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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于真实性的意思表示分类体系

    [ 韦长江 ]——(2022-11-14) / 已阅1348次

    1、基本分类
    基于意思表示的是否真实,意思表示可以分为真实意思表示和瑕疵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就是行为人自我意愿的真实表达;瑕疵意思表示就是行为人所做之意思表示并非其自我意愿的真实表达。

    基本分类的意义:
    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这就是真实意思表示与瑕疵意思表示之区分的基本意义。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该条规定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节,是该节的第一个条文,该条文可作为影响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之条件的总体规定,统领该节后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及其条件的具体规定或类型化规定。
    该条规定既是一种正面规定,即规定满足其所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也是一种反面规定,即可做反面解释,不具备其所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可归于无效。
    该条第(二)项规定的“意思表示真实”系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之一,其做正面解释就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满足意思表示真实这一条件,其做反面解释就是意思表示不真实,也就是意思表示瑕疵可将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真实意思表示的进一步分类
    真实意思表示又可以分为完全意思表示和不完全意思表示。完全意思表示是指独立且完整的意思表示;不完全意思表示是指不独立或不完整的意思表示。
    不完全意思表示又可以分为非独立意思表示和漏洞意思表示。非独立意思表示是指不具有独立自我意思的意思表示,是指意思表示构造中内心意思不独立的意思表示;漏洞意思表示也可称不完整意思表示,是指不具有完整内容的意思表示,是指意思表示构造中内心意思之内容不完整的意思表示。

    真实意思表示进一步分类的意义:
    以完全意思表示进行之民事法律行为是完全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完全效力。
    以非独立意思表示进行之民事法律行为是准民事法律行为。真实意思表示是否独立将影响完全民事法律行为与准民事法律行为的界定,独立之意思表示导向民事法律行为,非独立之意思表示导向准民事法律行为。
    以漏洞意思表示进行之民事法律行为是内容不完整的、具有漏洞的民事法律行为,作为合同的,是漏洞合同。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完整将影响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具有漏洞的界定,作为合同的,将影响合同是否具有漏洞的界定。完整意思表示将导向完整的民事法律行为或完整合同;漏洞意思表示将导向漏洞民事法律行为或漏洞合同,进而引起民事法律行为漏洞填补规则或合同的漏洞填补规则。

    3、瑕疵意思表示的进一步分类
    瑕疵意思表示可以分为主动的瑕疵意思表示、被动的瑕疵意思表示和误解,
    主动的瑕疵意思表示,也可称虚假的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主动作出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主动的瑕疵意思表示又可以分为单方虚假意思表示和通谋。单方虚假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单独作出的虚假意思表示,单方虚假意思表示根据不同的情形,又可以分为无权处分、欺诈等情况,无权处分是指没有处分权而为处分之意思表示,欺诈是指恶意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之意思表示。通谋是指数人基于一定目的而共同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
    被动的瑕疵意思表示是指基于外部压力或者其他作用导致的非自愿、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根据不同的被动情形可以分为受欺诈作出的瑕疵意思表示、受胁迫作出的瑕疵意思表示等,只要是在被动状态下作出的损害自愿、诚信、公平、真实性的意思表示,均为被动的瑕疵意思表示,最为典型的是受欺诈和受胁迫的瑕疵意思表示,但此二者不能代表全部,对被动的瑕疵意思表示应做开放性理解。
    误解是指数人在做意思表示时,相互不理解对方的意思表示。误解可分为重大误解和轻微误解。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判断能力之外且足以影响其后续行为的误解;轻微误解是指行为判断能力之内的误解或者不足以影响其后续行为的误解。

    瑕疵意思表示分类进一步分类的意义:
    对于无权处分之意思表示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应当根据无权处分的情形以及相对人是否善意做具体分析。无权处分有广义、中义、狭义之分,此处无权处分应做广义理解,广义上,未得到法律授权之处分行为,均为无权处分。对于几个典型的无权处分行为效力作出举例:第一,相对人恶意的无权处分行为损害他人利益的,可做通谋或恶意串通理解,可将导致民事行为行为无效;第二,买卖合同中“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597条),该条未直接规定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无权处分不导致合同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而是采用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之规定,为无权处分对买卖合同效力之影响留下解释空间;第三,基于无权代理的处分行为也是一种无权处分,可成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之理由;第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之处分行为也是一种无权处分,将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五,无资质者所为之处分行为也是一种无权处分,如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或公序良俗,将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对于欺诈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应当根据相对人是否意思表示瑕疵做具体分析。第一,相对人受欺诈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则相应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民法典》第148条、第149条);第二,在消费领域,经营者具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请求惩罚性赔偿,相对人是否因欺诈而意思表示瑕疵在所不问(知假买假在所不问);第三,除消费领域和法律有规定的相应领域外,即使因为受欺诈,相对人甘愿被欺诈,甘愿作出相应行为,则行为应有效,但实务当中,难以界定相对人是否甘愿,应当根据相对人注意义务程度、认识和判断能力,是否知情,是否足以影响相对人行为等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对于通谋,将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46条第1款)。通谋背后是否有隐藏行为在所不问,隐藏行为效力在所不问,根据相应规定处理之(《民法典》第146条第2款)。
    对于被动的瑕疵意思表示,除受欺诈外,受胁迫以及其他被动原因引起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愿、不公平的情况,将导致相应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民法典》第148条、第149条、第150条、第151条)。
    对于误解,可分重大误解和轻微误解。重大误解可导致相应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民法典》第147条);若满足其他有效条件,轻微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可通过民事责任机制解决赔偿损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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