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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野人是人吗?——兼议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的变迁

    [ 刘炳杰 ]——(2005-6-24) / 已阅19149次

    8、这里的“法律秩序”就是指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
    9、因为法律的抽象价值体现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之中,并为法律关系主体切身感知。
    10、《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张文显 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P.94
    11、《理论法学经纬》吕世伦 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P.110—111
    12、《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张文显 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P.97。这里的“相关性”,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互相依存,缺一不可。“相对性”,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有基本相同或可以制衡的权利和义务能力。“可逆性”,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属的关系项可以互相转化,即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互相转化。“双向性”,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通过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互相发生作用。
    13、《理论法学经纬》吕世伦 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P.97
    14、《理论法学经纬》吕世伦 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P.97
    15、《法理学》李步云 主编,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P.193—194。这里的“自在”,是指主体具有的不依赖于外在事物的独立价值。“自为”,是指主体具有能动的属性,即认识和实现自己的价值的能力。
    16、从人类法律制度演进历史来看,法律对主体资格的确认是应时而变的。
    17、《法理学》李步云 主编,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P.194
    18、《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张文显 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P.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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