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蒋津泉 ]——(2005-6-20) / 已阅16460次
股票期权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机制在国外已经有二三十年的发展史了,但在我国它还是一个新生物
所谓股票期权就是公司给予其经营者在一定的期限内按照某个既定的价格购买一定公司股票的权利。公司给予其经营者的既不是现金报酬,也不是股票本身,而是一种权利,经营者可以以某种优惠条件购买公司股票。
股票期权具有如下几个显著特征:第一,同普通的期权一样,股票期权也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经营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购不购买公司的股票;第二,这种权利是公司无偿赠送给它的经营者的,也就是说,经营者在受聘期内按协议获得这一权利,而一种权利本身也就意味着一种“内在价值”,期权的内在价值表现为它的“期权价”;第三,虽然股票期权和权利是公司无偿赠送的,但是与这种权利联系的公司股票却不是如此,即股票是要经营者用钱去购买的。
股票期权是一种虚拟的财产权,表现出虚拟物财产权的特征。目前我国正在逐步引入这的机制并把它用于企业改革中。希望通过这样的激励机制引入人才逐步打破国有企业改革的瓶颈。
虚拟物财产权可以照搬有形物的流转、归责原则。
财产法可分为两大类:第一大类是财产归属法,以保护财产的归属秩序为目的。第二大类是财产流转法,以保护财产流转秩序为目的,使归属于一定权利主体的财产,经由权利主体的自由意思完成其流转。
虚拟物具有财产权,它应该受到财产法的规制。即受到财产归属法,和财产流转法的规制,这一点无异于财产法对有形物的调整即有形物的流转、归责原则。
在流转方面,引起虚拟物流转的原因主要是买卖、互易、赠与等, 在虚拟物流转过程中,让与合意与交付为两个基本要件。即虚拟物的流转需要建立在双方自由意志的前提下,并有达成让与的合意,同时虚拟物的流转也需要交付的发生。虚拟物的交付主要反映在虚拟环境下的交付,这点区别于有形物的交付。
在规责方面,为了保护虚拟财产,虚拟财产也有明确的归责原则,与虚拟财产相关的行为人一方因其故意或过失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害,即应承担与此相应的责任。在目前的法律实践中,法官普遍的适用归责原则来解决虚拟财产权的问题,在2003年第一起虚拟财产被盗案中,法院判定对原告虚拟财产丢失有责任的网络游戏服务商败诉便是基于这样的归责原则。
可见对于虚拟物的财产权我们可以照搬有形物的流转、归责原则。
网络世界发展,网络文化扩展,在此基础上应运而生的虚拟物层出不穷,并以多样化的姿态影响着现实生活。它是网络世界发展的结果,更表现出网络文化发展的新趋势即网络文化经济化。把关注虚拟物及其财产权作为透视网络文化发展的一个窗口我想是具有针对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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