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冯兴吾 ]——(2005-6-7) / 已阅20648次
1、健全公证员执业监督体系
公证处要承担对执业公证员的第一位监督责任,负责对本处公证员的日常监督、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投诉受理与调查、违规人员处理等职责;公证员协会要强化监督和惩戒职能,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对公证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督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做好对公证处和公证员的行政处罚工作。
2、完善公证员协会惩戒职能
加大公证员协会对公证处及公证员的惩戒力度;公证员协会在制定行业规范时应设置惩戒条款;公证员协会惩戒机构应吸收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参加,增加惩戒工作的权威性和透明度;要充实惩戒力量,保证惩戒职能的正确、有效实施。
3、规范公证员惩戒程序
健全公证员投诉受、立案、调查、审理、处分、执行等工作规则,使公证员惩戒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公证员协会惩戒委员会认为可能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指导监督公证员协会依法行使惩戒职责,同时完善案件的审理、处罚、复议等制度和程序。
4、规范公证行业的自律行为
公证处、公证员应当自学遵守公证程序、热情服务,认真负责地办理公证,保证公证质量;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公证行业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公证行业不正之风;要时刻维护公证行业利益和公证行业形象,密切合作,相互尊重,同业互助,共谋发展。
安徽省宣城市公证处
安徽省宣城市委党校
电话:0563-3021349
邮编:2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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