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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 胡勇军 ]——(2005-6-6) / 已阅39782次

      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除要求交易行为中让与人无处分权利,必须具备法律行为的其它一切生效要件。如该交易行为本身无效或可撤销,则不能发生善意取得。不动产的买卖必须具有一般不动产买卖的形式要件,即必须缔结不动产买卖合同、交付标的物并进行过户登记。只有履行完登记手续的善意受文具盒,才可以取得所有权。在这里的登记使用相当于动产的交付。
      构成善意取得的交易行为应是一种有偿交易,取得财产的受让人应当支付了一定的代价。当然,关于善意取得提否仅限于有偿取得,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认为无偿转让的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一种认为有偿受让并不是善意取得的要件,即使是无偿受让,也可即时取得所有权。但笔者认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应以有偿取得为前提,这是因为,无偿转让财产尤其是不动产(价值相对较大),本身就表明财产的来源可能是不正当的。一个正常的人应当查明财产的来源或者应知晓财产本身的权利瑕疵。如果在此前提下,仍受让该财产,本身就说明了受让人是非善意或有重大失的。另外,基于受让人无偿受让不动产这一事实,追还财产并不会使其蒙受重大损失,所以无偿取得不宜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四)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时须为善意
      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财产的第三人在取得财产时应为善意,如果让与人为善意,而受让人为恶意,则不适用这一制度。善意是相对于恶意而言的,善意是指不知情,即不知或不应知道让与人转让财产时,没有处分该项财产的权限。也就是说,受让人误信财产的占有人(如承租人、借用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是所有人或者具有处分他人财产的权限。
      由于善意只是受让人取得财产时的一种心理状态,这种状况很难为局外人得知,因此,确定受让人是否具有善意,应考虑当事人从事交易时的客观情况。如果根据受让财产的性质、有偿或无偿、价格的高低、让与人的状况以及受让人的经验等可以知道转让人无权转让,则不能认为受让人具有善意。受让人在让与人交付财产时必须是善意的,至于以后是否为善意,并不影响其取得所有权。如果受让人在让与人交付财产以前具有恶意,则可以推定其接受财产时为恶意。

    五、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指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具备时产生的法律后果。善意取得制度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原所有人、让与人和受让人。所以当选后果也就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
      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受让人取得让与人通过交易转让的不动产的所有权。让与人和受让人应履行所有权转移的权利和义务。受让人应支付价款,让与人应协助将交易财产的所有权移转于受让人并办理不动产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让与人不得再依自己无处分权或依所有权人追索或索赔,而请求受让人返还财产。
      (二)原所有人与受让人之间
      不动产善意取得一旦具备前述的构成要件,受让人即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由于受让人系基于善意聚是制度而取得他人不动产的所有权,其受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故不构成不当得利。同时,受让人因基于法律规定而取得他人不动产所有权的,因此也不构成侵权行为,故原所有权不得向善意受让人主张所有物追还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三)原所有权人与让与人之间
      在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原权利与受让人之间将发生一种物权的变动,即因为受让人出于善意将即时取提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将因此发生消灭。善意取得是所有权继续取得的一种方式。原权利人不得向善意的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也就是说,如果原权利人向受让人提出返还原物,则受让人可以基于善意取得而进行有效的抗辩。
    由于原权利人因善意取得使其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消灭,而又不能请求受让人返还财产,法律上对原权利人提供了一种债权上的救济,即权利人可以基于债权上的请求权要求转让人承担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或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具体来说,第一,合同责任。如果原权利人与转让人之间事先存在着租赁、保管等合同关系,而转让人擅自处分原权利人的财产,则原权利人可以以违约为由,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二,侵权责任。转让人对原权利人的标的物不享有处分权,而仍然将该标的物转让给他人,在此情况下,将构成对原权利人财产所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转让人和原权利人之间事先存在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转让 人的行为将发生责任的竞合,即其无权处分行为即构成其与原权利人之间合同的违反,又构成侵权行为。原权利人可以选择一种对其最为有利的请求权对其提出主张或提起诉讼。第三,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如果转让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的是一种有偿的合同关系,转让人做出的是一种有偿的处分行为,并因此而获得一定的利益,则原权利人有权请求转让人返还不当得利。但这种不当得利的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的请求权也可能发生一种竞合现象,原权利人可以选择一种对其最为有利的请求权对其提出主张或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及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我国应建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以维护不动产交易秩序,保护不动产交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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