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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牵连犯处罚原则探讨

    [ 游伟 ]——(2005-5-29) / 已阅21423次

    在刑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中,走私行为侵犯的法益是国家以贸易的垄断和国家的海关监管制度制度;而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行为侵犯的法益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公务管理活动,这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前后行为之间具有独立性,无论适用刑法第157条的规定还是适用刑法第279条的规定都不能对行为人实行的行为的不法内涵作出全面的评价,因此,必须同时适用两个法条的规定才能做到罚当其罪,否则便有违于充分评价原则,刑法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就无法实现。而在刑法第399条第3款规定的情况中,司法工作员贪赃枉法行为构成受贿罪的话,前两款规定的具体枉法行为就属于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要素①,这属于一行为(法律意义上的)侵害数法益的情况,完全符合想象竞合犯的特征,适用处罚较重的罪予以处断就能对其进行全面评价,同时适用数法条予以处罚的话,便违背了双重评价禁止原则。此时,被排除适用的法条一般不起作用,只有当重罪法条规定的法定最低刑轻于轻罪法条规定的法定最低刑,或重罪法条没有规定附加刑,而轻罪法条规定有附加刑时,被排除的法条起着封锁作用,即判处的刑罚不能低于轻罪法条规定的法定最低刑,轻罪法条规定必须适用附加刑的,不能因重罪法条没有规定而不予适用。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这两条的规定是符合双重评价禁止原则与充分评价原则的。
                              
    注释:
    [1]高铬暄.中国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
    [2]赵秉志.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上)[M].河南: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
    [3]高铭暄.刑法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
    [4]郑厚勇.牵连关系及方法牵连犯和结果牵连犯[J].咸宁师专学报,1997,(2).
    [5]杨兴培.关于牵连犯的理论再思考[J].法学,1998,增刊.
    [6]余亚勤.牵连理论面临的挑战[J].中外法学,1990,(5).
    [7]赵琛.想像数罪牵连犯及连续犯[A].蔡墩铬.刑法总则论文选辑(下)[C].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
    [8]辞源[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1382页、409页。
    [9]战渝威.吸收犯初探—法规竞合引疑[J]刑事法杂志(台).1994,(6).
    [10]赵秉志.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上)[M].486-499;包健、于英君.试论牵连犯定罪量刑的价值取向[J].法学,1998,(4).26-27;向朝阳等.牵连犯定罪量刑之价值定位与模式选择[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3).25-26.
    [11]向朝阳、莫晓宇.牵连犯定罪量刑之价值定位与模式选择[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3).
    [12]赵秉志.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上)[M].河南: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
    [13]杨子良.论牵连犯处罚原则[N].法制日报,1997年4月5日第7版.
    [14]向朝阳、莫晓宇.牵连犯定罪量刑之价值定位与模式选择[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3).
    [15]余振华.论牵连犯之存废及其罪数[J].刑事法杂志,第36卷第6期.
    [16]黄荣坚.双重评价禁止与法条竞合[J].台大法学论丛第22卷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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