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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浦东新区劳动关系的发展趋势及对策研究

    [ 李凌云 ]——(2005-5-24) / 已阅18961次

    目前,企业尤其是对于大量的外商投资企业,既要引进外资企业一套严谨的管理模式,又要结合我国国情、本公司特点,注重稳定和完善劳动关系。企业能否建立一套合法、高效的劳动管理制度,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特别是企业决策者的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和劳动法的理解程度密切相关的。因此应当采取党政工或工会和劳动学会及企业行政主管联合开班的的方式,举办各种类型的政策法规培训班,让企业的党政工三方的领导都能共同学习。避免大班授课、讲过听过的现象,聘请专家撰写专门的书面培训教材,印刷成册发给受训单位,以便推敲和执行。政府、工会、劳动学会等机构可以组织企业举办经验交流尤其是企业制度建设方面的交流,还通过咨询机构、仲裁、法院等部门收集典型案例进行案例汇编等等形式,宣传劳动法和有关国际劳动标准的知识,增加企业的守法意识,为迎接新一轮国际化的浪潮,作好心理准备和知识准备。
    在企业内部如何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避免和化解劳动争议呢?有些企业的经验值得借鉴。例如,上海日立电器有限公司的做法可以总结为三句话。“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是完善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尊重员工价值,善待员工,是稳定、完善劳动关系的根本;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功能和福利待遇优势,是稳定完善劳动关系的保证。”日立公司的领导层一贯坚持听取基层人员意见的原则,通过制定实施公司领导与员工双月平等对话制度、信访制度、以及利用公司内部网站和遍布公司的“员工联系箱”等方式与员工进行有效的沟通,另外通过各种奖励和福利措施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使得整个公司的劳动关系呈现出稳定、和谐的良好局面。
    二是充分企业发挥工会的作用。
    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工会应当通过职业化、社会化、行业化的方式进行改革。从职业化出发,工会应当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为唯一的职能;从社会化出发,工会应当发展社区工会及企业间的联合工会;从行业化出发,工会应当参与制订行业劳动标准,完善我国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具体而言,当前工会为稳定劳动关系应采取的措施包括:一是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尤其是在尚未设立工会的外商投资企业内应由区总工会帮助建立工会,并成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一些规模小、人员少、流动性大的企业,可考虑建立行业工会、联合工会。二是区总工会可以设立流动争议调解组织,发挥工会熟悉法律政策、贴近单位和职工的优势,帮助化解一些在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在30天调解期内将争端消灭于萌芽状态,以减少进入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降低争议解决成本,稳定劳资关系。三是考虑到企业工会维权的难度,可以由区总工会出面,与企业订立有关工会干部特殊权益保护的协议,使工会干部能够独立于企业,真正成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四是可尝试工会与企业就职工权益进行集体协商制度,对每年的薪资方案、奖金方案、住房补贴、职工股的分红方案等一系列重大的涉及员工权益的措施,均应该与工会协商或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才能实施。此外,可以在适当的时候推行“行业化”、“区域化”的集体合同,发挥其在劳动关系的协调、争议的预防上应有的作用。先在条件成熟的企业试点,积累一定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就劳动关系的外部协调机制而言:
    1、建立行政调解制度,实现调解方式的行政化、区域化,摆脱企业化,发挥政府在劳动关系协调中的调控作用。在逐步明析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职责的同时,政府应当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中尽量扮演权威的居中调解人而非裁断人的角色,发挥积极的斡旋作用,而非武断地强加给当事人某种解决方案。因此,应当建立地方行政性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低成本的解决争端的帮助。具体操作上可借鉴西方国家设立专门协调劳资关系的机构的经验。在很多市场经济国家,都有专门的独立性的机构来协调劳动关系,此类机构主要是协调解决雇主与工会之间的集体纠纷,而它们解决纠纷的方式往往是促成工会与雇主之间通过协议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主要职能是,以独立、中立的身份,作为第三方提供调节、调停和仲裁等方式的帮助,促进集体谈判的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争端,使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它们解决群体纠纷的方法一般都是斡旋、调停、仲裁等。而一旦通过谈判等方式达成了集体合同,这些机构就不再干预,除非合同履行中发生群体性矛盾。
    对于我们来讲,一方面应在区内新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健全工会组织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其便捷、廉价的特点,争取把大多数的劳动争议解决在企业内部,避免矛盾激化。另一方面应在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在镇和街道健全区域性行政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完善协调机制,发挥镇、街道的地区优势,弥补企业调解组织不权威、不自由的劣势,协调地区企业,及时调解劳动争议,化解矛盾,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调解与行政调解之间并没有先后顺序,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这样,在企业调解机构与政府行政调解机构之间就架筑起了沟通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争议预防机制,形成纵横交错、有机统一的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网络,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另外,还可以大力发展劳动中介机构、咨询机构,让专业人员代替企业处理劳动管理事务,或代理劳动者依法维权、与企业谈判,化解矛盾。
    2、 仲裁、法院进一步完善司法工作。
    仲裁制度的改革要想取得实效,首先仲裁本身要有自己的特色,摒弃“司法化”倾向。仲裁的特色就体现在“三方原则”上,关键的问题是如何使企业、工会的代表摆脱形同虚设的现状,在仲裁庭上独立发表意见。应在资深的企业劳动人事干部和工会干部中聘请兼职仲裁员,保证他们一定的时间固定用于仲裁工作,劳动部门和企业、工会共同支付兼职仲裁员的报酬。只有如此才能体现仲裁的特色,避免将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变成“三审”制。
    对于在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特殊问题和阶段性问题,例如下岗、协保、停薪留职等某些地方劳动政策实施中产生的问题,由于没有法律的规定只能作为仲裁案件,而不宜作为诉讼案件受理。对于仲裁与法院对某些问题的不同看法,应当进行开诚布公地讨论,通过定期地业务交流使两个部门之间的由“求同存异”逐步过渡到“消除分歧、达成一致”,增强司法的确定性和权威性,同时也增加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可预见性。
    法院的司法介入应推行“适度原则”。在当前劳动法律法规不完善、司法不规范的情况下,应限制法院对劳动争议的介入程度,尊重企业的用人权利和自主管理的权利,使劳动关系当事人对更多地通过自主协商、调解来化解矛盾,而非动辄对簿公堂,以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3、加强各协调组织之间的合作,完善多方协调机制。上海市最近成立的“劳动关系协调三方联席会议(劳动行政部门、总工会、企业主管部门与雇主组织)”,在劳动关系的多方协调机制的完善上迈出了可喜的一步。我们这里强调的是另外一个多方协调机制,就是区总工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区域性行政调解组织之间的合作,以沟通信息、协调行动。大量增加社区调节机构,社区成立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后,解决了许多政府无法解决的问题,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劳动争议。因为许多中小企业是浦东的企业的主体,目前没有建立工会,企业调解无从谈起,而社区工会、社区调解可以解决问题。
    5、劳动监察部门在监察的方法、手段可以大胆创新。劳动监察职能的改进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首先,在目前人力有限的情况下,应当将“好钢用在刀刃”上。劳动监察将力量用在急需解决的问题上,而现在劳动监察的范围过大,管的事情太宽,所以分散了力量,该管的事情有些没有管,不该管的却花了很大的力气去管。劳动监察之所以会陷入这样的尴尬境地是因为:一方面《劳动法》没有对监察的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另一方面工会的作用没有真正发挥,无形中将监察推到处理问题的前线。劳动监察应集中在社会保险、劳动基准、劳动安全等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强制性义务,即那些可能危害社会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而解除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等在劳动合同履行中产生的众多争议,不应该由劳动监察包办,应而由仲裁、诉讼程序解决。其次,应当施行监察网络化管理,将劳动监察的职能下移到设立社保的街镇,在市、区、县施行三级监察网络,进一步扩大劳动监察的威慑力和覆盖面。另外,在一些大企业内部聘任监察员,监督企业实施劳动法的情况,更好地发挥内部监察员了解企业情况,能够及时发现矛盾、化解矛盾的优势,尽量将劳动争议消灭在萌芽状态。

    另外,针对外来务工人员和征地农民工,还应该特殊问题特殊对待:
    1、为和谐外来务工人员与用工单位的劳务关系,用工单位应与各地劳务输出机构采取联合管理的办法,在招工、录用、辞退、工资、福利以及中间管理过程中均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并且由外地劳务输出公司参与对务工人员的管理,协调好用工单位、外地劳务输出机构与劳务人员之间的关系。在以上三方共同协调的情况下,促使外来务工人员将自身的利益与企业捆在一起,从而使企业更加充满活力,建立一种与企业生死与共的结合体。
    当前,新区外劳所经与各外省市驻沪劳务输出机构协调,对输出机构在新区开展劳务输出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并要求各街道劳务所做好用工单位和劳务输出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的指导工作。目前,要么由外劳力用工单位和劳务输出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或由用人单位和外劳力签订劳动合同。这一工作的推进不仅对理顺外劳力劳动关系和规范用工单位使用外劳力的用工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规范外劳力管理,宏观调控外劳力使用总量以及建立社会保障体系都有深远意义。
    2002年9月1日,《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办法》已经出台,用工单位对外来务工人员实施工伤、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保险待遇,不仅保障了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稳定劳务关系、避免劳资矛盾也将起到积极作用。
    2、征地农民工的就业要向市场化转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征地农民工应打破其与企业原有的特殊劳动关系,实现就业市场化。在浦东机场等大型项目建设过程中,新区采用了货币补偿的方式,可以说在解决征地农民工的安置问题上作出了大胆尝试;最近,上海市对于征地农民工出台了“两保障、一补偿”的新政策,使失去土地的农民既有生活费和社会保险,又有经济补偿,更加有力地保护了征地农民工的利益。当前的迫切任务是加强宣传教育的力度,帮助征地农民工及早转变观念,树立新的市场就业观,不等不靠,自强自立,自谋职业。同时加大促进就业的力度,积极发展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完善劳动力市场,广开就业渠道,落实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应认真贯彻相关配套政策,保障征地人员的基本生活及养老和医疗保险,稳定过渡,防止矛盾激化。

    中国加入WTO以后,经济全球化的程度不断加深,国际劳工标准的影响日益扩大,浦东新区的劳动关系也越来越融入国际化的大潮之中。随着新区社会经济结构的多样化和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劳动关系内容的契约性、劳动关系主体的群体性、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市场性等市场化特征已渐成型,劳动关系的协调方式理应随着社会经济基础的改变而转变,一种强化劳动关系双方责任、重视社会协调功能的协调机制将在浦东新区应运而生,并逐渐走向成熟。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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