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少华 ]——(2005-5-20) / 已阅34037次
5. 提高执业条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适当提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考试难度,将通过率控制在20%左右。
制度上的缺陷是必须进行修正的,但是决非一日之事。针对制度执行上的不足,司法行政机关完全有权对法律服务市场进行彻底整顿。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可行:
1. 依据2000年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彻底清除,取缔非法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
2. 依据2000年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清查重复设立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非法设立的分所、接待站,并予以撤消。严格依照《管理办法》规定,一个街道只能设一个基层法律服务所。
3.整顿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使用名称,统一委托合同及其他手续称谓。
4. 联合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查验证件,拒绝非法执业。
以上,是笔者对我国法律服务制度的些许个人的看法,不足之处难免。
*注:本文稿系先前所作,所指“本市”并非指北京市。
作者:李少华
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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