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嵩 ]——(2000-5-24) / 已阅11578次
要约的拒绝者,是受领要约的相对人,明白表示不为承诺意思。要约经相对人拒绝后,其实质与形式的效力一并消灭。一般而言,要约的拒绝与否,相对人并无义务通知要约人,其保持沉默亦足视为拒绝要约,或要约人在某种情况下,可推测得知。
如前所述,反要约的效果为拒绝原要约,原要约不再有效力,换言之,承诺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但是提出一项新条件,即为反要约。从法律观点而言,反要约可以产生对原要约拒绝的作用,使原要约失效。
其他如不依要约规定的条件为承诺者,其承诺亦属无效。例如要约人可以规定承诺必须以一种特别方法的,要约相对人如用其他方法承诺时,即属无效。例如甲向乙提出一项要约,要约中规定乙一定要用电报表示承诺,但乙末依要约中规定条件去做,而以普通信函表示承诺,乙之此项承诺便属无效,甲的要约因而终止。
(作者单位:国家法官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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