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绍青 ]——(2005-5-17) / 已阅15952次
4、设立申请再审无理承担责任制度。这促使当事人慎重行使申诉权。所谓申请再审无理承担责任就是由申请方承担败诉的经济责任。即由申请人在申请再审时先交纳一定金额的诉讼费等值的保证金,以保证再审胜诉。否则,要承担经济责任。这要缘于以下两个理由:一是设立该制度能够防止一些当事人为逃避交纳诉讼费故意不上诉而走再审的路子;二是有法律可以借鉴,如德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提起申诉后,如果案件维持了原判,申诉人要负责偿还启动再审程序的全部费用。[14]
总之,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造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考虑对个案的纠正,又要考虑对社会整体秩序的维护;既要注意司法的公正性,又要注意裁判的严肃性和稳定性;既要借鉴外国的经验,又要研究我国的国情。要从大局出发,从宏观着眼,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充分的理论论证,使再审程序的改革与完善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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