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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妨从自愿献血转为义务与自愿献血相结合

    [ 杨涛 ]——(2005-5-16) / 已阅6244次

    不妨从自愿献血转为义务与自愿献血相结合
       
          杨涛

    “虽然尚不能说存在全国性的血荒,但2004年下半年全国多个大城市出现的血液短缺,却让人们为目前的血液保障安全担忧”这是1月31出版的《中国新闻周刊》封面文章《脆弱的城市血脉》一文给我们的提醒。带女儿到天津看病的王大爷说:“每次用血都像打仗”。
    一直以来,我们在采血制度上都是采取自愿原则。但在自愿问题上,又是经过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便是1998年以前的事实上有偿的自愿,就是由采血单位用有偿的方式地向供血者采集血液,但这一有偿方式引发了不少社会问题,如传染疾病以及卖血者受“血头”控制引发刑事犯罪;第二阶段,便是从1998年《献血法》实施以后,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国家通过各种宣传鼓励公民无偿献血。
    然而,自愿无偿献血实施的效果却不容乐观,一个尴尬的事实是“2003年,全国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愿无偿献血仍不足50%”。事实上,现在实施的所谓自愿无偿献血,其中带有不少“不自愿”与“有偿”的因素。首先是“不自愿”,许多地方仍然是将献血指标分派到各单位去,特别是在学校,一些学校将献血与入党、评优甚至学位证书挂钩,直接侵犯学生权益;其次是“有偿”,许多单位给予献血者极高的补贴和其他福利,如报道中提到的北京市某区检察院,每位献血者可获得补助2000元,放假一周,一些“血头”也摸准一些单位无法完成献血指标的困境,暗中组织卖血者冒名顶替,从中牟取利润。
    尽管说,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不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的话,对身体几乎没有什么影响,但是,许多人仍然是心存疑虑,不敢献血。此外,市场经济下,每个人都是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如果献血不能带来更多利益,人们就缺少了献血的动机,因而,宣传与道德教化的作用是有限的。当然,我们也不能再依靠政府行政指令性计划来保障我们的血液,这不仅是于法无据,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也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凭什么国家机关、学校等单位的人要献血,而其他人就无须献血呢?
    但是,国家的血液却关呼国计民生、公共卫生安全,关系到每个人切身利益的大事,不可等闲视之。因此,我们可不可以从“有偿”、“无偿”的讨论圈子跳出来,从“自愿”的思维跳出来。血液既然可能与每个人休戚相关,每个人就应当承担起保障血液安全的责任,每个人都有义务献血,实行义务献血与自愿献血相结合。这和实行义务兵役制一样,并不是对公民权利的剥夺,而是保障公民的权利或为公民权利的真正实现而对公民另一权利的必要限制。
    我所提倡的义务献血与自愿献血相结合却不是主张实行计划经济下所实行的义务献血制,那种义务献血实际上是将献血指标下达到单位,由单位分派,实际上仍体现了单位内部的不公平(有权者可以不献血)以及单位人与无单位人的不公平(无单位者不用献血)。我认为法律应当规定每个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一生中至少要献四百毫升血,此外,国家还要积极鼓励公民自愿献血,对于自愿献血者给予一定的物质鼓励、精神鼓励及休假。这种义务献血体现了市场经济下,在法治社会中,一个成熟的公民对于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所担当的责任,在这种责任的担当也体现了在法律面前,不论地位高低、财富多少,每个公民一律平等的原则。
    但是,仅仅是强调公民对于保障血液安全的责任还是远远不够的,国家和医疗机构还要切实担当起相应的责任来,特别是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按《献血法》的规定,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当年,我读大学的时候在四川曾经献过一次血,去年我在江西献血时,却被告之,以前献的血在江西不算数。看来,法律的执行在实践中大打折扣,这让法律的尊严蒙羞,也将使自愿献血者退避三舍。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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