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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认属性及其相关问题研究

    [ 奚 玮 ]——(2005-5-12) / 已阅24516次

    2、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只有有利于全体共同诉讼人时才能对全体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在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一人的自认属于一种不利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然而,对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一人的自认行为的效力问题,我国在立法上采取了效力及于同意说,若诉讼行为中包含自认,则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其中一人的自认行为只有经其他人的认可,该自认行为方能对其他人发生效力,若其他人并未认可,则该自认行为对其他人自无效力可言。
    3、在代表人诉讼中,我国在民事诉讼立法上采取了自认效力及于同意说。即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3款所规定的“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由此可见,代表人的自认只有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才能对全体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可见,我国的立法旨意在于以其他共同诉讼人的主观认可为产生效力之要件,旨意与台湾地区的做法有所不同。台湾地区的立法例表明,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自认行为若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产生不利益,则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产生效力,这个规定,对我国自认制度的完善亦有借鉴意义。
    (二)当事人为两方以上的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的自认的效力能否及于第三方当事人。
    在民事诉讼中,不仅存在一方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情况,有的时候还会有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如第三人。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作出承认其为真实的意思表示,该承认行为能否产生自认的法律效力,法律上对此并没有作出规定。我们认为,依据自认的概念,上述行为也属自认,但是其法律效力与普通的自认又有所不同:当该自认所指向的事实仅涉及事实主张方和自认方两方当事人而与第三方当事人的利益没有冲突时,该自认的效力与普通意义上的自认相同,但仅对事实主张方和自认方两方当事人发生效力。当该自认所指向的事实涉及事实主张方和自认方两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当事人,与第三方当事人的利益冲突,则该自认须经第三方当事人认可方对第三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否则只对事实主张方和自认方两方当事人发生自认的法律效力。另外,民事诉讼中的自认主要是基于辩论主义而建立的。而“辩论主义的适用前提在于诉讼当事人双方在利益上完全对立”。②在当事人为两方以上的诉讼中,通常缺乏这一前提。因此,为了避免诉讼欺诈,防止当事人恶意串通,利用自认制度损害第三方当事人的利益,法律还应该规定法院可以根据第三方当事人对该自认提出的异议解除该自认对法院的拘束力,而综合由第三方当事人所提供的与自认相反的证据或依第三方当事人的申请由法院调取的证据对自认事实作出采信与否的决定。

    (原载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编:《第四届中国律师论坛百篇优秀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0月版)
    ① [美] 约翰.W.斯特龙主编,汤维建译:《麦考密克论证据》,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06页
    ② [苏]C.B.库雷辽夫著,沈其昌译:《诉讼当事人的辩解(苏维埃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92页
    ③ [台]陈荣宗、林庆苗:《民事诉讼法》,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493页
    ④ [台]周叔厚:《证据法论》,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版,转引自罗玉珍等主编:《民事证明制度与理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01-302页
    ⑤ 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14-415页
    ⑥ [德]奥特马.尧厄尼系著,周翠译:《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7页

    ① 张卫平主编:《外国民事证据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3页
    ② [台]吕太郎著:《民事诉讼之基本理论(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76页
    ③ 张卫平主编:《外国民事证据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4页
    ④ [美] 约翰.W.斯特龙主编,汤维建译:《麦考密克论证据》,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07页
    ① [台]张道屏编著:《民事诉讼法问题研究》,台湾千华图书出版事业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250页
    ② [台]张道屏编著:《民事诉讼法问题研究》,台湾千华图书出版事业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251页
    ③ [日]谷口安平著,王亚新、刘荣军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2页
    ④ 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19页
    ① [德]奥特马.尧厄尼系著,周翠译:《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7页
    ② [日]石井一正著,[台]陈浩然译:《日本实用刑事证据法》,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25页
    ③ 毕玉谦:《试论民事诉讼中的经验法则》,《中国法学》2000年第6期
    ① [台]雷万来:《民事证据法论》,台湾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转引自罗玉珍等主编:《民事证明制度与理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4-35页
    ② [台]吕太郎著:《民事诉讼之基本理论(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78页
    ③ [日]中村英郎著,陈刚等译:《新民事诉讼法讲义》,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1页
    ④ [日]高桥宏志著,林剑锋译:《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95页
    ⑤ 汪振林:《辩论主义法理在本案审理中的作用和意义》,载陈刚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2001年卷-2002年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9页
    ① 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4-425页
    ② [日]高桥宏志著,林剑锋译:《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97页
    ③ [日]石井一正著,[台]陈浩然译:《日本实用刑事证据法》,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23页
    ④ [台]雷万来:《民事证据法论》,台湾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转引自罗玉珍等主编:《民事证明制度与理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
    ⑤ 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5-426页
    ① [台]张道屏编著:《民事诉讼法问题研究》,台湾千华图书出版事业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252页
    ② 李浩:《民事证明责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21页
    ③ 陈刚:《证明责任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6-237页
    ④ 李浩:《民事证明责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20页
    ⑤ [日]高桥宏志著,林剑锋译:《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08页
    ⑥ 张国明、刘勇:《自认及其法律实务问题》,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55页
    ① [台]陈玮直:《民事证据法研究》,第46页
    ② 陈桂明:《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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