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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城市边沿地区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基本架构及发展趋势

    [ 王泗友 ]——(2005-5-5) / 已阅23524次

    二是具有流动型转变为固定型的可能。由松散型过渡到密集型以后,其结构形式的演变,极易由流动、不固定型发展为固定型组织,给信访、打击工作增加难度。
    三是跨区域结成同盟将是新的发展趋势。从过去一段时间看,跨区、跨县、跨省(市)结盟已初具雏形。由毗邻县(市)的违法犯罪人员互相串通,相互利用,订立攻守同盟,结成作案团伙,制造群体性治安事件。
    (二)从外在表现形式和引发的多种动因上进行分析。
    一是宗族恶势力、流氓恶势力、地方恶势力形成合力,将向集团化方向发展。它们一旦结成影响稳定的同盟体系,就互相作用和反作用、控制和反控制,互相利用,共谋不轨,疯狂作案,扰乱治安秩序,破坏地方稳定。
    二是封建迷信活动,邪教组织的渗透不可忽视,破坏活动将变本加厉。一向惯于“散打”的邪教组织“门徒会”、“法轮功”以及在人的头脑根深蒂固的封建迷信意识,一旦时机成熟,立刻会露出狰狞面孔,变本加厉进行破坏活动。其组织形式正趋于职业化和专业化。
    三是农民负担过重或增加一些不合理负担,将进一步激发农民的对抗情绪。一些地方农村的“减负”工作进展缓慢,有的地方巧立名目乱摊乱罚现象仍较为突出,党群距离逐步拉大,群众的对抗情绪逐渐加剧,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和取消不合理负担仍是当前缓解群体性事件的一件大事。
    四是企业法人的任命不慎重、不严肃,将是导致发生群体事件的一个潜在隐患。有的还在诉讼阶段,负有侵权责任的被告人,被启用为企业负责人,进入企业后挟嫌报复,打骂职工,触发众怒,引发群体性事件。
    五是重点工程项目的承建一旦形成垄断,在处理招投标事宜中,掺杂一些其他因素,而不是以质量、信誉、安全等因素取胜,任人唯亲,垄断市场,造成行业内讧,你争我斗,极易酿成群体性事件。我认为,綦江“彩虹桥事件”尚属‘空前’,但绝非‘绝后’,有的地方工程项目多,投资规模大,资质等级低,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的“腐败路”、“腐败桥”、“腐败工程”并非难寻端倪。
    六是历史遗留的权属纠纷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或者处理方法不当,使群体性治安事件逐步升级。在农村山区县,特别是贫困县域,农民对生存和发展的观念墨守陈规,视一草一木为生命之源,很容易为点滴小事引发致命祸根,在掺杂宗族等势力之后,多发性、突发性、复杂性的群体性事件将一发而难以收拾。
    七是国外反华势力和国内隐藏的阶级敌人,背后插手群体性事件的因素不能排除。
    (三)从综合治理力度上分析。
    一是将给打击跨区域同盟犯罪增加难度。一方面,跨区域作案同盟一旦形成,时隐时现,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你停他扰,你打他跑,难以控制;另一方面,由于地方保护主义,“排外”势力的影响,各地的思维观念不能统一,需要与当地党政、公检法机关协调,往往一件事办下来,需要很长时间,因此会贻误战机,客观上放纵了跨区同盟的违法犯罪,为其提供了滋生犯罪的土壤和发展空间。
    二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程度参差不齐,将造成新的重打轻防局面。重视露头才打,忽视隐患的整治和预防,没有从源头上加以控制和扼杀,轻视“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的古训。
    三是各部门重视不够,齐抓共管不力,甚至缺乏情报信息的收集,既使发现苗头,也推之避之,袖手旁观,置之不理,将给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策划者、参与者提供了无形的活动范围。
    (四)从群众性治安事件发生的地点上分析。
    一是各级党委、政府所在地将成为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多发地带。主要是涉及农村工作以及农民利益,农民也认为只有党委政府才能解决问题,才能为民作主。因此党委政府机关驻地将成为农民请愿、静坐的地方。
    二是执法部门驻地将是群体性治安事件突发地带。刑事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行政行为和执法手段的过错是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因素。因此加强政治理论、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的学习迫在眉睫,一方面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办事,实施专政职能,树立执法权威;另一方面要热情服务,以人民满意的为最高标准,克服硬、横、冷、推现象,视人民为衣食父母。只有这样,才是减少在政法机关发生群体性治安事件的一个主要原因。
    三是中、小学校园也将是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多发地区。有的社会闲杂人员,无所事事,到学校偷、抢、骗取学生钱财、调戏女生、扰乱学校秩序;有的在校双差生,不务正业,不求上进,惹事生非;有的内外勾结、结伙作案,引发停学停课,制造群体性治安事件。
    四是城镇闹市区。城镇闹市区通常是指商贸、农贸市场繁华、人员较多的地方,鱼目混杂、良莠不齐,违法人员充斥其间,在货币交换、商品流通过程中难免形成的利益冲突,一旦被违法人员利用,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是引起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的一个多发性区域。
    五是农村偏僻地区。在农村边远偏僻地区,文化素质低下、法制意识淡薄、封建迷信充斥头脑,极易因一些不法之徒的煽动和蛊惑,聚集多人,非法集会。从过去查处的“门徒会”组织、封建迷信活动的人员来看,就是一个比较鲜明的例证。
    六是交通要道。⑴在险路、塌方地段,聚众拦车、设卡,索取“过路钱”,司机稍有不从,便打人砸车;
    ⑵因交通事故的处理引发众多人员静坐公路,堵塞交通,造成恶劣影响。因此,在交通要道出现群体性治安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决不可掉以轻心。
    (五)从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的时间上分析。
    聚众上访,发生频率最高的将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利用各种会议期间,如人大、政协会议、党委政府工作会议、商贸洽谈会议以及外事活动期间;
    二是利用省(市)领导人视察、调研工作期间;
    三是重大节日期间,进行静坐、示威、游行等活动。
    (六)从群体性治安事件引发的后果上分析。
    一是公私财物的损失将会更大。
    二是伤及无辜人员多,伤害结果将更加惨重,特别是群殴事件,后果将不堪设想。
    三是社会危害将更加恶劣,影响更坏,给一个地区的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威胁。
    四是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将会减弱。群体性治安事件得不到根治,随时都有可能发生,群众胆战心惊不敢出门,丧失安全感。
    (七)从对群众性治安事件处置方略上分析。
    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明确指出:妥善、及时、就地处置群体事件要在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的前提下,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原则,在预防、化解、缓解矛盾上下功夫,在解决各种引发事件根源问题上做文章。而事实上,群体性事件不发生就不会引起重视,不造成严重后果就不会引起警觉。群体性治安事件是诱因复杂、牵涉面广、危害性大的各种社会矛盾互相交织、互相作用的综合反映,不从预防和综合治理方面着手,只实行露头才打,无济于事,既缺乏处置预案和适当的准备,又使公安机关处于被动地位。在工作上增加了打击犯罪团伙的难度。在客观上也为群体性治安事件提供了发展、蔓延、滋生的空间和土壤。因此,群体性治安事件要得到有效控制将是一个值得长期探讨和研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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