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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

    [ 宋绍青 ]——(2005-4-24) / 已阅17879次

    (4)再审终结人民法院应当将再审判决书送达提出检察意见的人民检察院。
    (二)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是对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存在的一般的程序性错误,或者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应当予以改进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或改进意见的一种监督方式。这种监督方式不具特别的强制效力,仅仅是提出问题,供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参照纠正或者参考改进。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在接到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后应当进行研究,确认检察建议书提出的问题后,应当予以纠正或者在工作中进行改进。纠正或者改进后,法院应当就纠正或改进的情况通知做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
    (三)特定案件的民事起诉和诉讼参与
    在我国所有的国家机关中,检察机关是最合适的代表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诉讼主体,这是检察制度的目的所在。
    当一个民事行为侵害了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或者侵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造成了国家或公共利益的损害,因不是直接侵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往往无人享有诉权,即使法律赋予其起诉权,也常常以起诉与否与他们的自身利益无直接的关系而无人起诉。检察机关行使起诉权就可以以原告身份启动诉讼程序,使人民法院有权对这种案件行使审判权,同时应赋予检察机关对于此类案件的诉讼参与权,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和公共利益。1997年12月3日,我国第一起由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代表国家利益提起诉讼的案件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6],且近几年来检察机关在这方面的工作一直未间断过。实践证明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职责是必要的。
    但是,检察机关的起诉权和民事诉讼参与权毕竟不同于公民和法人的此类权利,不能没有限制。否则,就会因检察机关的过多介入而影响公民自主行使权利,同时也使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效果大打折扣。
    检察机关起诉和参与诉讼的民事案件主要应为以下两类:
    (1)国有资产流失案件
    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分析,国有资产主要是在投资、转让、处分等重大民事活动中流失的。检察机关是国家利益的代表,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对于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派员参加
    诉讼。对于关系重大国有资产的投资、转让、处分等案件,应有权参与到诉讼中,了解有关国有资产的具体情况,为国有资产的保护作好坚强卫士。实践中我们的检察机关已在承担着这样一份职责。1999年3月20日,某县林业局林产品经销公司向该县检察院和国有资产管理局举报,该公司原任经理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处分该公司国有资产,造成部分国有资产流失,严重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县检察院经查核实,以签订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被告,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虽原系林产品经销公司经理,但该单位属林业局下属单位,不具有法人地位,且该公司的房地产属国有财产,在没有报请主管局和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处分房地产属无效民事行为。
    (2)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
    审判职能具有消极的一面,法院不能积极主动地去解决纠纷,这在技术上就要求有主张权利的诉讼主体去启动诉讼程序以维护合法权益。但实践中对于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尤其是公害事件,其引起的不满程度很高,但因此而形成的诉讼却寥寥无几。针对这种情况,无论是出于技术上的考虑,还是出于确保公共利益不受损害的考虑,都应当设定一个代表公共利益的诉讼主体。因此,检察机关应当作为代表公共利益的法律主体,向法院起诉或参与此类案件的诉讼,监督审判活动,保护社会和公共利益。

    参考资料:
    1、胡锡庆,叶青等:《诉讼法学专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
    2、杨立新:《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与司法公正》,《法学研究》2000年第四期
    3、黄松有:《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法学研究》2000年第四期
    4、李浩:《民事再审程序改造论》,《法学研究》2000年第五期
    5、廖永安、何文燕 :《民事抗诉若干问题研究》,《法学评论》2000年第二期
    6、李浩:《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若干问题研究》,《中国法学》1999年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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