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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古代“五听”制度述评

    [ 奚玮 ]——(2005-4-22) / 已阅31277次

    “以古为鉴,可以知隆替”,探究历史是为了更好地把握现在。研究中国古代刑事诉讼中的“五听”制度,是为了科学地总结其中规律性的东西,“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当代的法制建设提供借鉴。作为一项沿袭数千年的法律制度,“五听”制度对我们今天的刑事诉讼仍具有不少有益的启示。
    启示之一:“五听”制度要求法官亲自坐堂问案,在审理案件时直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一定程度上蕴含了现代刑事诉讼的直接审理原则和言词原则。当然,由于古代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并没有明确的界分,听讼往往也适用于审前阶段,为侦破案件、查明案件真相提供线索和依据。直接审理原则和言词原则成为现代刑事审判的两项重要原则,尽管其内涵和要求与古代相比有了进一步发展,但从古代“五听”制度中不难看出这两项原则的意味。
    启示之二:“五听”制度作为对言词证据,尤其是被告人口供的一种重要的证据审查判断方式,通过观察陈述人的表情和神色,利用事理、情理和逻辑进行判断,具有一定的心理学、审讯学和逻辑学等依据,有其合理性。现代刑事诉讼中的审讯,在很大程度上吸收了其合理因素,尤其是法官要运用经验法则和理论法则进行推理,对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以对案件事实形成合理的内心确信。合理科学的心证主义日益成为现代刑事诉讼审查判断证据的基本要求。
    启示之三:“五听”制度强调言词证据,尤其是被告人口供的价值,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有其历史必然性。尽管古代存在不少刑讯逼供的案例,但这并不是其常态。正如上文所述,无论是唐朝、宋朝还是元朝,都要求“以先备五听,又验诸证信;事状疑似,犹不首实者,然后拷掠。”所以,经过合法程序获取的被告人的真实口供,具有很强的证据价值。当然,除了口供以外,还要求法官对其他证据进行比较印证,对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以确定案件的真相。这一点对现代刑事诉讼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口供的特性决定了其具有证据“天然的优势”,在自白是“任意的、明知的且明智的”,即要求获取口供的程序是正当的,同时还要求口供本身是真实可靠的。值得关注的是,尽管各国法律对口供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作了严格的限制,但在刑事诉讼的具体运行程序中,又往往鼓励被追究者“任意自白”,从中可以窥探口供的证据价值。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为了与“口供至上主义”和刑讯逼供现象相抗衡,在司法制度改革过程中推出“零口供规则”。“零口供”要求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淡化、弱化口供的作用,视被告人在侦查机关作出的有罪供述如无物。这固然有助于我们更新办案观念,特别是有助于消除长期以来在我国执法和司法人员观念中形成的“口供情结”。但“零口供”的做法过于极端,因为被告人的供述毕竟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证据,完全无视其存在,彻底否定其价值,既有悖于法律规定的精神,也有悖于司法证明的规律。当然,我们并不是无形地夸大口供的价值,在审查判断口供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时,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加以检验与印证,以便对案件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启示之四:“五听”制度对古代的司法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其不仅要求司法官具有入目三分的观察能力,以捕捉当事人的每一个细微的表现;同时还要求法官体察当地民情,熟悉当地风物,以便科学地进行情理、事理和逻辑判断。事实调查是适用法律的基础,案件事实作为过往的历史事实不可重现,这就决定了查清案件事实的复杂性和困难性。在古代认识手段有限的情况下,往往强调依靠司法官的个人智慧和主观能动性以发现案件实体真实。现代刑事诉讼同样对司法人员提出了高要求,不仅要求其具有较高的法学素养,而且要求其具有一定的心理学、审讯学和逻辑学等知识,特别是依据经验法则和伦理法则进行推理,以防止司法人员进行主观擅断,造成冤假错案。
    中国古代刑事诉讼“五听”制度历史悠久,为后世所传承。从其产生的那天开始,“五听”制度就不断地契合其具体的社会环境,在发展和完善自身的过程中得以生存和延续。尽管今天的生活土壤不同于古代,但其中蕴含的合理因素仍具有现代意义。在看到“五听”制度合理性的同时,我们当然也不能抹杀其消极的一面。客观而全面地对“五听”制度作出价值评析,取其精华,为我所用,这是本文的旨趣所在。
    参考文献:
    [1] 张晋藩.中华法治文明的演进[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 中华传世法典·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3] 中华传世法典· 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 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33.
    [5] 周书·苏绰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
    (原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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