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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论法官素质的提高

    [ 周卫亭 ]——(2005-4-17) / 已阅22324次

    我国法官遴选机制可以进行如下改进:
    1、 提高人大常委会在法官任命中的地位和作用。
    现在,虽然从法律上来看,法官的任命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但事实上,人大的任命只是走过场而已,人大常委会对法官候选人的情况了解仅仅限于法院提供的材料,对于其专业素质,特别是品德才能等综合素质的了解极其表面和肤浅,难以真正行使法官任命权。因此人大常委会内部应当设立专门委员会承担起对法官的任命前期审查、听证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向常委会提出建设性意见。
    2、 通过遴选制度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提供保障。
    法官由同级人大任命,法院又对同级人大负责,这就使得法官的来源具有极大的地域限制和行政限制,极易造成法官依法独立审判的地位无法保障。在设计法官遴选制度时,要考虑如何通过遴选制度来保障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如由上一级人大考察任命下一级法院的法官。
    3、 增强法官任命制度的公开性和公正性。
    法官的任命或选举应该由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代表参加,听取法律专家对候选人的专业、执业、人品、能力等综合素质进行评价。对拟任命法官的有关情况应当通过媒体或其他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4、 完善社会对法官工作的评价机制。
    一定程度的公众评价和工作汇报能够起到剔除个别通过了任命审查而又不合格的法官的作用;公众、法院或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比如任内工作考核、升迁考核等方法,对于法官的工作进行评价。但在设计这种程序时要注意保证司法和法官的独立性,防止出现对于独立司法权的干预。
    总之,法官的专业、道德和工作素质必须提高,我们要在已经实行了统一司法考试的基础上,及时进行法官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培训制度、法官遴选制度、考核升迁制度、弹劾制度等后续和配套制度的改革和更新,建立和完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从而在更为深入和广泛的基础上推动司法改革,确保我国法官素质的提高。(作者单位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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