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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贷公用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

    [ 张要伟 ]——(2005-4-14) / 已阅13369次


    民事上诉状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上诉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县xx乡xx村。
    法定代表人李xx,主任。
    被上诉人薛xx,男,195x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xx县xx乡xxx村。
    被上诉人薛xy,男,194x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xx县xx乡xxx村。
    被上诉人xx县xx乡xx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路xx,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04)x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或者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4)x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该案审理中,二被上诉人薛xx和薛xy辩称所诉贷款属实,但款项用于被上诉人xxx村委会,一审法院遂追加村委会为被告参加诉讼。村委会提供的证据系单独的一页帐页复印件,该复印件不符合证据规则关于提供原件的要求,且一页单独帐页而不是整个帐本非常容易伪造。此外,该帐页仅能够证明村委会为被上诉人偿还了部分利息,并不能证明被上诉人辩称的事实。众所周知,农村税费改革后,村委会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三被上诉人之间明显属于互相串通恶意逃废农村信用社金融债务。
    二、一审法院判决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理论和逻辑推理
    本案中,与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的是二薛,而非村委会,根据合同法理论中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与信用社存在法律关系的也只能是借款人,而非借款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即使二薛款项借出后真的用于村委会,也与上诉人无关,这只能证实二薛违反借款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应当按挤占挪用利率承担违约责任。信用社作为善意的合同当事人,对借款人款项借出后的去向没有审查负责的权利,也无此义务,更不应当对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二薛的这一行为,在其与村委会之间形成了借款关系,在这一借款关系中,上诉人不是当事人,不享有权利也不应承担义务!举一个不恰当的例子,假如某借款人在款项借出后用于嫖娼,那么按照一审法院主审法官的判决逻辑,信用社是不是要向妓女去追要款项?向上诉人承担还本付息义务的只能是二薛,而不可能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村民委会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系公法规定的村民自治性组织,并非作为私法的民法中规定的企业法人。民法通则43条针对的是企业法人对其工作人员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在本案中并无适用之余地!根据法律适用规则,在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必须适用该规定,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只有在无具体和明确法律规定情况下始有适用之余地,本案中两次引用(即合同法第6条和第60条)诚实信用原则实属不当!合同法对借款合同设有专章进行规定,法院审理借款合同案件,应当按照合同法的具体规定进行判决,引用民法通则第84条关于债的定义的原则性规定,也属法律适用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理由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法理论和逻辑推理、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四年x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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