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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起交通事故自行车应负全部责任

    [ 邵军 ]——(2005-4-8) / 已阅15321次

    [1]引自2005年4月2日《人民公安报 交通安全周刊》中《这起事故应该如何认定》

    作者: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四支队十大队 邵军 13903592043
    作者:山西省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科 郭新民 0359-8997898
    地址:山西省运城市解放北路盐湖区人民法院后院 邮政编码 044000
    邮箱:shaojun0818@163.com guoxinminycjjzd@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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