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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服驳回起诉裁定民事上诉状[之二]

    [ 张要伟 ]——(2005-4-6) / 已阅53205次


    不服驳回起诉裁定民事上诉状[之二]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上诉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县xx乡xx村。
    法定代表人李xx,主任。
    被上诉人岳xx,男,195x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xx镇人民路22号院62号。
    被上诉人李x,男,196x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xx县城关镇xx村。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04)x民初字第385号民事裁定书,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4)x民初字第385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民诉法第108条规定
    该案一审法院以在起诉地址找不到被告为由驳回起诉。经落实查证,办理借款合同时,岳xx确在起诉地址居住,但现住址已变更,该被告在xx县建设局上班,与法院同在县城,相距不过一公里,很容易找到,信用社积极向法院提供这一信息,在主审本案法官也知道岳xx系其本单位某法官近亲属及其工作单位的情况下,经信用社请求,一审法院工作人员也未到xx局向岳群生送达传票,就以在原地址找不到被告为由驳回起诉。
    上诉人认为,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公民个人迁移住址实属正常。岳群生住址迁移,属于正常现象。在信用社能够准确提供被告岳xx送达地址的情况下,起诉符合民诉法108条关于有明确被告的要求!一审法院未依法履行送达法律文书的义务和职责,即驳回上诉人起诉,既不符合民诉法规定,也不符合法律对法院职责以及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
    二、一审法院确定案件受理费金额错误
    对于驳回起诉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管辖权异议案件,按照非财产案件收取受理费。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此类案件受理费一律为50元。一审法院确定案件受理费826元由上诉人承担违反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确定案件诉讼受理费错误!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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