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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严防超期羁押 维护司法公正——浅析超期羁押问题的原因、预防对策及立法救济

    [ 李旺城 ]——(2005-3-29) / 已阅18832次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是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6] 陈卫东、郝银钟著:《被告人诉讼权利与程序救济论纲》,《中外法学》99年第3期载。
    [7] 郑华:《超期羁押原因与对策探究》,载于《检察时空》2001年第4期。
    [8]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涉嫌实施的犯罪预计可能判处6年监禁刑的,审前羁押的法定最高期间为2年;而涉嫌犯有可能判处6年以上监禁刑甚至终身监禁的,审前羁押的法定最高期间为4年。
    [9] 陈瑞华:《审前羁押的法律控制-比较法角度分析》,《北京政法论坛》2001年第4期载。
    [10]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11] 冯敬之:《超期羁押的原因及对策》,载于2002年《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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