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荣誉权性质之探析

    [ 玄朱 ]——(2005-3-27) / 已阅29441次

    1.荣誉权与几种具体人格权的共性。由上面图表的划分可知各种具体人格权并不是直接的民事主体对另一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更多的是对世性的权利,即:除权利主体外,任何不特定的人都负有不得侵犯权利人对其所享有的义务。亲属法内的具体身份权: 配偶权、亲权及亲属权更多的是两主体或更多主体之间的相对的权利义务关系。荣誉权参与物质性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之下的标表型,自由型的联系相对较小一些。但是也比与身份权的联系要密切一些.这里仅讨论荣誉权作为尊严型人格权之一种与其他尊严型人格权之间的联系。由于荣誉权和名誉权之特殊联系,留待以后讨论。.
    隐私权,是自然人对其隐私的控制,亦即私人生活不公开权。贞操权,是贞操不受玷污的人格权,亦即不许他人与自己实施婚外性交的权利。精神纯正权,是未成年人善行、操行和作风的养成权,是在操行作风养成中不受不当教唆的人格权。信用权,是直接支配自己的信誉并享受其利益的人格权(我国立法和司法尚无法律规定)17。
    由上面的概念可知:这些权利都要求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予以尊重。如果受到任何侵权活动都会侵害主体的尊严。虽然要求别人尊重而主张自己的尊严是人格权总的要求,也可以说是一切权利的要求,但具体到人身权这一章节,名誉、荣誉、隐私、贞操、精神纯正权、信用仍可抽象为以精神利益为客体的尊严型精神人格权。荣誉权虽然时常伴有物质方面的权利,但是该物质权取得的前提是获得荣誉。得到尊重仍是荣誉权最主要的内容。如果视荣誉权为身份权,那么精神纯正权也可以说是一种身份权,因为此权仅为具有未成年身份所特有。以上概括了荣誉权的隐私权、贞操权、精神纯正权、自由权之间最大的共同点,即求得他人予以尊重的尊严型精神人格权。因此把荣誉权和名誉权、隐私、贞操、精神纯正、信用共同概括为尊严型人格权是合理的。
    2.荣誉权和名誉权的相通点。名誉权归入人格权是毫无疑问的。现在讨论一下荣誉权与名誉权之间的相通点,进而论证荣誉权属于人格权的合理性。
    从荣誉权与名誉权的客体分析。这是两者的主要区别,也是相通性的一个重要方面,一般所认为的名誉指社会对主体的褒奖或贬损或中性的评价,该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名誉权作为权利之一种即意味着该权利是法定的,是由法律赋予权利人对于其名誉所享有的利益支配权。如果名誉包括对主体消极的评价则意思是法律保护主体对其消极评价享有的支配力和利益。换言之:消极评价即支配力和利益。这样岂不自相矛盾,违反逻辑。因此笔者赞成:名誉一般都是一种良好的社会评价,也就是说是一种积极的社会评价,而不是指对坏名声的评价18。最低限度是非消极的社会评价。因此名誉应指特定人所受到的有关其品行、才能、功绩、职业、资历和身份等方面的良好评价,而名誉权也相应要求他人对其名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荣誉与荣誉权相关的荣誉也是一种特定组织给予的正式积极评价。因此,名誉和荣誉均指积极评价,而荣誉权与名誉权相应的是以获得和维护该积极评价及其利益为重要内容。“名誉权以人在社会上应受与其地位相当之尊敬或评价之利益为内容之权利19。”当然,该积极评价的来源不同,一是正式特定组织给予的评价,一是非正式来自社会的评价。
    从权利的主体分析。一般主张荣誉权属于身份权的学者认为名誉权为所有民事主体享有,而荣誉权只为获得荣誉之后的主体享有。这也是持荣誉权否定说者据以论证其观点的依据之一。然而正如上面所说,名誉为非消极评价:该非消极评价一定为社会所有主体所必备也是值得商榷。当然即使是有坏名声的人也享有受到客观公正评价的权利。另外构成侵害名誉权抗辩事由的有:散布真实的事实(所散布的事实对他人隐私造成侵害的构成侵害隐私权)、正当行使权利。因此名誉权并不是人人时时处处都享有的。荣誉当然并非为人人所能具有,但是人人都应该享有通过正当途径追求荣誉的权利,具备条件时可凭借具体规则而享受荣誉获得权。关于荣誉获得权,下文阐述。
    从权利的取得和消灭不同分析。认为名誉权为人所固有: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荣誉权的产生依据获得荣誉的事实而发生,且可依一定程序取消或剥夺。此观点也不确切。荣誉虽然可通过一定程序而取消或剥夺,但并没有剥夺获得荣誉的期待权。只要承认荣誉获得权的存在,那么荣誉权就是任何人所固有的。当然,通过正当程序也可以使荣誉获得权受到克减,即取消获得某项荣誉的资格。
    综上所述,荣誉权和名誉权可以说是人格权范畴的一队孪生兄弟,具有很多相通之处。此外,他们的侵权形态有竞合、救济方式也有共通之处。他们虽有很多相通点,但仍不是完全相同的。正如世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一样。因此把荣誉权和名誉权同列为人格权是合理的。
    以上通过对荣誉权的非身份权性和荣誉权的相通性的论述,笔者认为荣誉权归于人格权更合理。除此之外,荣誉权的内容也是本观点的论据之一。因此有必要讨论之。
    三 荣誉权的内容
    荣誉权的内容包括荣誉保持权、精神利益支配权、物质利益获得权、物质利益支配权、荣誉获得权。其中荣誉获得权应否为荣誉权的内容是学界争议最大的问题。即使承认荣誉获得权的学者对荣誉获得权也存有一定的误解。分述如下:
    荣誉保持权,指民事主体对获得的荣誉保持归己享有的权利。保持权的客体是荣誉本身,荣誉本身包括各种荣誉称号,各种奖励,表彰以及荣誉职衔,如名誉博士,名誉校长等。这些名誉职衔,其实并不表明被授予者的学识,能力等达到了博士水平或某种职务的要求;而是在于机关、组织授予主体的一种荣誉,使其享有名誉职衔的精神利益或一定的物质利益。
    精神利益支配权,是指荣誉权人对其获得荣誉中精神利益的自主支配权。荣誉权的精神利益指荣誉权人因获得荣誉而享有的尊敬、敬仰、崇拜及荣耀满足等精神待遇和精神感受。对精神利益的支配包括对该种利益的占有、控制、利用,但不得将荣誉的精神利益予以处分,如转让他人享有或转让他人利用。
    物质利益获得权,指权利人对附随于荣誉的物质利益所享有的法定取得权。此权意味着权利人在获得荣誉的情况下,有权依照领奖的章程或授予机关、组织的奖励办法,对应该获得的物质利益而主张权利。
    物质利益支配权,荣誉权人对于已经获得的物质利益享有支配权。这种支配权有两种形式:其一是完整支配权,其二是有限支配权。完整支配权指对荣誉的一般物质利益的支配权,其性质属于财产所有权,即自物权。有限支配权指对因荣誉所生的物质利益不享有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只享有受时间限制的占有权20。
    荣誉获得权,指主体在符合法定标准时,而组织没有授予其荣誉,就可以向组织主张该应获得的荣誉的权利。荣誉权内容中是否应该包括荣誉获得权,这也是关系到荣誉权性质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加以详细的论述。请先看案例21:
    马随义和另外五名村民救助落水遇难者。镇政府举行表彰大会,对参加救捞工作的五名村民给予表彰,但没有对马随义进行表彰。镇政府对他仅仅给予表扬。一位副镇长以马随义不要挡了拍摄见义勇为者接受表彰的镜头为理由,将马随义轰下台,使马随义受到了在场群众的哄笑。村民和马随义都愤愤不平,都认为马随义在救捞过程中表现突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并且认为镇政府说马随义不符合表彰条件而不予表彰是不对的。马随义为了讨回公道,也为了挽回自己受到损害的名誉,多次找镇政府讨个说法。后来,镇政府也认为马随义的行为应当给予表彰,遂给马随义补发了表彰的奖励证书。
    该案中副镇长的行为毫无疑问侵犯了马随义的名誉权,但是该案仅仅如此简单吗?笔者认为,该案镇政府的行为确实也是行政不作为而侵害了马随义的荣誉获得权。
    对于荣誉获得权,实务界并不认可,否则该案就不会以马随义败诉而告终;学术界的见解也倾向于否认说。多数学者主张:荣誉权享有的前提是主体有突出贡献,并且要求有组织的承认并授予荣誉22,因此在授予荣誉之前是不能享有荣誉权的,即不能享有荣誉获得权。
    另有学者主张荣誉获得权包括两个方面。其一,获得荣誉的权利,即自然人、法人或团体对于因他们的行为而授予的荣誉有获得的权利,任何第三人不得妨碍,阻挠其获得,也不得侵占其应获得的荣誉。其二,获得因荣誉所生的利益的权利。因荣誉所生的利益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授予时颁发的物质奖励,另一方面是授予荣誉后给被授予者带来的物质利益。对于这两方面的利益荣誉权人均有权获得,任何第三人不得侵占或阻挠其获得23。
    对于第二方面可以归入上面所说的物质利益获得权,在此不再讨论。如果借用该学者主张的第一方面的内容能不能为马随义讨个说法呢?该学者在第一方面中提到“不得侵占其应获得的荣誉”。该案中马随义是应该受到表彰而获得荣誉的,根据该学者的观点,马随义似乎可以主张其荣誉权受到了侵害。但是该“应获得的荣誉”是在授予之前不得侵占,还是在授予之后不得侵占,如果是指在授予之前不得侵占,那么马随义是可以主张其荣誉权受到了侵害,这也正是笔者所主张的荣誉获得权;如果是指在授予之后不得侵占,那么马随义由于未被授予荣誉而不得主张其权利。
    分析该学者的观点:“自然人、法人或团体对于因他们的行为而授予的荣誉”可知,其所主张的荣誉获得权只是在授予之后才可获得。另外,假设该学者所主张的荣誉获得权是在授予之前可以行使,那么该权利受到的是侵害而不是侵占。侵占的客体应该是授予之后的荣誉,因此该学者所主张的荣誉获得权只能是主体在被授予荣誉之后才取得的权利。再者,根据其把荣誉权列入身份权,可知其是不承认荣誉权可在荣誉授予之前行使的,也即不是笔者所主张的荣誉获得权。
    综上分析,依据该学者的观点,马随义仍然无法讨回他想要的说法。
    细究该案例,马随义确实实施了见义勇为且表现突出的行为,是为百姓有目共睹的事实。在另五人受表彰的情况下,相比较来看,可知该政府的行为是不适当的。后来“镇政府也认为马随义的行为应当给予表彰,遂给马随义补发了表彰的奖励证书”。政府为什么会有此行为?该镇政府如果认为其行为是适当公正的,就不会有上面的行为。因此指控该镇政府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是成立的。其根据就是侵害了马随义的荣誉获得权。同时也违反了行政公开、公正的原则。另外,镇政府此种行为有违“民众的法律情感:权利与义务的观念,公正审判的要求,对适用法律前后矛盾的反感,受平等对待的愿望,忠实于法律的强烈情感及其相关物,对于非法行为的痛恨,等等”24。且要求平等对待的愿望也是现代法的精神要义。我国宪法也有相关规定。因此有必要确认荣誉获得权是荣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因为该内容是荣誉权其他内容的先决条件,正如该案。当然,该权利也要受到一定的克减,以防主体通过非正当途径而沽名钓誉。该获得权在一定程度上是民事主体所固有的,即“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人生而平等”。但是需要主体通过正当途径而且有一定的程序、规则、标准评定而享有。当然,该权利也可剥夺,如某运动员被禁赛x个月。综上,笔者认为荣誉获得权指主体在符合法定标准时,而组织没有授予其荣誉,就可以向组织主张该应获得的荣誉的权利。对符合法定奖励要件而未依法给予奖励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有关部门依法行使其行政奖励权。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在其法定权益不能实现时,有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获取保护的权利25。因此马随义提起状告镇政府的行为是行政诉讼行为,并且符合法院的受案范围和起诉条件,所以法院应该受理该案。
    以上通过对荣誉权内容的说明,特别是对荣誉获得权的重新认识,笔者认为把荣誉权规定在人格权名下是合理的。
    四 结语
    有学者认为荣誉权归入人格权是因为制定民法典(草案)中没有规定人身权编,而仅规定了人格权,为了避免遗漏迫于无奈而规定于人格权名下。通过以上对荣誉权应该归于人格权还是应该归于身份权的正反两方面的探讨和对荣誉权内容的重新界定,笔者认为:既然名誉权和其他具体尊严型精神人格权可以归入人格权,而荣誉权与这些权利又有如此多的相通点,那么荣誉权为什么不能归入人格权呢?另外对荣誉获得权的重新思考,笔者认为荣誉权应该包括荣誉获得权,这样以来,荣誉权又具有了人格权的固有性的特征。因此笔者认为荣誉权应归于人格权是顺理成章的。




    文献索引:
    1、 赵可星主编:《现行民法体系及其适用研究》,郑州,郑州大学,2003年1月,第731页
    2、 杨立新主编:《具体侵权行为的法律界定暨实例评价》,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8月,第526页
    3、 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9月,第672页
    4、 张新宝主编:《名誉权的法律保护》,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6月,第44-46页
    5、 赵可星主编:《现行民法体系及其适用研究》,郑州,郑州大学,2003年1月,第731页
    6、 http://www.booker.com.cn/gb/paper88/25/class008800008/hwz18840.htm 更新时间 2004年4月26日
    7、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修订第三版,第152页
    8、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新论》,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1页
    9、杨立新主编:《具体侵权行为的法律界定暨实例评价》,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8月,第531-532页
    10、马原主编:《中国民法教程》,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第497页
    11、王利明主编:《民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第512页
    12、杨立新主编:《具体侵权行为的法律界定暨实例评价》,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8月,第495页
    13、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修订第三版,第11页脚注
    14、(英)梅因著《古代法》,商务印书馆,第97页
    15、史尚宽主编:《民法总论》,台北,正大出版社,1979年,第6页
    16、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修订第三版
    17、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修订第三版,第155-158页
    18、王利明、杨立新主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4月,第328页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