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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涛 ]——(2005-3-26) / 已阅6479次

    矫枉岂能如此过正?

         杨涛

      
    因为“贪污”两元钱的车票款,山西省大同市公交四公司的驾驶员杨晓梅(化名)被公司开除,随后一时想不开的她自杀身亡。(《三晋都市报》1月11日)
    一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永远地告别了人世,留下一个男子的沉痛呜咽和一个4岁小孩的尖细哭声,而这一切只是导火线竟只是死者的小小过失。
    是的,杨晓梅是有过错,某种程度上讲,这种过错还是严重的。她“贪污”两元钱的事情发生在大同市公交公司发出一份《致全体职工的公开信》的时期,这信中强调,凡查实有侵吞票款行为者,不论贪污票款数额多少……只要是贪污,经查证据确凿者,一律给予开除。因此,这也算是一种“顶风作案”的行为,而且,查处司机私呑票款是需要较大成本,公司相对加大处罚力度,有时也是不得而为之。
    但是,无论加大处罚力度,还是想尽力遏制这种私呑票款之风蔓延,都不能逾越公正的底线。我们国家正在努力建设一个法治国家,以法来评判我们的行为是今天社会的基本准则,而公正是法治的灵魂,这种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从实体公正上讲,要求我们尽可能做到“责行相当”,也就一个人的行为与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大体相当,不能畸轻畸重,在刑法中体现便是“罪行相适应”原则。因此,我们不得不质疑公交公司出台的《票务管理规定》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相关对于私呑票款规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是不是任何私呑票款的行为都要处置开除的处分呢?私呑票款数额多少与情节是否严重要不要区别对等呢?如果公交公司的两个文件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存在疑问,那么也必然引起合法性的危机,因为“恶法”非“法”。                       
    而在实际的处理中,公交公司开除杨晓梅甚至对其文件中规定的必须是“经教育不改的才开除”都不遵守,就让人更加对其处理的公正性提出质疑。
    从程序公正上讲,法治的原则要求对任何人的处理都必须遵守严格的程序,体现程序正义。那么按照有关规定,公交公司在作出开除杨晓梅的决定前,应召开职代会同意通过,并报上级劳动部门备案,方可正式实施,但公交公司并没有这么做,则是对程序公正的一种违反。那么这样一个处理决定,也会让人对处理是否公正提出质疑。
    当然,这件事情最终如何处理,我们希望能诉诸法律程序解决。但是,在任何时候,都让我们起想到那句古老的话:“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古人尚且反对“不教而诛”,提倡“有教无类”,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对那些不是屡教不改或情节特别严重的违纪之人,能常怀恻隐之心,做到公平、公正,我想这也能算是在身体力行“以人为本” 的理念。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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