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光强 ]——(2005-3-15) / 已阅33723次
2、增强企业法律意识,实现依法生产经营。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律治理的经济。在国家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同时,民营企业自身也应尽快增强法律意识。第一,要认真学习法律。除了与企业有关的法律制度外,民营企业还要重点学习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密切相关的合同、税收、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障、劳动与社会保障、环境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积极参加各种法律培训,而且要多层次、多方面的组织开展对基层职工的法制教育,从而在整体上提高民营企业的法律素养,以有效防止因法律意识的缺失而导致企业管理行为出现漏洞。第二,要自觉遵守法律。民营企业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避免出现与法律相悖的行为,尤其要遵守市场经济和市场交换的典型法律制度——民商法。民营企业只有将民商法确立的财产所有权制度以及契约自由、主体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原则全面的反映到市场交换过程中,市场经济才能得到健康、有序、稳定的发展,否则,市场经济的运作和发展就会被扭曲和变形。第三,要善于运用法律。民营企业要重视法律顾问在推进企业规范化建设和防范各类法律风险中的巨大作用,有条件的企业应当聘1-2名优秀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是设立专门的企业法律顾问机构,使法律服务能够深入渗透到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合同的草拟签订、日常行为的管理和规章制度的制定等方方面面,而不仅限于诉讼代理。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民营企业切忌用非理性的思维和做法去解决纠纷,而应当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各种正常途径,去有效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第四、要树立正确的诉讼观念。一方面,民营企业在遇到困难、矛盾和利益冲突时,首先要积极寻求诉讼外的纠纷解决途径,充分利用自行协商,民间、行政调解,商事、劳动仲裁等经济、便捷的方式化解纷争、平息事端,不宜动则即诉诸于法院而造成自身财力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民营企业在诉讼中要注意增强证据意识,避免因不举证、举证不到位或超过举证时限而承担败诉的风险。此外,对人大、党委、政府以及司法机关的工作实事求是地提出建议和意见以及认真采纳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建议等,都有利于民营企业法律意识的增强和提高。
针对涉诉案件中各类合同纠纷十分突出的问题,民营企业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1)熟悉与所签合同相关的法律知识,充分了解法律对该类合同所作的具体规定,明确法律设定的权利义务的范围和界限,避免合同约定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2)与合同相对人进行充分协商,全面了解对方的意图,同时也要把自己的意愿真实全面地反映在合同之中,避免出现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3)尽量参照合同范本签订合同,避免出现内容上的疏忽和遗漏。在使用对方制定的定式合同时,务必要认真阅读,以防出现不利于自己的约定。(4)注意审查对方的资格,包括经营范围、资质等级、从业许可、签约人身份及权限等。(5)对产品名称、履行期限、单价等内容要作明确具体的约定,切忌模棱两可、含糊其辞。(6)明确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式和途径,仲裁机构或管辖法院,使合同具有强有力的保障性和救济力。(7)邀请律师或专业人员参与,必要时可以进行合同鉴证。(8)要妥善保管合同,并注意收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证据材料,以防患未然。
3、铸造良好社会信誉,提升企业自身形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也是诚信的经济、互利的经济。在竞争中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兼顾他人和社会的利益,铸造良好的社会信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民营企业的基本要求。如果没有诚信观念,经济生活中就会出现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制假贩假、不诚实全面履行合同等现象,商业道德就会沦丧;如果没有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意识,民营企业就难以在民事活动和商事活动中顾及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自觉承担民事活动和商事交往中的法律责任。因此,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能片面追求个人利益,更不能惟利是图,而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行业规范。既要有经济利益的追求,又要有思想道德的追求;既要重视企业的经济效益,又要重视社会效益,特别是在经营活动中,要自觉守信用、讲信誉、重信义,恪守承诺,依靠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公平竞争,不断使企业发展壮大。同时,社会责任感的维系不仅要有积极解囊赈灾、捐资助学、扶贫济困,参加光彩事业等回报社会的外在追求,更要有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改善职工生存环境的内在关怀。在这方面,民营企业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充分保障职工的各项权利,包括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及时兑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医疗、养老、失业等保险,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建立健全劳动保护制度,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依法建立工作组织并支持其代表职工实施的维权行为,推进民主管理等等。此外,民营企业主也要加强自律,不断提高自身修养,以实际行动提升企业形象,逐步消除当前民营企业所面临的信任危机。只有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民营企业才能受到全社会的普遍尊敬和一致推崇,民营经济发展的“软环境”才能得到彻底的改善。
(三)转变行政机关职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十六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提出了“要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管”的明确要求。为此,我们就必须通过行政主体职能的转变,解决好在对民营企业服务上的“错位”和对民营企业监管上的“缺位”问题。
1、对民营企业的服务不得错位。民营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行政主体的支持与帮助,而行政主体支持与帮助的方式,是要由指挥经济变为服务经济。首先,行政主体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率,树立发展第一、效率第一、服务第一的观念,从根本上消除“衙门”作风和“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特别是要严格依法行政,杜绝各种行政不作为或行政乱作为;要完善行政运行机制,严格执行公开、公正、规范的工作程序,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局部服务为全面服务、短期服务为长期服务,形成良好的为企业服务的工作机制,实现由管理型机关向服务型机关转变;要落实政务公开,全面推行办事公示制、服务承诺制、办理时限制、首问责任制、投诉反馈制、失职追究制等,建立和完善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的相关制度。其次,行政主体要引导民营企业树立科学发展观,推进其加快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以提高综合素质和企业竞争力;要帮助具有一定规模且产权多样化的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继续理顺民营企业的产权关系,还企业以真实面目,尤其要慎重清理有名无实的假企业,对挂靠双方存在产权争议的,要在认真评估资产的基础上明晰产权,据实登记,既要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又要防止对民营企业财产的侵占。第三,行政主体要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发展行业商会、协会组织,为民营企业提供包括创业辅导、信息咨询、人员培训、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法律援助等在内的各种专业化、规范化的服务,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发展进程中的实际问题。此外,行政主体在强化服务职能时,也要注意克服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这也是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服务过程中,行政主体要注意防止出现两种倾向:一种是对民营企业进行过多的干预,使民营企业丧失其作为独立市场经济主体应有的“行为能力”。无论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横加干涉还是对其给予“特殊保护”,都属于不恰当的干预。另一种是与微观经济活动靠得太近,利用手中的权利经商,打压民营企业,与其争利。行政主体的这些行为一则不利于其职能的转变,二则不利于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三则不利于营造公平公正、有效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四则极有可能滋生各种腐败。
2、对民营企业的监管不得缺位。对民营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许多消极因素,行政主体只有通过管理,兴其利,抑其弊,才能促进民营经济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一方面,行政主体要严格依法行使监管职责,通过对税收、劳动保障、环境保护、产品质量、食品卫生及其他市场秩序的监管,规范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严格打击各种违法经营活动,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民营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在监管过程中,行政主体要坚持“两先一严”的原则,即教育在先、预防在先、严肃处理违法违章经营行为,同时要改变那些骚扰性的、运动式的所谓执法检查和繁琐的、无效的所谓监督管理,树立将监管融入服务的大服务观念,建立公正、透明、长效、灵敏的监管机制。另一方面,行政主体进行监督管理的目的在于纠正“市场失灵”,弥补“市场缺陷”,其作为经济活动规则的制定者和仲裁者,自身就应当切实履行好职责,在执法过程中做到公正、严明,具有权威性,防止出现市场“黑哨”。特别是在《行政许可法》施行后,行政主体更要进一步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彻底改变过去重许可、轻监管的不当做法,真正将管理的重心从事前的审批许可转移到事中的监督检查和事后的纠正查处上来。
(四)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市场经济对人民法院的基本要求是通过法院的审判活动来来规范经济活动,保障市场机制的有序运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因此,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为民营企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推动民营经济在良好的法治环境中健康发展,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
1、强化大局意识,切实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是主要的市场主体,只有企业搞活,市场才能搞活;只有企业发展,经济才能发展;只有企业稳定,社会才能稳定。当前,各种与民营企业有关的疑难复杂和重大影响案件频繁出现,民营企业因民间借贷、物业管理、劳动报酬、股东权益保护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不仅会使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干扰,而且会给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造成不利影响。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此,我们要从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要求、贯彻落实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高度,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保障意识和效果意识,及时依法公正审理关系民营企业发展、稳定的各类案件,充分发挥法律对民营企业涉及到的各种利益关系所具有的规范、引导、调节和保障作用,既要有力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又要切实维护债权人、消费者、企业职工、公司股东以及其他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处理民营企业涉诉的疑难复杂和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不但要重视个案处理的正确,而且要更加注重整体的社会价值取向、诉讼的整体效益以及党和人民群众对办案效果的评价。对于群体性纠纷,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工作上要精心组织,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注意做好各方面的工作,防止矛盾激化或者事态扩大;要通过案件审理,“化解矛盾、理顺关系、安定人心、维护秩序”,为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2、树立平等观念,依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对各类市场主体始终坚持在适用法律上的一律平等,这是宪法和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民营经济作为最具活力的新兴生产力,为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提高做出了巨大贡献,为此,我们更应该树立平等保护的司法观念,依法促进其健康发展。第一,要转变传统的以国有经济为中心的观念,强化对包括国有经济、民营经济和其他经济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对待、平等保护的意识。要明确认识到,对民营企业而言,给予其平等的保护就是最有力的支持,就是最好的保护。第二,对民营经济的平等保护要体现在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各个方面。不仅在工作态度上要与其他当事人平等,而且在诉讼地位、法律适用,甚至在各种强制措施采取的力度上也要与其他当事人平等,不要因为是其他经济主体就宽松对待,是民营企业就严厉处罚。工作中要严格遵循非歧视原则,始终做到中立公正,不偏不倚,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三,对平等保护要有正确的认识。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因此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不是在法律框架之外提高民营企业的待遇,寻求“法外开恩”,而是在法律框架以内还民营企业应有的平等待遇。第四,要鼓励和支持一切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合法行为,创造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法制环境,通过司法手段保证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私人财产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要注意的是,在强调平等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益的同时,也要防止以牺牲国有企业的权益为代价。
3、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民营企业涉诉案件。正确适用法律,准确理解和把握立法本意,是严格依法审判案件的必然要求,也是法院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的根本途径。在审理民营企业涉诉的各类案件中,对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要根据法律原则和相关政策处理。在刑事审判中,要坚决贯彻罪行法定主义原则和罪行相适应原则,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财产、生产经营及企业主人身的各类犯罪行为,依法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及民营企业和企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做到不枉不纵。在民商审判中,要坚持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依法调整民营企业与其利益关系者之间的财产、信用和契约关系,制裁侵犯知识产权、劳动者权益、欺诈经营和恶意拖欠甚至逃废债务等违法违约行为,有力保障公平竞争、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调解、依法裁判。在行政审判中,一方面要坚决依法支持民营企业行使诉权,另一方面要履行好司法审查职责,坚决制止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尤其是侵犯企业经营权的行为。对审理中发现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亦要坚决予以制止,以有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执行工作中,要积极想办法、找措施,及时兑现民营企业的对外债权,使打赢官司的民营企业能最大限度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依法执行的同时,要注意规范执行和文明执行。对民营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要慎用拘留、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对确有必要的,也要尽可能不影响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4、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扩大服务的效能和效果。在审理民营企业涉诉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在严肃执法的同时,又要热情服务。第一,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坚决杜绝各种特权思想和态度粗暴、方法简单的做法,严禁借审判之机干预企业的自主经营活动,严禁审判中的吃拿卡要行为;要自觉维护民营企业的良好形象,不得随意发表有损民营企业声誉的言论。第二,要积极发挥审判工作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和引导作用。一方面要加强诉讼指导,及时向民营企业提示诉讼请求不当、丧失诉讼时效、举证超过时限、拒不执行等方面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帮助其避免一些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要通过审判活动及时解决民营企业遇到的法律问题,尽可能地帮助他们掌握法律知识,培植法律意识,促使其建立防范法律风险的长效机制。第三,要扩大审判在民营经济发展中的影响和效果。对案件审判中发现的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隐患,要通过庭审教育或司法建议等形式及时予以纠正;要通过司法活动引导民营企业建立正确的价值取向,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同时,要注意通过宣传工作扩大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典型个案的影响力,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创造积极的社会舆论和良好的社会氛围。第四,要注意认真倾听民营企业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反馈的信息及时改进自身工作;要加强对民营企业涉诉案件的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通过个案或综合性司法建议,积极为党委、人大、政府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为人大立法和行政立法提出建议,促进民营经济赖以生存的政务、政策环境的不断优化。
六、结语
近年来,武侯区紧紧围绕“三个率先”[15]发展目标,认真贯彻国家关于民营经济要“政治平等、政策公开、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切实把民营经济作为全区经济的主体来精心培育和重点扶持,不但区委、区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而且25个相关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同时我院亦从司法保障的角度,大力开展了服务民营企业的“四个一”活动[16],为民营经济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力地促进了我区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
在新的历史时期,国家发展经济的思路正在从政策推进转向制度保障,中国经济已经进入新一轮高速增长时期,民营经济的发展也进入了重要的历史转折点。相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健康持续发展中的民营经济必将会迎来更为灿烂辉煌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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