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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务人员兼职执业法律探讨

    [ 李洪奇 ]——(2005-3-13) / 已阅18144次

    实践中,并非所有医务人员都能胜任兼职执业,管理规范可以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创立兼职执业的许可制度。认定资格的依据标准可以包括:医务人员学历、技术职称、身体条件、本职工作表现、时间安排、院内院外的民主评议、奖惩记录等。符合兼职执业资格条件的,发给统一印制的“兼职执业许可证”。
    此制度可以视为将来全面放开的一个过渡。
      3. 发邀医疗机构建立申请审批制

       鉴于发邀医疗机构是劳务合同的合同主体和责任主体,也是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最终承担着,发邀医疗机构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负责人(如医务处、业务院长等)应当对劳务合同的订立进行谨慎审查和批示,程序上应当采用“申请审批制”,以降低或避免合同风险。
    相关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提交书面申请,注明申请事项和理由并经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交由医院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示。
      4. 兼职医务人员所属医疗机构建立登记备案制
    兼职执业的法律属性决定医务人员本人既是劳务合同的合同主体又是责任主体,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民事、行政、刑事)。由于兼职医务人员实施的不是职务行为,与其注册所属医疗机构没有法律关系,所以一般情况下,所属医疗机构不宜干涉医务人员的民事权利,不能强迫兼职医务人员事先接受院内的审查批示。但是基于对本单位员工的行政管理,所属医疗机构应当采用“登记备案制”,以便了解兼职医务人员本职工作与兼职工作的分配状况,首先保证本职工作的完成质量。
      5. 发邀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签订医疗服务合同
    兼职医务人员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一般不是发邀医疗机构的常规业务,为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合同内容应包括:合同目的,签约备忘,应邀医务人员的简介,疾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收费标准和方式(因涉及协议收费,应与物价部门、税务部门协调;不能混同于常规收费),争议解决途径等。
      6. 兼职医务人员与发邀医疗机构签订劳务合同
    合同内容应包括:双方资质的确认,兼职医务人员工作的内容、地点、时间,服务质量标准,劳务报酬标准和支付时间、方式,违约条款,侵权责任的分担方式(虽有法定条文,也有约定之必要)等。
    三、 法律责任的承担
    医务人员兼职执业作为医疗行业的典型劳务合同,具备《合同法》所规定的全部法律特征,但由于它以特定诊疗服务为标的,且合同履行必然涉及第三方自然人-患者,所以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要比一般经济合同复杂,常常导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由于兼职医务人员要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兼职执业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自然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他(她)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行为的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要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医务人员在完成本院本职工作或院外会诊工作时出现过失,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则一般不直接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因为这种情况下医疗服务合同或劳务合同的责任主体不是履行职务行为的医务人员本人,而是其注册所属的医疗机构。
    参考文献:
    Reference
    韩世远  责任竞合的法理构造
    江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3月第1版
    王羽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年4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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