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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不知法律不免责”原则

    [ 宋绍青 ]——(2005-3-12) / 已阅20601次


      多年以前,费孝通先生在谈到乡土中国的变迁时指出:“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单把法律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到,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 在当今社会结构和人们的思想观念尚未发生根本性变革的情况下,如果刑法去惩罚那些依当地习惯具有正当性而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无论如何都是过于严厉了。

      这样的论述不免会引起法律普适论者的不满,然而,理论总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常青。生活的实际不会因某个人,甚至是某些人的描述而改变。



    (作者单位:利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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