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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信用合作社聘用代办站合同

    [ 张要伟 ]——(2005-2-18) / 已阅10917次

    3、不得单独或者和乙方串通损害甲方的经济利益或者社会声誉;
    4、对聘用期间内因乙方违法、违规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八、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乙方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利息,损害赔偿金,甲方为此支出的调查取证费、案件代理费等。
    九、丙方对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各方之间互负连带责任。
    十、本合同保证条款独立于本合同其他条款,其效力不受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其他条款无效,保证条款依然有效。
    十一、丙方保证责任期间自甲方聘用乙方之日起,至乙方违法、违规行为被发现之日起两年后终止。
    十二、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单方决定对乙方予以解聘;
    1、在规定期限内存款余额达不到要求;
    2、因违法违纪被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3、严重违反甲方及县联社规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4、因负有重大债务到期 不能清偿;
    5、被发现有赌博、嫖娼等不良行为的;
    6、因业务需要对信用站进行整顿。
    十三、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担保的各项规定。
    《xx县农村信用社代办站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修改内容,视为本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一致予以补充,补充协议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五、本合同期限为两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经甲方审查同意,可以续签。
    十六、本合同自甲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乙方、丙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三方应本着平等互谅、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宝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八、本合同一式六份,当事人各持一份,报甲方主管部门备案一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特别提示:甲方已就本合同有关甲、乙、丙各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向乙、丙方做了详尽说明,并就乙、丙方提出的疑问做了详细解释,乙、丙方对本合同全部条款已经详细阅读并理解其内容,甲、乙、丙各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一致。
    甲方: 农村信用合作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签约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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