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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神示证据制度

    [ 刘侨 ]——(2005-1-29) / 已阅29455次

    如前所述,除宣誓外,决斗中也容易由于当事人内心的惶恐、心神不定而使得其丧失斗志并败于对手。曾经盛行于欧洲国家法庭上的面包奶酪法同样也体现了对当事人心理乃至生理上的影响。法官要求被告人快速吃下一块大约有一盎司重的大麦面包和同样大小的一块奶酪。如果被告吞咽困难或是发生呕吐现象,则被视为有罪。然而其中却蕴涵着科学合理的解释,这是因为有罪者在心理压力的作用下会出现唾液分泌减少等现象,从而使其口干舌燥、难以下咽。【24】此外,在我国宋朝时期也发生过这样的案例。一地方官在审理一盗窃案件的过程中将数名犯罪嫌疑人带到一古刹前,并告知其寺内有一口极富灵性的古钟,真正的有罪者在触碰该钟时,该钟会发出响声。于是,地方官让每一名嫌疑人依次进寺内摸钟。然而,他在事先已让人在钟上涂上墨汁,而真正的罪犯,出于心理的恐惧便不敢摸钟,这样在地方官检查手掌时也只有他的手上不沾墨汁。
    这也正是为什么宣誓仍“留存在我们的诉讼程序中,每个证人的立誓便带有附条件的乞神灵降祸的意味:‘我发誓我将说的是真话,句句实情,绝无谎言。上帝保佑我!’”【25】并成为当前西方很多国家庭审前必经的一道程序。在一个有信仰的国度,这不仅仅是一种形式,它在发挥着对信徒们强大的心理规制的同时也发挥着对他们道义上的指引和善的规劝。宣誓成为神示证据制度保持至今的

    最为明显的遗迹,而其所体现的一定的现实价值不容小觑。
    神示证据制度的另一个价值则体现为对当时社会秩序的稳定,具体的说是通过司法秩序的稳定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神示证据制度的适用赋予了法庭审判宗教性的特点,它是司法与宗教相结合的典型。虽然这种模式无法与当代追求公正价值的司法体制相比拟,但它却毫无疑问的在当时获得了社会普遍效力。由于是神意的表示,以此为审判依据的判决与人民心中的信仰产生共鸣,他们不能怀疑至高无上的神的旨令,自然也就不能与审判官的裁决相对抗。这样,司法权威便提到了一个历史的高度,而当事人及其亲属乃至社会都会尊重并履行司法审判的裁决。无论多么复杂、严重的案件最终都会有个结果,原、被告双方终会有一方得到制裁,另一方得到补偿,事实上,即便是败诉的一方也难以通过其它途径进行上诉,同时他们往往也不会采取激烈的对抗行为,因为在神的面前他们是没有任何权利的。
    司法审判结果的公信力避免了诸多矛盾的激化,一切纠纷都会在这里得到公正或不公正的化解。这也就直接导致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人们更加诚实的遵从法律的规定。神示证据制度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统治者治国的工具。这里且不论其在若干年后被世人所怀疑、攻击、摒弃,至少在其盛行的时代里,它确实起到了“镇定剂”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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